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胜海
(2022年12月20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切合温州实际;由于物业管理涉及重大民生关切,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下一次会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同意报送市委。12月16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原则同意送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不够统一。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列席主体统一规定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列席。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2年11月7日下发《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指出,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直接限制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的规定,或对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限制业主的业主大会参会权、投票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引导性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超越了立法权限。为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二条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条款,同时一并删去草案中指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表述。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规定的换届小组、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功能上存在一定重复。为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并将草案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情形之一修改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届满前依法需要重新选举,但是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关于未经物业服务人委托不得提供专项服务的规定不够合理。为此,建议删去本款以及草案第七十四条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依法、便利业主委员会开展续聘物业服务人工作。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五十条内容修改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或者续聘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解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人”,并纳入上一条作为第四款。
6.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在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监管中,应当更加体现数字化改革要求。为此,建议在草案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相应增加规定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信息共享给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以及删除了个别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根据上述修改情况,现已形成《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