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期: 2017-04-21 信息来源: 作者:

1998821日温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730日温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91230日温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626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7421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下列重要的日常工作:

(一)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三)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根据议题性质和需要,决定是否允许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对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审议,提出报告或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予以答复;

(七)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讨论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九)组织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

(十)听取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和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请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以及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听取有关重大问题汇报及执法检查、重要调查、视察等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及有关重要事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提名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十六)听取、讨论有关机关提请的关于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以及由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许可;

(十七)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日期、议题、列席人员由秘书长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前三天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等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委员列席主任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秘书长可以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经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专题性的文件由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其中专题审议的内容由相关工委提供。主任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秘书长组织实施。办理和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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