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15-10-27 信息来源: 温州市软新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027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市中院共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主办件13件(分别为第117号、第226号、第231号、第246号、第282号、第342号、第364号、第390号、第402号、第465号、第517号、第552号、第554号),均已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责任。市人大代表在本次会议上提出的13件建议,均针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充分反映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深入了解,也直接表达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这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是对法院工作的支持。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人民法院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提升审判质效、树立法院形象的有效途径。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检查督促,狠抓整改落实。为此,除专门召开党组会,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确定每个建议的领衔院领导外,还于48专门召开2015年建议提案交办工作会议。徐建新院长在讲话中强调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依法妥善办理每一件建议提案,并就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分管院长领衔办、庭处长亲自抓、专人具体负责”的分级负责办理机制;二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着力在提高问题解决率、提高办理质量上下功夫;要高度重视与代表委员的面商沟通;三要规范办理,及时答复,严格执行“三坚持”、“三对照”和“两规范”要求;四要完善机制,强化督办,不断完善建议提案办理的督办考评、跟踪落实和“回头看”机制。

二、规范办理程序,加强沟通联络。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深刻理解代表建议的初衷与内涵,是保证良好办理效果的基础。及时向代表通报建议办理及落实情况,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和支持,是提高满意率的有效途径。今年13件代表建议主办件,市中院均落实相关业务庭专人办理,及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起草答复函,并统一归口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室负责督办工作,定期了解每件建议的办理进度,强化检查督促,狠抓整改落实。在今年办理建议过程中,市中院高度重视与人大代表的面商工作,除叶序锋代表多次表示其所提建议已得到圆满解决无须面商外,均已安排一对一面商或座谈会面商。院领导及有关庭处室负责人专门登门走访领衔代表,通报办理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并回复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在领衔代表对办理答复结果表示认可后才发出正式答复函。徐建新院长对每一件代表建议都提出了具体办理意见及要求,并审定签发答复意见。此外,市中院有关院、庭领导及办公室还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沟通、发送邮件、寄送《法院工作通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做好与人大代表的后续沟通工作,及时通报建议答复件落实情况。

三、认真调查研究,注重办理实效。把代表建议与法院实际工作相结合是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市中院有关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内容进行认真梳理,深入调查研究,使代表建议的办理更加科学合理。把代表建议作为一面镜子,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是凡能做到的立即组织落实,并明确落实的进度计划,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如市中院全部采纳叶序锋代表的建议,及时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收问题的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代表建议已得到妥善的落实。二是限于客观或其他因素需要较长周期才能解决问题的,则一边抓紧落实、推进工作,一边说明理由、争取理解。如陈绍锿代表所提《关于破解执行难的建议》针对性强,分析问题客观中肯,提出的解决措施也富有建设性,市中院已结合工作实际,多措并举,大力破解执行难,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共同努力,市中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破解执行难。三是对在市中院权限内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则向上级法院反映,提出解决建议并向人大代表反馈,以争取理解和支持。如叶红星代表反映的企业担保人不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仅有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因此,该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市中院一方面积极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同时耐心地向叶红星代表作了解释工作。

四、创新工作举措,建立长效机制。为推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了多项创新举措:一是每季度编印《法院工作通报(代表委员专刊)》(2015年已编印3期),每半个月发送《温州法院手机报》一期(2015年已发送18期),主动向人大代表通报全市法院各项重要工作部署,介绍服务大局新举措、司法为民新经验、审判执行新成效及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今年着重介绍全市法院司法保障优质化、司法过程规范化、司法为民便利化、司法管理信息化、司法队伍职业化等“五化建设”活动的举措与成效;二是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旁听庭审、监督执行、参加新闻发布会,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三是根据省高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宣传员、监督员、联络员作用,确保公正与效率。

今后,市中院将继续加强人大代表联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切实增强办理答复工作的针对性,尤其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注重实效,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对法院办理工作的满意度。同时,结合代表建议的办理,注重从中分析和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举一反三,通过办理一个代表建议,促进一个方面的工作,扩大办理效果,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简况


附:

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简况

一、殷兴朗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率的建议 ”(第117号)

建议内容: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建立有利于当庭宣判的审判机制,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实务能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法官。并强化审判绩效考核、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答复要点:市中院结合建议和全市审判工作实际,于2015420下发了《关于加强当庭宣判工作的建议》,对全市法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转变诉讼理念;(二)做好庭前准备;(三)提高庭审实效;(四)发挥合议庭职能;(五)及时评议宣判;(六)纳入质效考核。

 

二、雷灵机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司法质量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建议 ”(第226号)

建议内容:(一)对破产负债超额部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建立政府各部门与司法单位联动机制;(三)对反担保财产进行评估、扣押、封存。对故意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强制执行规定义务的,应进行司法拘留,并视情节予以多次拘留;(四)加大失信人员名单公示力度;(五)转变考核方式,以债权清偿率作为考核法官和法院的标准;(六)倡导阳光司法,将办案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答复要点:(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发动全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二)依法适用司法拘留,严重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三)加大失信人员名单公示力度,发挥威慑功能,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四)在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的同时,加大对不依法履职、违法执行或怠于执行的执行人员的追责力度;(五)全面推进阳光司法,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六)根据企业注册资金规模制定破产负债上限标准,对破产负债超额部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尚存在障碍。

 

三、陈绍锿代表提出的“关于破解执行难的建议”(第231号)

建议内容:充分保障法院执行权的独立行使,避免行政机关或有关领导干预司法,确保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领导责任。

