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 2024-11-07 | 信息来源: | 市人大 | 作者: |
温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 丁福良
(2024年10月24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我市于8月开始,以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执法检查。葛益平主任、徐育斐副主任带队赴县(市、区)走访科创型企业、科创园区、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20余家,实地查看并听取政府及相关部门、高新企业、科创平台负责人意见建议。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成效
从检查情况看,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对照法律和条例规定,依法履职尽责,取得明显成效。国家创新型城市排名进入全国前31位。
(一)科创机制逐步健全。市委组建科技创新委员会,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高效协同发展,连续三年以新年第一会形式召开人才科技创新工作会议。成立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工作专班。发挥市知识产权强市创建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构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保障体系。制定出台并实施《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在全国率先以法规形式推动科创资源向民营企业集聚,为民营企业打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建立“一港五谷”平台比拼机制,加快推进“一港五谷”建设发展。
(二)科创主体持续壮大。深入谋划“一区一廊”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累计引进亿元以上创新型项目200个。重新认定全省重点实验室8家,瓯江实验室获批省实验室,累计集聚高层次人才600余人,累计引进高能级科创平台69家。截止9月底共有省科技领军企业5家,科技小巨人企业15家,高新技术企业4321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14155家,高企和科企数均居全省第3。建立高价值专利、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等企业库,获批全省首批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项目)4个,2024年上半年全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同比增长29.9%。
(三)科创能力显著提升。针对性开展全社会研发投入等指标攻坚行动,2022年全社会研发投入首超全国平均水平,近三年年均增长14.3%,规上工业研发投入占比排名全国第16位,带动国家创新型城市排名从2022年第36位升至2023年第31位。温州医科大学已入选省“双一流196工程”高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1项。全市高校共25个学科入选省双一流学科建设,17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行列。2023年全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超200项,省“双尖”“双领”立项44项,实施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118项,入选省重大科技成果14项。
(四)科创环境不断优化。探索“先投后股”“拨投联动”“二次救济”等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撑机制。截至2024年8月末,辖内银行机构运用“科创指数”融资模式累计向企业授信979.66亿元,累计发放贷款773.16亿元。我市自主培养中国两院院士实现零的突破,建成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2家,获批省级外专工作站5家。2023年新增技能人才10.4万名,新增高技能人才3.5万名,新增数字高技能人才3022名,为企业发展提供了科技人才支撑。全省首个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产业园在温开园,实现“全链条”“一站式”服务。
二、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市实施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关注并研究解决。
(一)法律宣传贯彻还不够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章明确了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及其重要作用,第47、57、72、98条等对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社会和制度环境等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一是对科技创新重要性的认识还需提高。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站在“两个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对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作用认识还不充分,尚未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上,贯彻实施法律的力度还不够大。二是政策实施还不够精细。有基层反映职能部门在落实法律法规方面缺乏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存在落实不到位、不精准的问题;有企业反映部分优惠政策不能及时兑现或兑现困难。三是普法宣传还需加强。开展法律宣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还不够强,如农业相关企业对科技进步法中关于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内容知之甚少;有企业反映政策信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平台,获取信息渠道不畅,也不太了解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具体条文内容。
(二)科技成果转化还不够通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0条、39-41条、47条,《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27-30条、32-33条等内容,检查发现:一是企业能级整体偏低。我市传统产业依旧占据主导地位,具有高附加值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规模小、影响力弱,支撑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培育的承载力不足。科技型企业梯队建设不够完善,领军型企业缺乏,相当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位于产业链中低端。2024浙江百强企业我市仅8家。二是科技成果供需存在失配。部分县(市、区)对科技计划和产业规划缺乏统筹协调,引进的高能级平台与本地产业的匹配度不高。本地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缺乏市场调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导致研究成果难以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高校、科研机构和高能级平台大都缺乏专业化运营团队,缺乏既懂科研又懂市场的复合型人才,导致成果转化效率低下。三是体制机制存在障碍。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科技、财政、审计等多个方面,相互之间的政策对接协调不够畅通,相关主体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属性、保值增值、审计等看法不一,“不愿转”“不敢转”“不好转”的顾虑尚未根本消除。四是知识产权工作还需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实力相对偏弱,我市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数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模式比较单一,服务专业化水平和质量还不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还有待提升。
(三)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还不够突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9-47条,《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27-34条,《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19-33条等内容,检查发现:一是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我市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由于创新成本高、风险大、回报周期长等因素,导致企业更倾向于模仿和跟随,更偏重于实用主义和解决短期问题,而不是进行原创性的研发。二是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由于缺乏整合创新资源和能力,缺乏与其他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进行协同创新的能力,在创新发展方面的科技储备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创新网络。三是创新服务体系不健全。全市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标准,缺乏有效协调和整合机制。现有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无法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创新支撑服务,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激励机制还不健全。
(四)科技投入和人才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39、41、56、57、85-87条,《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27、31、58、61、65条,《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4条等内容,检查发现:一是科技创新投入不足。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达2.61%,虽首超全国平均水平,但距离全省平均(3.11%)仍有较大差距。二是金融支持力度不够。由科技贷款、担保、保险等构成的科技金融体系还不完善,金融支持工具和产品还不丰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三是激励配套政策不够细化。基层反映,人才体制改革不够深入,科技收入分配、兼职取酬、作价投资等激励制度有待细化完善,创新要素价值评估不易量化、容错纠错环境有待优化。
三、意见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贯彻落实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和《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续写温州创新史、打造全省第三极有着重要意义。针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宣传贯彻力度,确保法律法规落地见效。一要强化科技创新意识。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在温州看见创新中国”的站位和“唯有科技创新才有全省第三极”的理念,深入抓好科技进步法律法规及重要条文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二要加强顶层设计谋划。市级层面要切实发挥统筹作用,深化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推动重点领域项目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一体配置;完善细化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促进现行政策落地见效。三要注重法律宣传效果。坚持法治宣传与科普教育相结合,面向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扩大法律知晓率和覆盖面,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科技创新社会氛围。
(二)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一要提升全域创新能级。以超常规举措推进温州医科大学等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快建设以瓯江实验室为引领的新型实验室体系,统筹“一港五谷”等区域创新高地,立足产业,有针对性地招引研发机构,建立高新企业与创新平台点对点匹配清单,促进创新资源要素集聚,提升全域创新能级。二要加强重大需求前置。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项目立项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三要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打通成果转化堵点卡点。加大中试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培育,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围绕全市重点产业体系布局知识产权创新链条,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三)健全激励支持机制,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一要增强企业创新动能。引导支持“链主企业”发挥关键性作用,勇当现代产业链“链长”,牵头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协同共建。二要赋予企业更多创新资源配置自主权。提升企业在科技创新规划和政策制定、重大科技项目决策和实施中的参与度,增强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吸纳和产业化能力。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扶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项目。三要落实激励制度。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贯彻落实《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27条关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标准,第30条关于健全鼓励创新、强化容错纠错机制,最大限度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四)完善服务保障机制,营造持续发展创新生态。一要加大科技经费投入。按照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安排,扩大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规模与水平,构建多元科技投入格局,依法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科研机构深度参与科技研究。深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集成改革。二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找准金融支持科技结合点,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参与的科技融资市场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发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适应科技创新类民营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三要加强科技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和落实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优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方式,激发各类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留住人才的有效措施,打通民营企业与高能级科创平台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妥善解决科技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确保科技人才引进来、用得好、留得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