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 卢 斌
(2024年8月26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今年7-8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采用市、县(市、区)上下联动的方式,对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同时,配合省人大环资委做好知识问卷调查,向市县两级政府及所有组成部门和“两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2家涉噪企业分发知识调查问卷,参与人数约24487余人,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了有效宣传。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次执法检查工作,7月中旬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并组成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金考为组长,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检查组。在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鹿城区保利大国璟小区、鹿宸印小区交通运输噪声治理,平阳县墨城工业区工业噪声治理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总体情况
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宁静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逐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防控、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扎实开展各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2023年,市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53.8分贝,同比下降1.2分贝,等级为二级;市区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66.9分贝,同比下降0.3分贝,等级为一级;市区声环境功能区昼间达标率95%,夜间达标率85%,全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
(一)制度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温州市“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行动计划(2023—2027年)》《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时限要求和保障举措。以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为抓手,印发《温州市2023年噪声污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和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部门防治责任。特别是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设立“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专线”,收到的470件噪声相关投诉问题均交由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限时办结。针对敏感区涉噪项目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在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对重点项目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二)声环境管理基础不断夯实。做好声功能区评估及划分工作,结合区域社会经济现状,市政府印发了《温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统筹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方案同步划定了温州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含二类区域),2023年各县市区均已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全市共设78个功能区监测点位,其中自动监测点位23个,2024年新增上报15个市区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有力提升声环境质量监测能力水平。例行做好声环境质量监测,每季度对全市78个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开展一次监测,并按要求上报监测数据。
(三)噪声污染防控成效日益显著。
1.工业噪声。结合辖区实际,展开为期一个月以工业噪声污染为主的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摸排工业噪声污染底数,梳理问题清单,为下步治理工作打下基础。树立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示范标杆,强化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加大噪声污染行业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有力震慑破坏声环境的违法行为。
2.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全面推进夜间施工噪声的投诉处置和案件办理,结合日常巡查和分片夜班机制展开建筑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严格出具夜间施工证明,结合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3.交通运输噪声。2023年共收到交通噪声投诉案件121件,包括摩托车“炸街飙车”、机动车乱鸣喇叭和大货车运输等民众反映强烈的噪声问题,办结率100%。通过在学校所在路段和办公场所密集等敏感区域附近设置禁鸣区、限速区、声屏障,在城市主干道设立禁鸣标识等措施,着力解决交通噪声扰民问题。
4.社会生活噪声。严格文娱场所和商业经营单位等公共场所噪声管理,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源排查,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噪声污染较为严重的依法查处。每年6月初持续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做好周边噪声干扰考试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制定出台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制度政策,及时公开新建居民住宅噪声情况,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公民加强自我约束。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噪声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有待完善。一是职责分工不够明晰。噪声污染防治法除明确规定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之外,在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噪声等领域均未明确职责部门,市政府也未出台可落地操作的各部门监管职责边界清单,职能交叉和执法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噪声污染防控易产生监管真空。二是部门联动不够到位。以建筑施工噪声为例,不同类型工地的管理涉及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和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相互配合补位的联防联控机制还未建立,多头管理带来了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能降低等问题。三是宣贯效果不够理想。宣传方式较为单一且不够深入,未能将噪声污染防治法较为全面地宣贯到社区、企业特别是个体商户,公众对于噪声污染的危害以及如何正确处理噪声问题的了解程度较低。
(二)噪声污染源头防治作用发挥不足。当前噪声污染防控总体上还是以末端治理为主,在源头治理上有所欠缺。一是规划预期与城市发展速度不匹配,部分区域性规划对噪声污染预防关注不够,在制定、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和安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时未充分考虑噪声影响,造成一些区域商业区、工业区和居民区混杂,出现“老厂新居”问题引发信访投诉。二是部分区域规划未充分考虑交通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住宅的影响,特别是对城市中心区高架、铁路轨道和城市轨道交通等沿线出让地块的噪声防治要求不够明确,致使“先房后路”“先路后房”等问题凸显。此外,在房屋设计、建设、验收交付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隔声设计相关技术规范,即使后期在道路两侧安装了隔音屏,但对高层楼房隔音效果有限,导致“交房即投诉”现象频出。
(三)噪声污染防治监测能力仍需提升。一是监测手段较为单一,目前监测方式仍以手工监测为主,在全市范围内78个声环境区监测点位中,自动监测点位仅为23个;279个交通监测点位和纳入重点噪声排污单位的114家企业,均未采用自动监测。二是生态环境等部门设立的噪声监测点在对部分点位进行定期检测、不定期抽检的过程中,各部门间的数据互通和信息公开还比较欠缺,数据标准和设备也各不相同,数据有效统筹利用不够充分。三是现有施工噪声管理措施偏重于施工时间的调整和采取临时性隔声措施,对打桩施工、混凝土浇注等容易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缺乏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手段。
(四)噪声污染问题监管处置存在短板。一是调查取证难。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分散性和偶发性等特点,会随着设备的关停即刻消失,特别是投诉较多的夜间噪声污染问题,执法人员很难在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监测,较难收集和固定噪声超标排放的有效证据,影响执法效果。二是执法处置难。综合执法和公安部门作为城市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执法主体,缺乏专业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执法权限和执法能力不匹配,管理效果欠佳。以个体工商户为投诉对象的案件,占工业噪声投诉案件总数超四成,而由于个体工商户未被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象,不是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管理的重点,在执法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三是投诉化解难。2023年受理的工业噪声污染信访问题中,被投诉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却仍影响信访人的问题占到约80%,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此类问题只能通过协商处理,难以彻底化解。
四、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站位深化认识,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噪声污染防治事关群众生产生活质量,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一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贯彻执行好噪声污染防治法作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和谐、美丽的生活环境追求。二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力度,定期发布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作用,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引导全社会自觉减少各类噪声排放。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
(二)健全联动协作机制,确保污染防治责任落地落实。市政府要制定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交通运输噪声、社会噪声以及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职责,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法律责任。除温州市区外,其他县市区要尽快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加强对这些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加快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逐步构建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噪声污染防治格局,促进噪声污染长效治理。
(三)严格噪声源头防治,确保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规划部门要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状况和国土空间规划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产业布局结构等方面,定期评估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时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及时调整和优化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更大限度发挥噪声污染源头防治作用。对高架、高速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项目要合理选线选址,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严格项目环评和验收要求,强化噪声敏感建筑物达标验收。同时,鼓励企业推进低噪声、低振动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通过技术手段,更有针对性地防噪、降噪、治躁。
(四)提升噪声监测水平,确保噪声污染治理精准高效。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加大对噪声监测的技术培训力度,充实噪声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切实提高噪声监测能力和水平。细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特别是要提升和丰富建筑工地、道路交通等污染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区域的监测手段,形成噪声实时监测实时反馈的监管闭环。加快推进声环境区域自动监测点位建设,完善噪声环境监管数字化平台,同时加强与人大生态环境监督场景的数据贯通,广泛收集和听取基层群众和代表对于噪声污染的管控建议意见,主动借力人大监督更好推动生态环境改善。
(五)强化噪声污染监管,确保声环境管理基础持续稳固。加大噪声污染执法力度,为基层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噪声污染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细化建筑施工管理措施,实行施工工地分类分级管控,督促施工企业优化施工工艺和工序,落实降噪减振措施。严格把关夜间施工许可核准,禁止非必要的夜间施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