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苍南县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苍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并正式施行。该规定共二十二条,分别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相关工作机制和程序、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保障等方面作出规范。该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明确范围,提升操作性。该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文件精神、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原则规定、具体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办法,重新界定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具体从两个方面作了细化分类,一方面是应当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18项,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民生领域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县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等;另一方面是应当依法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按照规定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5项,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等。尤其是将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对要素资源配置、规划实施、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纳入重大事项清单,使重大事项的边界更加清晰、更好把握。
二是注重规范程序,提升科学性。该规定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程序,明确了重大事项的提出形式、提出主体、议案报告主要内容、提请程序、提请时限、审查调研、审议决定、执行落实等各个环节的方式方法。同时,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加强同县“一府一委两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县政府事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是注重强化保障,提升实效性。为督促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切实执行,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该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保障。一是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二是规定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三是对有关机关擅自就依法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命令,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研究处理情况等两种情形,设定了问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