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和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可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讯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二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25009;电话:88961053;电子邮箱:wzdflf@163.com),也可以通过浙政钉或者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提交。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5年7月30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附件1
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与保护
第三章 种质保护与种苗管理
第四章 品质提升与产业发展
第五章 品牌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瓯柑保护,促进瓯柑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传承和弘扬瓯柑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瓯柑的保护、产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瓯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0 号第 一批非主 要农作 物登记目 录内果 树柑橘( 英文名Citrus L.)中的一种芸香科植物,包括有核瓯柑、无核瓯柑、青瓯柑以及育成的瓯柑新品种。
本条例所称的瓯柑产品,包括瓯柑鲜果和瓯柑鲜果加工成的相关产品。
本条例所称的保护区,包括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第三条【基本原则】 瓯柑保护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原地保护、绿色发展、品牌引领、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瓯柑保护与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瓯柑保护和发展。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将瓯柑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瓯柑种质资源保护、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种植基地建设以及瓯柑产业发展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瓯柑种植基地用地用途管制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瓯柑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瓯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文化产业发展、旅游资源开发等工作。
核心保护区政府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瓯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瓯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 鼓励瓯柑生产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瓯柑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与保护
第七条【保护发展专项规划】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瓯柑保护发展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决策后公布实施。
瓯柑保护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市场需求,包括种源、产地、种植、品牌、文化等内容;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可开发区域,明确保护区的范围和面积,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分级保护机制】 瓯柑种植基地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种植区。
核心保护区范围的划定,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商核心保护区政府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在明确四至范围、责任主体、权责范围的基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保护区范围的划定,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在明确四至范围、责任主体、权责范围的基础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重点保护区划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般种植区,是指除保护区外可以种植瓯柑的区域。
第九条【保护区的调整】 核心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核心保护区政府管理机构会商市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重点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条【保护区保障措施】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按照面积数量不减、种植条件不降、扶持政策优先的原则,实行长期保护。
核心保护区政府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国土资源,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保护区内优先保障瓯柑的保护发展。
核心保护区政府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瓯柑种植基地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出台瓯柑保护发展政策。
第十一条【保护区涉及征收的保护】 核心保护区内的瓯柑种植区域,除国家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让需要征收外,不得改变瓯柑种植功能;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的瓯柑种植区域,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外,不得改变瓯柑种植功能。
符合上述规定需要征收瓯柑种植区域改变瓯柑种植功能的,征收实施主体应当在规划选址前,涉及核心保护区的,征求核心保护区政府管理机构、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涉及重点保护区的,应当征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改变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瓯柑种植区域瓯柑生产功能的,征收实施主体需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要求,建设同级别瓯柑种植基地。
第十二条【保护区禁止行为和监督检查工作】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砍伐、损毁瓯柑树木;
(二)闲置、荒芜瓯柑基地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进行建坟、采矿、挖沙、取土、挖塘养殖以及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对核心保护区开展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重点保护区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种质保护与种苗管理
第十三条【种质资源保护利用】 瓯柑种质资源实行长期保护。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瓯柑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会同核心保护区政府管理机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支持涉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适宜种植瓯柑的区域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保护瓯柑种质资源。在保护瓯柑原始品种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选育优良单株和品种。
第十四条【品种登记管理】 瓯柑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申请者申请新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指导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开展瓯柑新品种登记。
第十五条【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规范瓯柑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推动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建设瓯柑良种繁育基地。瓯柑良种繁育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繁育的瓯柑品种已登记;
(二)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繁育瓯柑种苗的隔离、栽培条件和保存良种的条件;
(四)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繁育设施、检测设备;
(五)繁育种源来源清楚,具有瓯柑的采种林;
(六)具备一定的瓯柑种苗产出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良种繁育基地认定】 瓯柑良种繁育基地的认定,由生产经营者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审查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瓯柑良种繁育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瓯柑良种繁育基地应当制定和执行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对本基地种苗生产、初加工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瓯柑良种繁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为 5 年,届满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种苗经营许可】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瓯柑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瓯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负责瓯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开展对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种苗经营管理】 瓯柑种苗经营者应当建立种苗经营档案,载明种苗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种苗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 5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应当严格执行种苗检验、检疫规程,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的,应当予以销毁。
瓯柑种苗销售实行生产经营者负责制,所销售的瓯柑种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章品质提升与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品质提升政府职责】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瓯柑种植技术规范,推广绿色健康种植技术,提升瓯柑生产者种植管理水平,推动瓯柑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瓯柑相关地方标准,完善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投入品管理】 瓯柑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瓯柑质量安全。
