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14-10-31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网 作者: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28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市中院共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主办件11件(分别为第221号、第314号、第373号、第376号、第387号、第437号、第438号、第501号、第529号、第530号、第557号),均已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市人大代表在本次会议上提出的11件建议,均针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充分反映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深入了解,也直接表达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这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是对法院工作的支持。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人民法院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提升审判质效、树立法院形象的有效途径。我院党组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检查督促,狠抓整改落实。为此,除专门召开党组会,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确定了每个建议的领衔院领导外,还于411日专门召开2014年建议提案交办工作会议。徐建新院长在讲话中强调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市人大要求,依法妥善处理每一件建议提案,并就抓好建议提案的办理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办理实效、注重规范办理、加强督办宣传等四项要求。会上,还邀请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处就人大建议的办理作了专题辅导讲座。市中院全部建议(包括会办件)均已按时办结。

二、加强与领衔代表的沟通联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法院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增进了解、争取支持的重要渠道。徐建新院长要求不断完善建议提案办理的督办考评、跟踪落实和“回头看”机制,确保面商沟通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代表满意率达到100%,并努力提高问题解决率。在今年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市中院高度重视与代表的面商工作,除田祖芳代表因长期在外出差,无法安排面商并要求电话沟通之外,均已安排一对一面商或座谈会面商。分管院长、有关庭处室负责人专门登门走访领衔代表,通报办理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解释相关法律问题,答复代表和委员的询问,在领衔代表、委员对办理答复结果表示满意后才发出正式答复函。此外,市中院有关院、庭领导及办公室还通过电话沟通、发送邮件、寄送《法院工作通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做好与代表的后续沟通工作,及时通报建议答复件落实情况。

三、如实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在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市中院有关承办部门根据建议内容,结合法院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答复。一是凡能做到的立即组织落实。市中院全部采纳了叶连友代表、卢意如代表、冯蒋华代表(第438号)和滕美华代表的建议,将利用法律手段重建温州信用体系、审理司法重整案件、维护司法权威、加快建立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机制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由常务副院长于伟、副院长陈有为分别领衔办理,指定刑二庭和民二庭主办,详细说明前阶段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并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相关工作得到有效推进。二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作规定的问题,认真分析法律的实质,结合代表建议作出说明并向代表反馈,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市中院对田祖芳代表的建议,从鉴定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和诉调衔接办法等三方面进行说明,得到其认可。冯蒋华代表的建议(第387号)涉及律师收费问题,市中院认真剖析律师费收费金额是否合理必要存在三方面问题,并说明已在全市审判培训会议上统一了做法。对冯蒋华代表的建议(第437号),仔细分析不动产登记和公司登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行政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救济途径的选择问题进行了认真说明,得到冯蒋华代表肯定。对李建江代表的建议,市中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详细说明工作中对行政诉讼原告诉权保护、行政案件全面司法审查和原告取证难问题的解决办法,李建江代表表示满意。三是在市中院权限内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则向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反映,提出解决建议并向代表反馈,以争取理解和支持。池方景代表反映的创新和统一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问题,该问题因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原则,司法解释规定又不尽合理,实践中问题客观存在。市中院去年下半年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以专题调研报告的形式向省高院建议完善保全担保制度,省高院已于2014818日出台实施意见,对财产保全担保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冯蒋华代表反映的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市中院将提请市政法委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关键证人出庭制度。李建江代表反映的法院执行难问题客观存在,市中院在司法网拍、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方面进行了创新。对当事人自行提供评估拍卖机构问题,市中院积极向省高院进行了转达。对财产调查令制度问题,市中院将深入调研,积极协调出台相关规定。市中院并就相关问题向池方景代表、冯蒋华代表和李建江代表作了耐心的解释。