答复要点:一是继续狠抓执行办案第一要务,牢固树立依法执行理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继续深入推进金融债权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切实加大刑民交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异地法院首封金融债权抵押物协调和涉案房产强制腾空力度,进一步扩大网拍房产贷款按揭的规模,努力提高金融债权案件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三是严格规范执行工作行为;四是用足用好现有执行措施。联合公安、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着重解决拒执犯罪案件“启动难、判处少”的问题,有效形成打击合力。

四、李建江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行政判决执行的建议”(第246号)

建议内容:(一)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做出相应的规定”;(二)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2项可处以“罚款”的主体增设“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5项中的“社会影响恶劣的”评判标准,对“司法拘留的期限”以及对“情节严重”的评判标准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答复要点:市中院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梳理发现的问题,及时调研总结经验,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201551同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对此作出规定,需要今后制定新解释时进一步予以明确。市中院将把该建议逐级上报上级法院,以供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时参考。

五、叶序锋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在处置出险企业资产所得分配中应优先付清其所欠税费的建议”(第282号)

建议内容:法院加强和规范相关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法院、劳动、税务等部门联席协调机制,确保在拍卖款分配中优先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所欠税款等,以依法保障承买企业权益,促使更多法人参与竞买,加快企业重组进程,实现经济尽快复苏。

答复要点:市中院与市地方税务局就规范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有关税费参与分配,以及司法处置债务人财产所涉税费缴纳问题经过多次协商,于20141225签订《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并于201531已开始实施。与温州市国税局的会议纪要也将出台(现已出台)。

六、叶红星代表提出的“关于企业担保人不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建议”(第342号)

建议内容:对于企业债务担保人不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建议明确标准,放宽限制,积极打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应对企业破产后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但应区分对待。

答复要点:司法实践中,我市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要求,规范操作。一是对于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均作出决定书,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纳入;二是如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申请纠正;三是对于未进入执行阶段的企业担保人,尚未经法院审理认定有无能力偿还或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担保人,均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是对于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被执行人和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配合资产处置,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原则上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是对于已经履行法律责任以及符合删除条件的被执行人,及时将其从名单库中删除。

七、王茂法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协调和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破产制度的建议”(第364号)

建议内容:一是建立与企业破产司法程序协调和对接的常态性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二是加大对企业破产案件配套政策的扶持;三是加大企业市场化破产理念的宣传力度。

答复要点:(一)创新破产审判机制;(二)发挥协调平台优势;()健全配套政策制度;(四)深化虚假破产规制;(五)加强破产宣传力度。

 

八、叶连友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建议 ”(第390号)

建议内容: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增加法庭的法警工作人员,并要加强庭审进行和结束后的秩序管理。对属一般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加强训诫的力度;对于社会重大影响、敏感、群体等案件,法院在庭审前应对法庭秩序维持做好预案工作。

答复要点:市中院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一是审判人员当庭制止

二是值庭法警加强法庭管理三是巡逻法警加大巡逻强度四是依法处置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九、苏中解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取消考核制度突破法院立案难问题的建议”(第402号)

建议内容:在立案审查时,除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对不予受理案件进行释明,充分给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同时,相应中央号召,取消指标考评,不再因为统计、排名等法院系统内部问题拖延立案,各庭室必须保障法官独立办案,不能干涉立案庭受案。

 

答复要点:4月底,市中院制订发布《关于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预案》,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初期工作提出各项要求,并召开全市法院立案庭庭长会议,对登记立案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自20155月1日起,我市两级法院已经严格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一律适用登记立案。

十、肖士通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案件执行人员执行行为的建议 ”(第465号)

建议内容:对有可供执行资产,但因情况复杂需深入解决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得为完成结案率,要求申请执行人先予结案。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尚未登记在案或疑似转移财产的线索,执行人员必须及时进行核查和深入破解,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答复要点:我市两级法院今后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情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对于处置条件不成熟的财产,不再视为不可供执行财产。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财产,也应做好释明工作,取得债权人理解,在财产处置完毕之前,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先予结案。我市两级法院已经建立严密的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均能按照执行流程规定,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四查”工作。

十一、虞爱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统一财产保全保证方式及保证金金额的建议”(第517号)

建议内容:对财产保全方式及保证金金额等出台统一标准规范,明确将金钱担保、物的担保、信用担保等都列为可接受的担保方式,统一保证金缴纳比例。

答复要点:我院拟在近期征得省高院同意后制定在本市两级法院适用的保全担保会议纪要。拟出台的会议纪要将对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和信用担保的条件和数额进行规范统一。

十二、孙景妙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裁执分离”机制的建议”(第552号)

建议内容:法院从维护法律公正和职权法定等原则出发,对 “裁执分离”机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完善。

答复要点:我市法院积极助推各地人民政府牵头明确各类适用裁执分离的非诉执行案件的组织实施部门,并将该建议反馈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供修改完善相应机制时参考。同时,市中院将在今年府院联席会议上与温州市人民政府商议拆除违法建筑非诉执行案件的组织实施主体问题。

十三、潘广军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加快执行民间经济纠纷案件的建议”(第554号)

建议内容:建议法院应当重视加快民间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

答复要点:一是坚持快立快执。推行流程管理,确保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审查立案,并及时移送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二是实行全员办案。调整充实执行办案力量,加强执行业务建设,健全执行研判制度。三是优化执行模式。实行繁简分流、分类分段执行模式,推行执行长负责制,强化执行流程管理和节点管理,适时组织集中执行。四是加大惩戒力度。建立执行备勤制度,全面推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出台《关于依法查处抗拒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的会议纪要》,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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