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17-06-27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 作者:


2017619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底,市人大将城市绿化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为确保顺利出台城市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城建环保委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早作调研。今年年初,就召开专委会专题审议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对条例草案起草步骤、起草班子构成和各阶段时间计划等做了协调和明确。同时,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掌握和了解当前我市城市绿化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组织立法调研活动。20173月,城建环保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厉秀珍副主任带领下,赴南宁、北海和昆明考察学习。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近期,城建环保委在考察学习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一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王祖焕副主任带领下,赴鹿城、龙湾、瓯海三区开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专题调研;二是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将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与法规起草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商。619,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制定“条例草案”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治思维、坚持地方特色、坚持有效管用的原则。体量力求精简,内容力求实用,力图解决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委员会指出,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对优化城市生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通过园林城市创建等活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成效明显,但随着我市城市化不断推进,实践中因无法律依据或者上位法规定不够具体,由此形成了城市绿化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亟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我市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城市绿化规划落实不到位,导致城市绿地总量不足,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不严;城市绿化投入不足,导致部分绿化工程尤其是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偏低、品质不高;城市绿化管理不到位,造成部分绿化工程存在办理竣工难、养护不到位,建后失管等问题;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及保障不明确,破坏绿化行为处罚力度偏轻及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等。目前国家层面的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仅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国条”),该条例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化;省层面无法规,仅有的省政府规章《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在许可、处罚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同时该规章规定内容较少,不能满足我市城市绿化管理需要。2015年之前已取得地方立法权的杭州市、宁波市等,均已制定其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并施行多年,对其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完善城市绿化工作,将涉及很多机制制度的固定和创新,因此,我市迫切需要通过市人大立法,制定符合市情的《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更好地推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管理体制

“条例草案”并未明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概念。而是将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分为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管理,分别由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认为,(一)从法规通常做法,均有行政主管部门概念;(二)绿化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建议应明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整体工作。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从而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解决由于管理体制不顺造成建、管、养脱节等根本性问题。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

关于绿地率、绿带宽度等技术指标是否列入条款的问题。反映不一,两种意见观点鲜明。建议列入的理由:绿地率指标相关绿化工程技术规范已有规定,实际建设项目许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时有发生,绿地率指标控制不严,导致城市绿量提高缓慢。列入“条例草案”将有助于改善这一状况,对我市街区化建设、滨水公园串珠成线、滨水景观串联成带,具有深远的意义。建议不列入的理由:因为相对全国,温州用地紧张,中心城区小而绿地更少。绿带密度、绿地率等指标要考虑温州实际,科学合理。一旦列入“条例草案”实施后许多指标都难以达到,增加违法概率。因此要视城市用地实际不能简单照搬上面指导性指标,利用温州城郊山体绿地多且内河等自然水域大而密等良好的城市生态体系,来弥补不足。

关于屋顶绿化。由于温州绿地建设土地资源非常稀缺,因此要大力提倡屋顶绿化、桥梁绿化、护栏绿化等方式,但温州常遇台风甚至超强台风,屋顶绿化要谨慎考虑防水防漏防风,且适宜种植抗旱性、承受恶劣气候能力强的树种,养护成本比较高。建议作为提倡鼓励是可以的,但不能作为硬指标(因为只能种一些草皮和小灌木,有得不偿失之嫌)。同时提高屋顶绿化面积折算百分比。将覆土厚度零点二米以上不足零点三米的,不计算面积调整为按百分之十计算绿地面积。

临时绿化条款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尚没有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进行临时绿化覆盖,建议不要列入“条例草案”。

三、关于保护和管理

建设项目改变现有绿地性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现有城市绿地的,条例明确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求意见中普遍认为应由政府批准或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批,主要目的是禁止任何形式改变或占用。批准后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期,且延期批准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条例草案”将现有城市绿地作为改变绿地使用性质许可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城市规划绿地纳入该类许可的范围。事实上存在大量需通过许可一定程度上改变城市规划绿地使用性质的立法需求。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改造提升、旧厂区改造的情况普遍存在,因停车位紧缺,在无法利用空间改变状况的情况下,借用绿地是许多小区的普遍做法。而小区绿地属于附属绿地,是经过规划的,显然不同于现有城市绿地的范畴。如不将该类绿地使用性质的改变纳入有条件的许可范畴,则不能满足目前小区改造的需要。如何解决矛盾,需作进一步研究。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方面。今年省政府即将出台《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为避免立法冲突,建议“条例草案”不要涉及。

四、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我市目前对养护不当,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侵占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法律责任与保护管理必须一一对应,“条例草案”必须明确规定管用的、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如对养护管理不当要设置具体的处罚措施。

关于罚款标准“条例草案”采用“省办法”的做法,基本以补偿费为罚款基数。根据《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温价房〔2000167号温财综〔2000196号),绿化补偿费分易地绿化补偿费和临时借用绿地补偿费。两种补偿费差异较大,前者根据城建类别和土地级别的不同,每平米350元至4000元,后者每天每平米0.6元至1.2元。法律责任中没有明确以哪项补偿费为基数,建议作进一步研究,要与“省办法”不抵触,但又要更具体、更有效。

关于砍伐树木条款。砍伐树木条款以树木价值为罚款基数,但当前尚未出台树木价值计算标准文件,案件查办中需要逐一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时间较长,有时还存在不能顺利鉴定的情形,不利于案件顺利办理。如采取该模式,建议在附则中授权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树木价值计算标准,由执法人员按标准直接计算树木价值。

当前有很多侵占绿地的行为是“国条”、“省办法”未涉及的,如在绿地内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利用树枝晾晒衣物的行为,是否应当予以管理?如认为属于违法行为,可否将其列为禁则,对其按擅自占用或损坏绿地或绿化处理,或是另外增加有关该事项的条款表述,建议作进一步研讨。

五、关于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的制定和处罚种类、罚款幅度要符合“省办法”的规定。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要由市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城市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养护、修复、补种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等支出。

此外,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文本的概念表述和具体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有待进一步研究斟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依据国家、省有关城市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从温州实际情况出发,设定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和制度,主要内容基本可行,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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