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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人大:以法治之力赋能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发布时期: 2024-04-08 信息来源: 法制(工作)委员会 作者: 戴园园

2月1日,《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3月29日,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立足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法治动能,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条例是全国首部“民营企业”与“科技创新”双聚焦的地方性法规,是全国首部专题为民营企业“量身定制”提供科技创新法治支撑的地方性法规,是民营经济促进立法“温州模式”的重要立法成果之一。

提升创新能级 厚植创新沃土。党的二十大提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温州作为中国民营经济重要发祥地和民营经济大市,民营企业是温州经济的支撑力量,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激发民营企业的创业激情、创新活力和创富梦想,走好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温州正着力提升全域创新能级,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

条例发挥立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坚定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信心,围绕创新体系构建,推动建设创新要素高度集聚、创新环境全面构建、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能级加快提升的产业集聚区;发挥科创走廊创新引领、辐射带动和开放合作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省、市实验室体系建设,增强重点产业创新策源能力;发挥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等效应和世界温州人资源优势,凝聚开放共赢的创新共识与合力。

围绕创新产业布局,条例引导支持传统产业加快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提升科技型民营企业占比,加快建设创新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布局。

围绕创新空间集聚,条例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全链条孵化体系,优化空间供给、强化服务功能、突出政策支持,厚植初创期科技型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坚实底座。

集聚创新要素 增强创新实力。民营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当前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基础不牢、底气不足、活力不高、生态不优的制约,不想创新、不敢创新、不会创新依然阻滞着部分民营企业发展。条例紧扣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着力推动人才、土地、项目、资金等创新要素向民营企业集聚。

如在人才上,相较于全职引才需要“落户”“落地”,柔性用才打破对人才智力的地域、身份、归属的束缚,让人才引得进、引得准、引得快,契合民营企业实际需要。条例规定“刚柔并进”、以用为本的引才用才策略,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柔性用才方式集聚科技创新人才,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支持民营企业灵活使用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保障机制。

又如在资金上,科技型民营企业往往具有轻资产属性,在传统以担保物为主导的融资评价体系下较难获得金融机构青睐。温州创新开展“科创指数贷”方式,使科创资产可量化、可授信,累计向1.4万户科技型民营企业授信735.25亿元,发放贷款1.07万户、金额409.59亿元,成效得到国务院办公厅督查信息专报推广。以此成功实践为依托,条例完善以创新能力、创新投入、创新产出为核心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评价机制,推动金融机构运用评价结果优化授信评价,为科技型民营企业“雪中送炭”“锦上添花”。

建设创新平台 打造创新引擎。科创平台是科技创新的“硬核”阵地载体,是增强民营企业发展动能的强劲引擎,高水平科技创新离不开高质效科创平台的支撑引领。为此,条例对科创平台在篇幅上予以单列规定,在内容上打出政策组合拳,支持民营企业在科创平台建设上“多点开花”。

为推动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服务指导、政策优惠等有效措施,推动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民营企业占比稳步提高;鼓励民营企业在市外、国(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引导“异地研发孵化+温州产业转化”,以“离岸创新”模式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更多模式和机遇。

新型研发机构具有理念思路新、管理方式新、资助模式新等特点和优势,是战略科技力量的生力军,也是科研机构改革的先行者。如何建设一批“产出高效、产品高端、产业高质”的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条例给出了温州解法:以引进或者优化整合研发机构、高等学校、领军企业以及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创新资源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的方式,打造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头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模式,通过龙头企业挖掘链路缺口、摸清市场需求,精准牵引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应用研究,形成“创新成果—科技产品—市场开拓—初创企业”的良性循环模式,成为市域创新体系的“新支点”。

优化创新生态 迸发创新活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理念、第一动力。落实创新的核心地位,必须加速构建创新生态体系。条例通过制度创设和政策集成,营造高品质创新环境,推动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生力军。

打通从原始创新突破到应用研究和产业发展的一体路径,技术转移转化是关键一环。条例鼓励研发机构、高等学校通过内设或者与行业协会、民营企业、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设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促成科技创新成果向民营企业转移,并依法建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激励机制,激发高水平的创新源头供给。

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给优惠”的同时,还要“给机会”“重培育”,以求行稳致远。条例鼓励依托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赛事活动等公开发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研发相关技术、提供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展成果推介会、项目对接会、产品展销会等活动,推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特别还引入“应用场景”创新模式,以场景为媒介,以创新为主线,支持民营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等在本地测试、试用、应用,使之成为开辟新领域、培育新赛道、构建新经济生态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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