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人大要闻

温州市表决通过全国首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法规

发布时期: 2024-02-07 信息来源: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作者: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

2月1日,温州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首部民营企业科技创地方性新法规——《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温州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聚焦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领域,以立法途径为民企科创“堵点”开药方,推动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凸显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为民企发展打好“强心剂”。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民营企业是温州的经济基础,重塑“民营经济看温州”新标杆必须依靠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条例》牢固树立科技创新“自我造血”的理念,全面聚焦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民营企业,以为民企科技创新立法破题为切入口,紧紧围绕企业是创新的驱动者、国家是支持者、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是合作者的制度设计,将民营企业放在自我科技创新的首要位置,并围绕这一中心配置资源、平台、要素、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打好“强心剂”,逐步将温州从一个制造中心培育成为创造中心、创新中心。

二是强化各类主体协同支撑作用,为民企转型备好“营养剂”。温州,是一座靠民营经济“起家”“发家”“立家”的城市,要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必须汇集多方主体优势,为名企科技创新提供强大支撑。《条例》进一步彰显各类主体要素的多元功效,集聚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科研院所,科创平台,重点实验室,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行业协会等各综合要素,支持民营企业投身科技创新。支持产业链的主导民营企业联合新型研究开发机构深化产学研用合作关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项目产业化,孵化培育科技创新类民营企业,不断推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同时,优化整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创平台等相关领域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机构,多措并举为民企腾飞注入“营养剂”。

三是健全创新要素集聚功能保障,为民企腾飞注入“提神剂”。《条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实际需要,从科创人才、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知识产权、产教融合、教学科研等方面给予系统支持。《条例》明确规定:“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应当给予相应支持”,从对民企科技创新制度上给予了法制保障。同时,《条例》立足温州民营经济实际,率全国之先提出:“深化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发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适应科技创新类民营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将金融资本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两者相融合,为民企科创新法制注入“提神剂”,为民营企业实施研究开发及其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支撑。

四是聚焦科技创新发展生态优化,为民企繁荣配好“预防剂”。民营经济是温州的金字招牌,重塑“民营经济看温州”新标杆必须营造民企科技创新的良好培育环境。《条例》从五个方面推动构建科技创新生态,营造高品质创新环境:一是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并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激励;二是规定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维权提供支持;三是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建设;四是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五是支持山区、海岛县(区)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五大措施全方位为民企科技创新的生态环境配好“预防剂”,全力营造助推民企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返回首页] [关闭窗口]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62502号

技术服务电话:0577-88969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