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永嘉法院瓯北人民法庭的实践为分析样本
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是永嘉法院瓯北人民法庭于2010年3月份牵头创制的新型委托调解机制,该机制运行3年多以来,瓯北人民法庭已经成功调解了各类纠纷220余件,有效缓解了人民法庭的办案压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在当前受经济大环境影响,行业内企业面临资金、经营困境的特殊时期,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充分运作,在积极协调各方,争取支持,拯救企业等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为维护社会和谐,确保经济秩序稳定发挥了特殊而积极的作用。当然,该项机制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司法创新机制,必定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比如覆盖面相对较窄、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等等。为了进一步完善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其效能,永嘉法院成立了课题组,专门走访了既有的六家设有调解委员会诉调对接办公室的行业协会,获取了第一手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该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并对如何更好开展此项工作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一、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
永嘉法院下辖五个人民人民法庭,其中瓯北人民法庭地处温州经济重镇瓯北城市新区,该功能区已形成了阀门、泵类、服装、皮鞋、五金五大支柱产业,被国家火炬计划列为泵阀特色产业基地,是“中国泵阀之乡”、“中国乌牛早茶之乡”, 2011年荣获“温州市优质产品示范区”、“中国五金饰扣之都”、“中国男鞋生产基地”等3个区域性品牌,涌现了报喜鸟、奥康、红蜻蜓等一批国内外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2011年,功能区完成工业总产值403亿元,其中服装、皮鞋、泵阀机械产值分别实现54.7亿元、104.4亿元和8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5%、12.7%和9.1%。可以说,瓯北人民法庭所处区域工商业十分发达,同类行业之间共性特征逐渐增强,利益一致性趋向日益明显,这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包括调处矛盾纠纷在内的积极作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
(一)瓯北人民法庭辖区行业协会1发展概况。
截止2012年6月底,永嘉县内登记在册的各类行业协会共有28家,除在桥头镇设有纽扣协会外,其余均设在瓯北城市新区,可以说,永嘉的行业协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瓯北的行业协会。其中,会员比较多的,影响比较大的有泵阀、五金扣饰、鞋革、铸造、电镀、餐饮等,这几个协会均有会员企业超过100家,并设有2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二)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的运作模式和效果
1、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的运作模式
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主要由两部分机制组成,即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调解机制以及人民法庭的诉调对接机制。
(1)机制的基础组织——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
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采用行业协会、人民法庭诉调对接办公室、当事人等三方合力作用进行运作,其中,以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作为基础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2010年初,针对瓯北人民法庭内行业协会较为集中的特点,永嘉法院决定由瓯北人民法庭牵头开展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前期调研。对行业协会数量、各协会下辖成员数、行业协会的影响力、瓯北区域支柱产业的构成、协会专职人员配备情况、对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等指标进行了数据采集和量化分析,最终确定了泵阀、五金扣饰、铸造三个行业协会作为第一批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的试点,于2010年3月在上述三个行业协会建立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5-7名调解员组成,各行业协会按照德高望重、富有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热心公益等标准推荐,并经瓯北法庭庭长与瓯北司法所所长共同评议确定,由行业协会颁发聘书。现任调解员在人员构成上涵盖了企业主、协会管理者、企业职工等多个群体。调解人员确定后,由瓯北法庭组织资深法官为调委会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印发学习资料。同时,为确保各调委会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工作,瓯北法庭确定了六名审判人员作为联络员与六个行业协会的调委会进行对接,一一指导各协会调委会工作。2011年9月,瓯北法庭进一步拓展工作的覆盖面,在餐饮、鞋革、电镀三个协会相继建立了调委会。
(2)人民法庭与行业协会调委会的诉调对接
