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做好人大工作评议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期: 2019-12-09 信息来源: 洞头区人大法制内司工委 作者: 韩辉辉

开展对“一府两院”( “一委”暂不讨论)的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依法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促进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本人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就新时期如何依法开展工作评议,谈几点粗浅的思考。

一、工作评议的法理依据

在我国的现行基本法律中,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尚无明确的规定,《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也未提到工作评议。但《监督法》未明确提出,并不等于它就没有可行价值,也并非排除了它可以作为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因为:

(一)工作评议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在监督主体(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两院”)、监督内容(专项工作)等方面,都没有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符合人大制度的本质要求。

(二)《监督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也是地方人大充分集中民智进行评判发言的活动。而“ 工作评议”实施过程和主要方式与专项审议基本相同,只是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如增加了综合评价或票决性测评,可以说它是审议的具化和延伸,是对审议这种监督形式一种改革和创新。

(三)工作评议各地人大都在普遍的实施和开展,全国人大及各级政府对此都未提出相应的异议,这是对工作评议合法性的认可和肯定。浙江省人大按照“法治浙江”的部署和要求,近几年要求地方人大开展“两官”履职评议,不仅丰富了工作评议的内涵,推进了浙江法制化建设,也给其他地方提供了法律借鉴。目前,个别地方也制定法规对开展工作评议予以了明确规范,使工作评议更具合法性和约束力。

二、工作评议的意义

(一)体现人大依法监督的权威性。人大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审议权、询问权开展工作评议,将任免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监督人与监督事有机统一起来,从决策、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督促和支持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不仅是人大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更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人大工作评议既是一个调查研究的过程,也是一个反映人民群众期盼和意愿的过程,它实现了人大监督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体现了人民性和民主性。同时,人大以工作评议的方式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使司法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这对于促进地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地方人大开展工作评议,督促“一府两院” 紧紧围绕当地的改革和经济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方面科学决策和实施,纠正履职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有力地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和谐、高质量的发展。

     三、工作评议存在的问题

(一)对象不精准。有的地方人大为考虑平衡,一年安排几个被评议部门;有的地方对政府组成部门开展评议次数多,而对垂管部门、“两院” 的评议较少;有的地方“不敢碰硬”,对事关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强势部门工作评议较少。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议的质量和水平。

(二)程序不规范。一般来说,工作评议从启动到评议,须经过选定部门、安排准备、组织动员、开展调研、征求意见、会议评议、民主测评、反馈评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等多个环节,但有的地方简化了程序和环节,整个评议过程时间短、不规范、随意性大。有的评议不搞现场测评,评议结果不公开、不反馈,失去了评议的意义。

(三)调研不深入。听取汇报、走访座谈、查看台账的多,深入基层明察暗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少;收集面上情况的多,分析梳理总结的少;查摆问题的多,深挖问题根源少,从而难以形成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四)评议不动真。存在走过场现象,肯定成绩用“放大镜”,浓墨重彩,查摆问题用“显微镜”,避重就轻。现场提问则提前沟通,“点到为止”,不伤和气。对暴露出的违法违纪事件,不过问、不追究,更不敢动真碰硬。测评通常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范围不广;测评内容设计简单,大多是“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类型,针对性不强,难以真实反映部门工作情况。

(五)整改不到位。测评结束后,虽然被评议部门也作了表态发言,对整改落实做出承诺,人大也将评议意见及时进行反馈,督促整改落实。但多数情况是评议“一评了之”,评议意见“一转了之”,“评也评了,而问题还是问题”,没有真正督促整改,难以体现人大监督权威和工作实效。

四、思路与对策

(一)法律地位的明确。一是顶层设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监督法》,从国家层面明确和规范工作评议。地方人大也应适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使工作评议真正做到法理有据、规范有序。二是完善机制。建立和完善由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以“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为对象,以工作评议为重点的体制机制,不断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模式,改进新方法,推动工作评议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议对象的选择。一是初步遴选。根据“一府两院”的年度工作重点,将事关发展改革稳定的大事要事、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事项,考虑作为评议议题。并结合基层调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代表与选民的意见等途径,初步确定评议对象和内容。二是对象确定。在掌握情况、把握重点的基础上,以“少而精、重实效”为原则,通过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方式筛选评议对象,并将确定的评议对象和内容向区委报告,争取支持。除了以上的选择原则外,地方人大还可以根据每年年底组织对政府部门全年工作的满意度测评为参考,将排名靠后的若干单位作为第二年的工作评议对象。

(三)评议调研的安排。一是调查研究深入。制定评议实施方案,召开部门动员会,全面开展调查研究。除了走访座谈、明查暗访、查看现场等方式,还要运用网络信息平台,开展问卷调查、民意测评,使评议调查充分表达民意、反映民声。我区在开展法官评议中,在常规性调研基础上,还走访了人民陪审员、律师、案件当事人等了解被评议对象情况,使调查更加深入全面。二是参与人员专业。除常委会组成人员外,还应邀请人大代表、相关专家参与调研,我区人大开展“两官”评议时,在调研阶段邀请了政法、司法部门及律师参与案卷审查,使调查研究更具专业性、针对性。

(四)评议过程的组织。一是扩大参评面。会议评议除了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相关评议部门负责人列席外,还应邀请乡镇街道人大负责人和部分代表列席会议。组织、人事、纪检、考核管理等负责人也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让被评议对象感受到压力。我区在几年前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时,还邀请公民旁听评议会议,发挥了群众对评议双方的双向监督和双向促进作用。二是把严评议会。工作评议一般程序是先听取评议部门工作报告,再听取人大评议调研报告,而后组织面对面评议。评议发言要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不淡化问题;询问过程不做提前沟通,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列席代表等现场提问,被评议对象当场作答,从而体现评议的刚性。三是抓好票决测评。将评议的工作分解为若干子项作为测评票内容,实行量化打分,使参评人员打分更有针对性,被评议单位也更容易找到问题和不足。适时引入代表和列席人员参与测评的工作机制,采用不同模式分别进行民主测评,现场公布测评结果,使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五)评议意见的落实。一是意见交办。评议会结束后,人大常委会要将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分送相关单位。被评议单位针对评议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评议意见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跟踪督办。人大常委会要及时跟进,确定相关委办对被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可通过回访调查、现场监督,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再次听取整改汇报。对评议意见中涉及到个别重大具体问题,要紧盯不放,必要时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确保评议工作的实效。三是结果运用。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及时将评议和整改结果报送党委,并将其作为组织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真正体现人大监督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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