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期:2025-10-14 信息来源:市人大 作者: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  林春霞

(2025年6月26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涉及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有关上位法律法规的修改变化,有必要对我市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2023年7月,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省任免条例)。2025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代表法)。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省任免条例,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免、决定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规范的要求,对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撤职和辞职等内容作出了许多重要的规定。考虑现行的《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次修订是在2009年12月,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省任免条例,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规定,补充完善法律法规新增加的规定内容,以保证人事任免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

二、修改原则及修改的过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注重在保持原有结构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切合任免工作实际,同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为规章制度。

修改工作从去年12月上旬开始。2025年3月,代表工委提出了关于修改《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4个制度规定的建议。3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洪国专门听取了有关工作汇报,要求代表工委对标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省任免条例,会同有关工委共同研究做好此项工作。此后,代表工委深入学习研究相关上位法,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汇报沟通,并注意了解省内相关地市人大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对需要与上位法相吻合部分、吸收有特色的成熟做法部分和调整部分的主要内容,逐项进行研究论证。文本初稿形成后,送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广泛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市委组织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梳理汇总后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秘书长审阅。6月17日,针对征集收到的意见建议,代表工委牵头召开座谈会,邀请办公室、研究室、法工委、监察司法工委以及市委组织部、“一府一委两院”相关业务负责同志,进一步研讨会商并形成一致修改意见。6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张加波专题听取代表工委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了要处理好衔接上位法与结合我市人事任免工作实际的关系,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指示意见,文本几经修改,数易其稿,最后形成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

三、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的内容

1.关于法律依据和总则要求。任免办法第一条对立法依据作了补充,将规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前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任免办法第二条对总则要求作了补充,增加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条)

2.关于人事任免权种类。依据监察法并参照省任免条例规定,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列入人大常委会的任免范围。为此,任免办法中第三条的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分别增加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的规定。将第二项任免规定中的“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前增加“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项)。将第四项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规定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同时参照省任免条例规定,在本条规定中的“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前增加“代理的人选不是其副职领导人员的,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职领导人员后,决定其代理相应职务”(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三条第四项)。将第五项撤销职务规定中的“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前增加“决定撤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五项)。将第六项接受辞职规定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三条第六项)。

3.关于人事任免案分类提请。依据监察法和参照省任免条例规定,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列入人事任免案提请范围。同上,任免办法中第六条的第一项、第四项分别增加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的规定。将第一项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项)。增加一项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列为第四项(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六条第四项)。原第四项、第五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4.关于国家机关人员辞职。依据监察法并参照省任免条例规定,任免办法中第八条增加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的规定,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本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呈送辞职报告”(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八条)。

5.关于公布和监督。参照省人大做法,对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公布方式进一步予以明确,在任免办法第十八条的“并在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温州人大门户网站和《温州日报》上刊登”后增加“以人事任免名单形式公布”(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二)调整的内容

1.关于提请人事任免案。参照省任免条例,结合工作实践与实际,对任免办法的第五条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内容进行整合优化,删除第七条第一款“提请人事任免案的,须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简历、考察材料及其他应说明的材料。提请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等情况。”(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七条)。同时,依据并执行中组部关于规范干部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法检两院拟任法律职务人员不再由人大常委会安排公示,为此,删除第五条中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前公示的拟任人员,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述。将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提请”修改为“十日前提请”,与省任免条例保持一致。上述规定内容整合至第五条,修改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治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提交”(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

2.关于表决通过方式的采用。参照省任免条例,结合工作实践与实际,为进一步区分和明确不同任免对象的表决方式和表决情形的设定,以及对合并表决的运用等,对任免办法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的规定内容进行修改,以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效率,保持省市规定相一致统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过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二)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三)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四)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五)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六)撤职案。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人事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六条)。

3.关于换届后不再重新任命的人员规定。参照省任免条例,任免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不再重新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规定,不再重新任命的人员包含了市人大常委会、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相关职务没有变动的情形。为此,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同时,对该条第三款作了补充,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任命;因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办理免职手续;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文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修订草案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的意见》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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