瓯北法庭与行业协会调委会的诉调对接可以概括为“两次对接”。瓯北法庭内设“诉前调解对接办公室”,该机构由人民调解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日常的诉前调解工作。对涉及已建立调委会的行业协会的案件,起诉到法庭之后,经过立案人员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调解条件的,立案人员会主动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在征得同意后立即交付诉调对接办公室,并确定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期限,这是第一次诉调对接。在接收案件后,诉调对接办公室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调委会及时衔接,在三日内将起诉材料交由后者委托组织调解。这是第二次诉调对接。
在诉调对接过程中,法庭有三项工作:一、提供调解意见。对涉及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类案件,因为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责任确定、法律运用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仅仅依靠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很难厘清思路。所以,在劳动案件移交之前,立案法官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会考虑给出适当的调解思路随案件一同移交供调解员参考,移交难度较大的案件时调解思路会较为细致与全面。二、实时沟通。随时准备接受调解员的咨询,对每一个移交的案件进行备案跟进的同时实时掌握调解的动向,并给予调解员尽可能的指导。在调解难度较大的案件时,人民法庭联络员会主动与承办的调解员沟通,了解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思路。三、必要时直接参与。对在当地影响较大的,调处难度较高的,当事人对抗情绪较强烈的案件,除移交后实时跟进外,根据当事人的个体情况以及案件的特殊性,在必要时直接参与调解。比如,瓯北餐饮协会调委会组织调解的葛某某与某酒店人身损害赔偿案,因葛某某在酒店外受重伤造成终身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要求酒店索赔各项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酒店方仅同意赔偿50多万元,双方差距较大,葛某某一方情绪都较为激动,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法庭得到情况反馈后,立即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副庭长前往帮助调解,最终以酒店一次性赔偿120余万元结案,并经人民法庭司法确认,处理结果得到了各方的认可。
(3)民间借贷危机下委调机制的作用发挥
去年下半年以来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永嘉部分企业出现债务危机,资金链相继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同时,因牵涉主体众多(含业务往来企业、银行、关联企业、债权企业、民间借贷债权人及企业的从业人员),将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问题。为应对行业危机,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突破了常规状态下被动处理个案纠纷的工作模式,改为主动协调、整体统筹、司法护航的方式,成功挽回了一起可能造成恶性社会影响的企业倒闭案,即“上玉集团案”。
上玉集团系永嘉本土企业,是国内防腐阀门的行业龙头之一。2012年初因经营不善负债总额达数亿元,债务相继到期,并有6家当地知名泵阀企业与之互保,导火线一旦引燃,将引起永嘉泵阀行业的系统性危机,加之恐慌情绪蔓延,极易引起市场动荡。永嘉法院获知相关情况后,依据“‘能活的’依法帮扶,当死的‘有序退出’”的原则,迅速进行研判,认为上玉集团本身资质良好,发展前景广阔,且已经开始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具有依法帮扶的条件;如果任由其破产,则可能不利于区域内经济、社会的稳定,从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也应当予以支持和帮扶。经过充分研究,决定运用委托行业协会机制的平台,采取特殊化的工作思路展开帮扶,相继打出三记组合拳:第一、清理资产明细,做好重整准备。永嘉法院指派资深法官赴泵阀行业协会与协会负责人、业内主要企业、上玉集团等方面沟通,对资产剥离、转让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共协助清理出一批预估价值约2.5—3.1亿元的法律风险低、转让效率高的资产,为下一步的企业重整做好准备。第二、以行业协会为对话平台,缓解债务压力。永嘉法院派员出席泵阀行业协会召集的旨在缓解债务压力的债权人磋商会,一方面向债权人阐释泵阀协会在委调机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长期积累的良好公众信誉,增强协会在磋商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向债权人说明上玉集团当下仍有优质资产可以运作,具备了长期还债的能力,并着重说明一旦该公司破产将产生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经过密切磋商,主要债权人同意适当延长还款期,同时银行同意不压缩担保企业信贷规模,使其获得了喘息之机。第三、转让资产,盘活企业。利用委调机制涵盖行业协会较广泛的特点,将上玉集团拟出售资产的信息在各行业协会公布,调委会负责接收求购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此间,永嘉法院指派法官专案接受调委会的技术性咨询,确保交易安全。
经过近三个月各方协同配合,上玉集团通过出售资产成功兑现2.5亿,大大缓解了债务压力,管理层、员工、互保企业等各方的恐慌情绪得以遏制并逐渐消除。目前该公司运作已重回正常轨道,业绩渐趋稳定。
2、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的效果