四、完善代表联络和建议办理机制。推进代表联络工作和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了多项创新举措:一是每季度编印《法院工作通报(代表委员专刊)》(2014年已编印3期),每半个月发送《温州法院手机报》一期(2014年已发送16期),主动向人大代表通报全市法院各项重要工作部署,介绍服务大局举新措、司法为民新经验、审判执行新成效及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今年着重介绍全市法院开展“三项推进”活动的举措与成效;二是不定期邀请代表、委员到法院视察、旁听庭审、监督执行,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三是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责任制,把建议办理工作纳入部门和干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办理不力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今后,市中院将继续加强代表联络,高度重视建议的办理工作,切实增强办理答复工作的针对性,尤其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注重实效,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代表对法院办理建议工作的满意度。同时,结合建议的办理,注重从中分析和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举一反三,通过办理一个建议,促进一个方面的工作,扩大办理效果,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简况

 

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简况

一、卢意如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审理司法重整案件的建议”(第221号)

建议内容:建议加大对《企业破产法》的宣传、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建立协调机制、切实提高司法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积极探索通过司法重整途径挽救危困企业。

答复要点: (一)前阶段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大力宣传《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力破除受理难的观念障碍;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全力推进破产案件常规审理;初步建立破产审判协调机制,全力推进破产审判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积极探索通过司法重整途径挽救危困企业。

(二)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以全力破除受理难观念障碍为目的,持续加强宣传破产保护理念力度;持续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全力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不断完善和发展破产审判协同处置机制,不断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效率;切实提高司法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大力推进司法重整的适用。

二、池方景代表提出的“关于创新和统一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第314号)

建议内容:建议在温州地区法院创新和统一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统一各级法院接受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统一接受现金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方式的缴纳比例,创新诉讼财产保全保证金缴纳制度。

答复要点:2013年下半年,市中院对全市两级法院2010年至20129月的担保情况作了专题调研,发现担保实践中确实存在保全担保实践操作不统一、担保数额标准不够科学、申请保全存在担保难等问题。市中院的专题调研报告建议上级法院通过立法确立可能损失额担保数额标准及稳妥引入担保公司开展保全担保业务方式完善保全担保制度。〔省高院已于2014818日印发《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财产保全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三、田祖芳代表提出的“关于把医疗纠纷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和诉讼轨道的建议”(第373号)

建议内容:各级法院可选派有经验的司法人员开设医疗纠纷特别民事法庭。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强制性引导医患双方进入法律程序,医患双方可在特别民事法庭进行对话和辩论,经过仲裁和审理,最终裁决。

答复要点:相关法律未规定医患纠纷须经其他前置程序。设立特别法庭专门审理此类案件不利于案件质效的提高。司法实务中,一般指派专人审理或相对集中审理以保证审理效果。

实务中鉴定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将加强跟踪管理,视情发出司法建议函督促。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统一适用该法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的规定。

医患纠纷可通过自行协商、鉴定的基础上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和诉讼等四种途径解决。市中院与市司法局于20137联合出台了《诉调衔接流程管理办法》,有效促进了诉讼与调解的对接工作。

四、冯蒋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吸取‘苍南假案’教训,建立‘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第376号)

建议内容:吸取苍南假案的教训,先试行对被告人始终不认罪的案件实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待时机成熟,再适时逐步扩大证人出庭作证案件范围,最终达成终极目标。

答复要点:全面推行证人出庭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证人出庭制度切实可行,但具体出庭范围仍需细化。市中院下一步将会同检察、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会议纪要。将提请市政法委召开关于建立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公检法联席会议,商讨证人出庭的案件类型、证人范围、申请程序、出庭保障机制等相关事宜,并明确限制可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形成会议纪要。

五、冯蒋华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司法判决中有关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催偿费用内容的建议”(第387号)

建议内容:在全市法院系统,以一定形式,就“催偿费用”统一司法观点和尺度。

答复要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律师费收费金额是否合理必要,其存在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方式不规范、收费市场化决定等三方面问题。

日前,在全市审判培训会议上,已对该问题统一了做法,确定了合同有约定、已实际发生、收费须合理必要等三个标准。要避免随意转嫁不合理高收费负担,应结合具体个案不同情况考量。

