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关系民生福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人口形势变化,家政服务的社会需求呈现刚性增长,家政服务业成为“小切口、大民生”的朝阳产业。目前包括温州在内的全国全省各地家政服务业发展较快,但总体发展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服务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产业化水平较低、市场形态较为散乱的短板问题比较突出。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进一步实现家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必要根据实际对家政服务开展创制性立法。
温州市人大在全国设区的市范围内率先开展家政服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精神,认真总结家政服务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注重立法有效、管用和可操作性,在规范家政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做了较为全面和前瞻性的规定。伴随着立法进程,温州市人大于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经差额票选,将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家政服务网点进社区、家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等列为十大民生实事项目,推动家政人员服务能力提升,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
突出问题导向,以“小家政”为立法切入口
实践生活中家政服务种类多样形态丰富,在服务场所上,有进入家庭住所提供服务,有在医院等指定场所提供服务,也有去月子中心、养老机构等固定场所接受服务;在服务项目上,除了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活动,也有将提供搬家、家庭教育等活动纳入到家政服务范围。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将立法切入点选取为需求最旺盛、服务最集中、问题最突出的领域,以此来精准确定法规的适用范围。条例以“小家政”为调整对象,明确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的住所或者其指定的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活动。同时,针对实践中有在月子中心、养老服务机构等固定场所集中开展相关服务的情况,规定上述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契合地方实际,科学确立管理体制
家政服务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其职能涉及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目前,国家、省建立了以发展改革、商务部门牵头统筹协调推进的工作制度。鉴于温州市家政服务业管理实际,部分监管职权的规定与劳动就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存在较多交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就业主管部门,在促进就业和就业公共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及其活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标准管理等领域有一般管理职权。条例最终按照市政府审议环节确定的管理体制,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并明确了发展改革、商务等其他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做好家政服务业管理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
注重目标导向,构建“放心用”家政服务环境
为了引领、推动和保障建立安全、规范、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家政服务环境,条例从多个层面来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义务。一是关于信息披露。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主动如实披露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以及有无不良嗜好、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家政服务机构披露相关证照信息等。二是关于合同签订。规定签订家政服务各类合同的情形,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示范文本。三是关于工作档案。规定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信息依法提供便利。四是关于禁止行为。规定家政服务人员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等禁止行为。
建立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家政服务信息可溯源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是提升服务质量、完善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和数字枢纽。条例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录入的信息以及服务评价等内容,并依法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共享数据,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家政服务机构以及直接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平台为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由家政服务人员领取。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主动出示家政服务码,方便家政服务消费者查询。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出示家政服务码并进行核实。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服务质量评价,从而实现家政服务信息可溯源。
适应转型升级要求,促进家政服务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条例立法过程中注重前瞻性和引领性,规定从职业培训、特殊工时、社保补贴、金融扶持等方面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的相关扶持举措,明确对家政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的支持,鼓励发展产教融合型家政服务机构,并规定对家政从业人员的保障激励和保险促进措施。同时,为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指导服务中的作用,条例规定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指引和服务价格指引。
围绕核心制度要素,科学创设法律责任
科学合理的设置法律责任,是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条例围绕核心制度要素,在信息透明、安全健康等方面创设法律责任。分别对家政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将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的;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或者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的;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主体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法行为创设法律责任。(注:该稿被《浙江人大》2021年第5期节选采用,题目为《为家政服务立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