截止到2012年6月底,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46件,涵盖了劳动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加工承揽纠纷等多类案件,其中,劳动纠纷占33.8%,买卖合同纠纷占45%,加工承揽纠纷占10%(见图表)。从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的作用上来分析,该机制在处理行业内部的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突出表现在涉及劳动类纠纷的处理上,包括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的调处,占到33.8%的比例。
委托行业协会处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行业协会内部的成员单位与非行业内成员的企业或者自然人之间,此时,行业协会在调解时扮演的是相对比较超脱的中间人的角色,长期的业务往来使行业协会与非行业内成员、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熟人关系”,这使协会调委会在具备了丰富的资源用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的运作过程对人民法庭、当事人、行业协会都发挥了正面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
(1)减轻了“案多人少”的压力。近几年来,瓯北法庭法官人均办案均在160件以上,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在遇到“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复杂案件类型时往往要耗费较多的司法资源调解或者审理,对质效的影响比较大。在推行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之后,涉及行业协会会员企业的案件可以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移转至行业协会调委会解决,可以有效分流人民法庭潜在案件数,而此时法官只需做两项工作:一是提供必要的指导;二是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如此一来,将法官从耗时持久的调解中解脱出来,投入到更加疑难复杂的案件处理之中,把案件处理得更加细致到位,力争出精品。
(2)便利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对当事人提供便利化的服务主要体现在调解时机的可选择性及较高的调解效率。在调解时机上,调委会和当事人均能灵活掌握,不受诉讼调解的程序限制。调委会收到移交的案件后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调解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主动要求调解,只要双方同意即可进行调解,表现出较强的灵活性。在调解效率上,六个行业协会调委会各自均有2至7位委员,相对于人民法庭而言调解力量较为充裕,能够满足当事人对于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根据课题组的统计,通过该项机制结案的时间(含司法确认),平均每件仅耗时14.5天(含休息日)。5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的占46%、5至1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的占37%。(见图表)课题组随机走访联系了15个案件的33名当事人,其对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的调处效率均表示满意。
(3)有助于提高协会的公信力。一是扮演了“人民法庭助手”的角色。人民法庭将纠纷委托给行业协会调委会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后者成为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助手”,民间仲裁者的特征因此而得到彰显,这至少在形式上传递给当事人一种准司法的公信力。二是调解技能的提升。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法官不同程度地指导,调解员的技能获得一定程度的提升,有些调解员本身拥有十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生活经验,加之一定的技能培训,使调解更加富有实效性。三是调解效用与协会公信力的双提升。行业协会与纠纷一般有一定的联系,如,人员联系、经营往来等等,调处过程中有条件更加深入地了解纠纷的背景,并调动人情、事理、行规等各种资源寻求问题的解决,调解的效用获得了提高。同时,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公正的处理,公信力沿着人情脉络进行扩展和传递,从而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这无疑为行业协会广泛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信用基础。
二、当前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尽管在处理民商事纠纷过程中表现出了较强的灵活性、自主性、便民性等优点和特色,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庭的办案压力,但就目前而言,该机制存在的问题也是突出和不可回避的,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地制造了“瓶颈”制约着其积极功效的充分发挥。主要有下列问题:
(一)协会调解力量匮乏
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是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存在和运行的重要基石,但就目前来看,这块基石尚不“稳固”。调解委员会委员的5-7人中,一般由协会专职人员与会员企业中的若干企业家组成,从人员的稳定性、调解力量的素质要求来考虑,他们是比较合适充当调解员这一角色的。但存在较大的问题。企业家们本身业务繁忙,要处理大量的企业事务,因而,除非有重大纠纷,否则很少参与调解,所以,调委会的工作主要落在了专职人员的身上。协会专职人员人数一般很有限,以永嘉县铸造协会为例,专职人员仅2名,他们处理协会日常、应对上级考核检查、迎来送往等事务人手尚且紧凑,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运作之后,明显出现了力不从心的现象,部分纠纷因为缺乏足够的人手,出现了工作较粗,当事人不满调解效率的状况。电镀协会曾经计划邀请企业内一些有较高威望的员工担任调解员,但是同样由于平时的工作已经使员工难有足够的时间可用于调解工作,最终使该计划无疾而终。需要说明的是,调委会的调解工作在当前仍然是一项纯粹公益事业,无任何物质的补贴,这让该工作看起来有些“吃力不讨好”,吸引力不足。
