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24-02-21 信息来源: 市人大 作者:

温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张胜海

(2023年12月19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人大代表、地方立法专家征求意见,通过省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应用场景征求代表联络站意见,并通过温州人大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葛益平,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陈建明赴海经区调研。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派员赴鹿城、龙湾、瓯海、乐清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实地考察科创平台建设情况,广泛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以及民营企业等各方面意见。此外,还召开市有关部门座谈会、立法协商会,交付专家专题论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征询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11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11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同意报送市委。11月30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原则同意送审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篇章结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不分章节,内容互有交叉,脉络不够清晰,重点不够突出。为此,建议围绕解决当前制约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温州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制度性问题,分设总则、创新能级提升、创新要素集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生态优化以及附则共六章。

二、关于政府职能定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作为促进法,草案对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中的职能定位表述不够精准。为此,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二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地区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优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环境。三是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草案修改稿第三条至第五条)

三、关于科技创新指数评价机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和一些民营企业提出,草案设置12个方面评价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情况,指标过于细化、固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以评代促”,增加民营企业压力,束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此,建议立足政府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上的职能角度,修改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以创新能力、创新投入、创新产出为核心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政策扶持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给予引导和促进。(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四、关于创新能级提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民营企业提出,立法应提高温州辨识度,体现温州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布局,坚定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和方向。为此,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立法引领“一区一廊一会一室一集群”建设,着力构建高能级创新体系。二是立法确认我市“5+5”产业布局,加快建设创新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三是细化规定企业梯度培育,提升科技型民营企业占比。四是要求建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评价体系,符合规定的给予奖补等政策优惠。(草案修改稿第二章)

五、关于创新人才引育。一些民营企业提出,应加大引进人才与企业需求的适配度,并给予有力政策条件支持用人、留人。为此,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需求,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机制优先招引科技创新人才。二是对民营企业引进和培育的科技创新人才,以及民营企业自主评价认定的职业技能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相应的人才待遇。三是鼓励以柔性用才方式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激励保障机制。(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财政资金、基金和金融支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提出,草案对财政资金、基金和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力度还不够大,应提高立法含金量。为此,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完善科技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提高财政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绩效。二是健全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及其强度奖补等政策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逐步提高。三是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放大作用,并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管理控制和容错机制。四是固化提升温州“科创指数贷”运作模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七、关于创新平台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提出,立法要突出“链主”企业引领带动,加大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力度,激发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活力。为此,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服务指导、政策优惠等有效措施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二是鼓励组建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三是通过引进、优化整合等方式推动设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八、其他修改情况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提出,要发挥行业协会、高校院所在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上的积极作用。为此,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引领功能和专业协调优势。二是创新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模式,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三是推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行业协会对接民营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提出,要优化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人员的激励机制。为此,就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标准幅度,建议在上位法规定的底线标准之上予以相应提高。(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此外,还对草案中其他与上位法已有规定不一致或者重复的内容,以及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进行了修改调整。

《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是我市以法治化手段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立法项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过多次修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切合温州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提请表决,提出法规议案提交明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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