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布时期: 2012-06-28 信息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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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30温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626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审查计划草案,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中长期规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的编制依据和说明;

(二)年度政府投资拟安排项目计划表及说明;

(三)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资源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说明材料。

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三、市人大财经委举行会议初步审查计划草案时,应当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二)部分市人大代表;

(三)有关专家、学者。

市人大财经委举行会议初步审查计划草案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五、市人大财经委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切合实际,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强宏观政策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有否解决措施。

六、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作部分调整时,年度计划在每年的10月份前、五年规划在第四年的第二季度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八、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对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8月份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1-7月份的计划执行情况,在五年规划执行的第四年第二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五年规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各项经济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计划主要指标的执行情况,计划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期初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前,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听取发改部门的汇报。

九、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经济工作报告和政府投资工作报告,并进行审议。

在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受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在7月、下一年1月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上半年、全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并派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和政府投资工作报告时,依法可以提出询问、质询。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

有权提出议案的组织和人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重大经济事项的议案。

 

十四、重大经济事项的议案提请审议的程序: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授权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也可以由常委会授权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对重大经济事项的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关于议案的说明;

(二)议案文件;

(三)其他资料。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的组织或者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经济事项的议案时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十九、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后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送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3930日温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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