(二)在群众中的知晓度有限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无论在已经开始运作的六个行业内还是在其他行业,知晓度远没有预想的那么高。课题组先后在作为协会会员企业的两家阀门厂、三家电镀厂、两家餐饮企业随机对员工、中层管理人员、高管进行采样访问,知道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存在的比例不高于10%。“知晓度”在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运作中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如果知晓度比较高,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接受人民法庭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纠纷时才会信服法庭引导调解的做法,在下一步的调解中才可能比较配合,从而为纠纷的解决创造有利前提。当前人民法庭在委托调解时遇到的某些困境与委托调解机制较低的知晓度不无关系,即,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委托调解时通常无法获得他们的理解,一般要花很大的精力去细细解释。即使如此,有些当事人即使表面上接受委托调解,其内心真意也仅仅是因为不愿驳掉人民法庭的积极建议,却在潜意识中并没有建立对该机制的真实认同,甚至认为人民法庭是在推卸职责,结果很可能造成委托调解的失败。现有案例已经有一部分支持了这种可能。
(三)公正地位的先天性缺失
调解的前置条件之一是调解主持人的地位居中,要么与当事双方均无关系,要么与双方关系都非常密切以至于不可能偏向某一方。一般而言,前者是最理想的,后者如果能够保证程序的正当性也能够实现公正。委调机制中一个重要的主体是行业协会。所谓行业协会,实际上是各企业基于共同的利益组合而成并谋求该行业利益持续发展的组织。从利益取向上来看,行业协会必然代表的是行业内部企业的利益,因而它们在处理、协调行业内部会员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的时候享有天然的优势。但面临三种纠纷的时候,公正地位出现了缺失:一是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二是会员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三是会员企业与非企业内自然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通过调研,我们从就已经化解的纠纷来看,行业内部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所占比例只有约10%或者更低,大量的纠纷属于前述三类。虽然人民法庭的委托行为使行业协会调委会具备了一定的公正性外衣,但是仍然无法彻底消解当事人对协会调委会公正性的疑虑。
(四)司法确认审查尺度难以把握
最大的难点来自虚假诉讼。调解员并非法官,也没有受到过专业系统的司法技能培训,辨别虚假诉讼的能力较弱,因而,一些当事人便企图借机利用行业协会的调解协议获得人民法庭的司法确认,使其非法目的合法化。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的制度目的之一就是缓解人民法庭的办案压力,为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探索路径,在面对真实纠纷的调解协议时,法官只需依据《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调解内容的合法性后即可进行司法确认,纠纷解决的效率大大提高。而面临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时,法官不得不细致审查调解协议,慎之又慎,甚至有时不得不召集当事人再次询问已经在委托调解阶段询问过的问题,试图通过当事人的言语的表达、神情的流露、逻辑的展示判断诉讼的真实性。这种细致的审查不亚于一次完整的司法调解,却整体上复合耗费了司法资源和民间调解资源,这与委调机制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但这又是人民法庭在怀疑虚假诉讼时不可避免采用的处理方式。可以说,在司法确认时审查标准的把握上,法官往往陷入尴尬又为难的处境。
三、完善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是一项新型的调解方式,它是在构建大调解体系的背景下发生的新思路、新探索,是大调解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显示出了独特的优势。它有效整合了行业协会的调解资源,使之与人民法庭的司法确认机制相对接,激活了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参与大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生动力和角色功能。当然,作为新制度,它在成长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这预示着该项制度仍然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可挖掘的制度潜力,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突破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为其发挥更大的功效筑桥铺路。同时,应当明确的是,既然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机制是大调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面对出现的问题时应当从更加宏观、更加综合的视角去回应,换句话来说,必须从健全大调解体系的角度去思考和完善该机制。
(一)质与量并重强化调解力量