六、冯蒋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涉及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中准确界定登记机构职权边际的建议”(第437号)

建议内容:对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原则上以形式审查作为其职责边际界限,对客观上造成登记不正确,应建立由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更改登记途径进行救济,然后依终局裁判文书,启动另一个登记进行更正或注销的制度。

答复要点: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得丧变更的必要条件,并且产生公信效力,相关法律规定也明确了不动产机构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的职责(或职权)。

登记机构是否履行登记审查职责,应从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度两方面考察,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以“合理审慎”为审查标准。

物权法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程序。审判过程中会引导当事人选择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同时也尊重其选择救济途径的自主权利。

七、冯蒋华代表提出的“关于用足司法权力和资源,维护司法权威的建议”(第438号)

建议内容:司法机关应加大对司法权威法治意义的宣传,对妨碍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行为,有损司法权威的任何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

答复要点:加强司法宣传,提高法官自律,营造良好的司法社会环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权威。扩大诉求表达渠道,重视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确保案结事了。深入推进阳光司法,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权威。

八、叶连友代表提出的“关于利用法律手段重建温州信用体系的建议”(第501号)

建议内容:对于资不抵债企业考虑利用破产制度,主营业务稳定、效益好的企业则通过专业法律服务规范企业运作,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打击企业及个人的逃废债行为。

答复要点:(一)前阶段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及时制定和出台促进温州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措施和文件。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受理对债务人企业的破产清算和重整、和解申请。强化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

(二)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一是切实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二是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三是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依法做好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工作。四是恰当运用企业重整与和解制度,帮助有发展潜力的困难企业实现涅五是严厉打击企业及个人的逃废债行为。六是积极引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组织形式。七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联席会议长效机制。

九、李建江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司法审判独立性规范三改一拆和征收征用行政行为的建议”(第529号)

建议内容:解决三改一拆和征收征用行政诉讼案件起诉难、取证难问题。

答复要点:个别案件中确实存在不规范执行重大行政案件诉前协调机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未及时立案的情况。对此,在430日召开的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已明确要求整改并在今后的审判中杜绝。

对涉及重大涉“三改一拆”案件,积极开展协调工作,询问原告的实际诉求,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但上述工作如缺乏必要的沟通解释,也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迁就行政机关、加重原告诉讼义务的印象。对此,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加强释法说理,取得各方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共同妥善、理性化解争议。

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原告诉权,在今后的工作中,会适当放宽立案阶段的证据审查标准,仔细审核相关证据,在查实行政行为存在和实施主体的情况下,开展司法审查工作。

十、李建江代表提出的“关于化解法院司法执行难的建议”(第530号)

建议内容:打破司法执行鉴定、评估的壁垒,打破执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调查取证的行业壁垒规定。

答复要点:(一)关于司法执行鉴定、评估。在执行不动产或珠宝首饰等贵重动产过程中,需要法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拍卖机构。动产与不动产在不同次数流拍后可以按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若无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且经过变卖仍未成交,法院一般将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后,原案件经办人仍负责该案件执行,且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依职权追加参与分配人并分配的建议虽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但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执行调查取证。依托市中院推动建设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在我市法院执行人员基本上在办公室即可全方位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目前,证券主管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支持力度有限,今后积极争取支持。执行调查令制度虽然我国尚未建立,但建议针对性强,市中院将高度重视、深入调研,积极协调出台相关规定。

十一、滕美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机制的建议”(第557号)

建议内容:强化宣传引导社会科学认识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破产重组,探索建立财产合并清理的规范模式。

答复要点:(一)前阶段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加大破产审判正面宣传;创新破产案件审理机制,具体为探索简易审理程序、探索立案听证程序、探索并案审理机制、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破产重组、探索合并清理模式。

(二)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一是丰富宣传载体渠道,不断推进破产保护理念宣传。二是完善破产审判模式,全力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三是建立协同处置机制,着力优化破产审判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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