瓯柑生产者、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优质生产基地建设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建设,促进瓯柑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瓯柑保护发展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科学的种植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
(三)有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种植的瓯柑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已经形成规模种植,种植面积在 30 亩以上,种植时间在 5 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优质生产基地建设认定】 优质瓯柑生产基地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应当予以保护和扶持,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生产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优质瓯柑生产基地认定一般为 5 年,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二十三条【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瓯柑产品加工等的技术指导,推进从事瓯柑加工的企业和合作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瓯柑产品推介力度,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展示展销活动,组织瓯柑生产经营者参加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提高产品知名度。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推动瓯柑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观光、历史文化等融合发展,组织开展特色文旅活动,打造旅游品牌,提升瓯柑产业综合效益。鼓励瓯柑生产经营者加强与旅游企业合作,开发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推行个性化定制。
鼓励和支持运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赋能瓯柑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等瓯柑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科技支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瓯柑产业基础研究投入。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个人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技术研发,开展功能性内含物质提取和高值化衍生产品开发。
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开发有利于瓯柑产业健康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黄龙病等检疫性病害防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联防联控的防控原则,建立柑橘黄龙病防控机制,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实行生产者负责制,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树的防控措施。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柑橘黄龙病防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瓯柑黄龙病普查并督促瓯柑生产者清除病株;瓯柑生产者逾期未清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清除病株。
瓯柑生产者应当落实木虱防控及报告制度,及时挖除黄龙病病株,做好黄龙病病株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五章 品牌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二十六条【品牌建设与保护】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瓯柑地理标志等区域品牌的保护和运用,鼓励、支持和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瓯柑生产者申请、使用瓯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瓯柑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报批后方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鼓励和支持瓯柑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
第二十七条【文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开展瓯柑文化活动,挖掘、整理、传播以瓯柑为主题的各种文化形态。
鼓励和支持建设瓯柑文化展示场馆、瓯柑研究机构、瓯柑综合服务机构;开展瓯柑文化理论和科学价值研究;鼓励和支持瓯柑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承、传播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开展稻柑菱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等工作,推动瓯柑产业农文旅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开展与瓯柑保护相关的教学、研学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重视瓯柑保护、文化传承相关人才的培育,在参加职称评定、 工匠选拔上给予鼓励、支持。对瓯柑品牌保护与文化传承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瓯柑保护发展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保护区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市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一条【黄龙病防治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落实木虱防控及报告制度,及时挖除黄龙病病株,做好黄龙病病株无害化处理工作,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已经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草案)》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瓯柑是温州市特色农业产业和重要文化符号,具有独特的经济、生态及文化价值。2003 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浙江日报社《保留瓯柑的“最后的家园”》信息上作出了“瓯柑应给予保护”批示。时任温州市委书记李强作出了“做好瓯柑的保护工作,决不能让千年名果被人为砍光”批示。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市场竞争加剧,瓯柑产业面临种质资源流失、生存发展空间萎缩、品牌保护不足、文化传承乏力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瓯柑的保护,促进瓯柑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该《条例》是今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市司法局开展立法审查。在草案起草与审查过程中,重点推进了以下工作:一是组织深入三垟湿地及瓯海、龙湾、瑞安、乐清等地进行实地调研;二是通过多渠道向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三是组织多轮立法专家、职能部门立法座谈会,开展多轮集中改稿;四是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资工委的紧密协作。5 月 6 日,崔波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瓯柑立法专题座谈会。5 月 8 日,召开了市政府市人大瓯柑立法双组长会议,经修改后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5月16日,市政府第85 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 7 章 33 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破解瓯柑种质资源保护难题,确立分级分区保护机制。建立瓯柑种质资源的长期保护机制,衔接国土空间与生态规划,编制瓯柑保护发展专项规划,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可开发区域;确立瓯柑种植基地“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种植区”三级保护体系,规范保护区的划定、调整程序及责任主体,实行保护区差别化管控,强化瓯柑种质资源系统性保护。(第七至十三条)
二是破解部门职能交叉权属争议问题,建立瓯柑种苗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瓯柑种苗纳入农作物管理,要求从事瓯柑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完善品种登记制度,通过生产档案实现种苗全链条可追溯;明确县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主管部门,统筹瓯柑种质资源保护、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基地建设及瓯柑产业发展的监督指导等工作。(第五、十四、十七、十八条)
三是破解瓯柑产业链延伸不足问题,推进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规范瓯柑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生产基地建设标准与认定程序;制定瓯柑种植技术规范和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对瓯柑产品加工等的技术指导,强化科技支撑与疫病防控,进一步提升瓯柑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促进瓯柑产业规模化发展。同时,加大瓯柑产品推介力度,举办展示展销活动,推动瓯柑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观光、历史文化等融合发展,提升瓯柑产业综合效益。(第十五、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五条)
四是破解瓯柑文化传承发展瓶颈,加强瓯柑品牌建设与保护力度。加强瓯柑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鼓励、支持申请、使用瓯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开展品牌建设;挖掘、整理、传播以瓯柑为主题的各种文化形态,建设瓯柑文化展示场馆、瓯柑研究机构、瓯柑综合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稻柑菱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加强瓯柑保护、文化传承相关人才的培育。(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
五是破解瓯柑保护责任落实难题,构建瓯柑保护发展责任机制。将瓯柑保护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建立市县两级政府联动协调机制,以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跨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以及违反保护区规定、疫病防控失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五条,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