以调解员为主体的调解力量是委调机制的重要基石,强化调解力量应从三个角度着手:一是适当增加调解人员。改变调解委员会人员的构成,增加专职调解人员。专职调解人员除行业协会本身的专职人员外,可以引入一些调解经验丰富、有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强的非行业协会内的人士,比如已经退休的法院、政府部门、街道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的老干部,由他们来充任调解员,改变调解人员紧张,难有精力开展调解的局面;二是提升调解能力。一方面法庭、司法所加大培训力度,开展讲课式或者座谈式培训,提升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调解理论的素养;另一方面强化实践培训,邀请调解员观摩法庭里典型案件的调解、增加法官赴调委会调解的频次,以现场示范的方式增强效果。建立调解考评机制,在人民法庭设立调解员评分信箱,由个案的当事人对协会调解员进行评价,法庭汇总后统一打分,指出调解员的优势和不足,以此督促调解员提升技能。三是采取保障措施。开展委托行业协会调解工作能够化解已有的社会矛盾,对潜在的纠纷冲突进行引导,最终使各项矛盾能够在秩序的范围内得到消解,调解人员的劳动同样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目前而言,调解工作属零酬劳的公益性质,但如果能够给予调解人员适当的物质鼓励,建立工作保障,也必然能够进一步激发该群体的从业热情,增强工作动力。所以,建议给予调解员适当的物质补贴,补贴的来源、构成应当与现有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调解员相当。使委调机制下的调解不再是“只付出精神力量”的工作。
(二)加大推广提高知晓度
同过各种广而告之的方式方法,让行业内外的群众都能了解到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是一个决纠纷的渠道,通过这个渠道能够高效、公正地化解纠纷,进而增强对委调机制的认同感和可接受度。第一、力求宣传到位。人民法庭、行业协会可以联合区域内的媒体机构围绕委调机制的特点即高效性、便民性做专题报道,增加群众对该制度的熟悉度;对已经通过该项制度成功化解的一些影响比较大的矛盾纠纷可以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影响力。第二、打造调解员名片。各协会推选出一部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在协会企业内部、员工中间进行重点推介,打造品牌名片,加大宣传力度,逐渐形成协会是企业、员工的“娘家人”,调解员就是主持公道的“老娘舅”的认识氛围,增强认同感。第三、强化入企宣传的效果。法庭在进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时,应当结合委调机制的具体应用,一方面以企业家座谈会的形式介绍委调机制的最新成效并听取意见和建议,覆盖面尽量大,次数适当增加,提高企业管理者对该项制度的认知;另一方面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企业员工中,每个时间段选取若干家企业进行宣传,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介绍委调机制及其成功案例,以此增强委调机制的公信力和知晓度。
(三)完善机制提高公正性
增强委调机制的公正性,应当从完善机制上着手,包括拓宽覆盖面,增设可选择机制以及建立监管机制。一是拓宽覆盖面。不仅从横向层面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如吸纳纽扣等协会进入委调机制,更应该吸引代表不同阶层利益群体的协会团体进入该机制,如引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组织,甚至可以和县工会建立联动,使委调机制覆盖的不仅是企业间的组织,更包括了个体经营者、普通员工等等,从构建大调解体系的角度将多种社会群体的利益代表融入同一个机制,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能够提供一个足以让矛盾各方所在的利益代表都能发声的平台,本着化解矛盾,安定和谐的原则在对话、沟通中化解纠纷。二是增设调解员的可选择机制。借鉴仲裁制度,设立调解员名录并附有其具体介绍,当涉及到非行业内部的纠纷时,当事各方可以自主各选择一名调解员,并共同选择一名首席调解员,如果各方无法协商确定首席调解员,由人民法庭在委托之前指定一名作为首席调解员。通过这种方法确保调解员地位的公正性。三是建立监管机制。人民法庭建立调解员信用评价体系,实时接收当事人对调解员调解行为的反馈,视反馈中的不公正情形进行调查,属实的进行相应的扣减分,如果扣减的分数达到一定的标准,则向庭长和司法所所长联席建议取消其调解员资格。如遇严重的违反公正的行为却未构成犯罪的,则向协会内企业通报违规情况及取消其调解员资格的决定,以此作为惩戒措施。
(四)细化管理增强司法确认安全性
面对潜在的虚假诉讼,人民法庭作为委调机制的主导机构,既不能过分地束手束脚,以至大大削弱委调机制的效率功能,也不能粗心大意,放松审查,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建议法庭从细化委调机制管理的角度着手兼顾效率与安全。1、强化立案环节的审查。在立案时,对拟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案件,在交付诉调对接之前,加大审查力度,仔细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尤其注重对原告起诉时陈述的内容的合逻辑性的审查,尽最大限度排除虚假诉讼的可能性。2、对调解员进行特别提示。在个案的跟踪指导、调解员的请示环节特别提醒注意防止虚假诉讼。在日常指导、培训中将识别虚假诉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传授,编辑若干常见的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进行分发,提高调解员的辨识能力。3、建立分类确认制度。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如一年,联合司法所、行业协会等,结合当事人的反馈意见,对调解员的工作效果、调解技能等进行考核,按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两类,除表彰先进外,依调解员所处的类别对其主持的调解协议赋予相应的信任度。法庭在审查优秀调解员主持的调解协议时,标准相对较低,符合法定要求的均予以确认。应当注意的是,考核结果的分类只具有时效性,周期结束后,重新对所有的调解员进行考核。同时,法庭、司法所等机构应强化培训等措施,尽量从整体上提升调解员的能力和水平,使处于优秀类别的调解员成为多数,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调解队伍。
(课题组成员:陈卫国、邱新楚、陈小成、郑财生、陈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