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县级人大统筹指导,乡镇(街道)人大协同推进”,实现市、乡镇(街道)两级报告制度全覆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质增效。
当好“示范者”,使报告制度更全面、有重点。按照“县级示范、试点先行、全面推开”的实施步骤,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实施方案,明确“6+N”报告内容,增加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重要事项,为乡镇(街道)建立报告制度提供参照;依托列入温州试点的曹村镇、安阳街道,精心梳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印发《关于乡镇(街道)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其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做优“自选动作”,避免“一刀切”,实施范围扩大至瑞安经开区。
当好“协调人”,使评价指标更精准、有特色。牢牢抓住监督评价指标这个“牛鼻子”,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10个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部门,以及23个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共商乡镇(街道)监督评价指标科学设置问题。采取“事项+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参照省、温州市评价指标体系筛选具有可行性的“监督工作”事项12项,结合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指标设置建议,最终衔接确定监督评价指标共22项。
当好“督导员”,使工作推进更规范、有节奏。把握报告制度规范推进“时间表”,市人大常委会组建由相关工委人员、专业代表等组成的督导小组,定期深入乡镇(街道),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相关督导意见。注重报告内容的精准性,如督导东部海岛乡更加关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西部山区镇更加关注水系林业生态保护;注重实施程序的规范性,提出“方案制定—会前准备—会议审议—跟踪督办—效果评估”各环节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