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保证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和《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任免职种类及对象
(一)决定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代理市长)提名,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根据市长(代理市长)提名,决定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委、办)长(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任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批准任免和批准辞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四)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其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撤销职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代理市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委、办)长(主任)的职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院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六)接受辞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辞职;接受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上述人员的辞职,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七)撤销和终止职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八)省人大代表的辞职、罢免和补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代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可以补选省人大代表。
二、人事任免案的提出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签署,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提交;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公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拟任人员,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提交。
(二)人事任免案依法按如下分类提请: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推选或决定代理人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
2.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
3.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委、办)长(主任)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代理市长)提请。
4.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院长)提请。
5.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或撤职案,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案和批准辞职案,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提请。
(三)提请人事任免案的,须提供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及其他应说明的材料(其中拟提任的人员需附送考察材料),如属市政府组成人员的局(委、办)长(主任)连任或转任的,须提供审计报告,未进行审计的,提供任期内部门预算执行的年度决算报告(报表)。
提请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廉洁自律、法治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市长与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大代表提出辞职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呈送书面辞职报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委、办)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委、办)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委、办)长(主任)。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重新任命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上述人员如未被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法律免职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七)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任命;因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办理免职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的,应当及时提请免除其职务。
三、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公示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提拔职务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新任法律职务人员,应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委、办)长(主任)应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在本届任期内已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因工作变动或机构名称改变需要再次提请任命的,不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二)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考试内容按任命对象确定。
(三)考试采用100分制,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实行开卷考试。
(四)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举行,考试成绩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五)考试成绩及格者,方可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暂缓提交审议任命,可以在下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补考一次,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可再提请任命;因特殊原因未参加考试的,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不可提交审议任命。
(六)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度。
(七)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和职称、现任及拟任职务等。
(八)公示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温州日报》上发布,并公布受理电话,公示时间为七天。对在公示期间反映出的问题,提请机关应进行认真了解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四、会议讨论和审议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拟任免或撤职人员的情况介绍。如情况不明、材料不齐,由提请机关负责查清情况,补充或重新报送材料。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讨论,决定是否将人事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并作说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请机关应派员到会回答询问,说明情况。
(四)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委、办)长(主任)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任前表态发言。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需要决定,其他拟任命人员是否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或作任前表态发言。
(五)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反映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核实情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会议表决和通过
(一)经过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人事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可以再次提请任命,但不得在当次常委会会议重复提请。经两次表决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六、公布和监督
(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并在《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温州人大门户网站和《温州日报》上刊登。
(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主任)签署。
(三)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不得对外公布。
(四)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五)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六)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追究或行政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七、其它事项
(一)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具体事务,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出卷和阅卷工作。
(二)本细则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