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温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这既是全国首部以“商业秘密”命名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温州民营经济特色立法集群的又一重要构成。
一是立足“小快灵”,体例更轻盈。规定全文仅14条,坚持“不重复”的总基调,做到短小精干、务实管用。这是继《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之后我市出台的第三部以规定作为立法体例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面向“企业端”,内容更聚焦。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类型丰富,但本项立法牢牢抓住最量大面广且对温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的“企业端”,调研企业需求、破解企业难点,为企业提供清晰的商业秘密保护指引。本规定成为继《温州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促进条例》《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之后涉企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
三是打好“组合拳”,保护更全面。企业是其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规定全文一方面列明保护举措,提供清晰保护指引,支持企业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保护体系,推动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构建,社会协同共治,为企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