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及相关信访案件呈逐年攀升态势,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基层治理中矛盾纠纷高发区域之一,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瑞安市人大常委会安阳街道人大工委专门对小区业委会运行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一是业委会的成立违反法定程序。虽然《温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业委会的选举流程等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小区业委会选举的特殊性,无资源的小区业主们“自扫门前雪”,对业委会换届选举的参与度不高、业主大会难以组织;有资源的小区业主们“挤破脑袋”参选,而筹备组专业知识欠缺,造成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入选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换届选举流于形式,导致后期业委会履职不力、管理不善,甚至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业委会违法侵害公共利益。由于业委会拥有招标选聘、续聘及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力,业委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容易出现利益输送问题。甚至个别小区业委会还存在私自挪用业委会公共资金、将小区公共部位改造为商铺牟利、非法占有电梯使用费等侵占公共资源、牟取不当利益的做法,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但目前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制裁。例如安阳街道育才社区某小区,业委会对部分已买车位的业主,在第二辆停车位管理费上区别对待,金额超出正常费用的5倍。
三是监管缺乏导致违规操作运行。目前对小区业委会尚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及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手段,管理普遍流于形式,导致违规动用公共维修资金,拒不公开相关账目、凭证,违规更换物业服务机构等行为频发。如安阳街道某小区虽成立流程比较规范,但后期因业委会不作为,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时未召开业主大会,未进行相关的公示及公开招标流程,引起多数业主的不满。
为此,代表们建议:
一是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出台相关法律性、适用性规范文件。规范和监管业主委员会及其有关人员的运作机制,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严格业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特别是通过推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等措施,将侵犯业主共有财产等行为囊括在职务侵占罪中,准确惩罚犯罪,同时起到指引、教育作用,以良法推动善治。同时,加大对业委会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打击力度,通过典型案例的判决对相关行为进行震慑,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二是实行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偿服务制度。有服务就应该有报酬,有报酬就应该有责任。目前,小区业委会属于无偿志愿组织,直接导致业委会陷入组建难、作用发挥难、形成有效决定难的“三难”困境。建议以制度规定的形式,参照村居治理模式,明确小区业委会为有偿服务自治机构,确保“权责利”对等,以提高业委会成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利用小区现有资金,对在构建和谐小区中取得成绩的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相应奖励,由业主监督执行效果。
三是明确小区业委会的行政监管主体。针对小区业委会行政监管主体不明,互相推诿情况普遍的现象,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行政监管主体迫在眉睫,不仅有利于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外部监督机制,还能有效遏制业委会运作过程中各种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
四是引入外部法律援助组织参与组建管理。每个小区业委会的组建各有难题,仅仅依靠小区内部及社区、镇街力有不逮,且业委会选举属于投入大产出小的业务,相关法律仍在探索实施中,建议引入法律援助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法律指导,规范成立流程,引导后续管理模式的“三治”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