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须严格按规定作息时间参加考勤。
第二条 考勤工作以委、室为单位进行。
第三条 各委、室要确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上班时间需外出办事的,应事先告知有关人员。上班时间不请假外出干私事的,按旷工对待。
第五条 考勤工作由办公室纪检组和人事处负责。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委、室,对考勤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有关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章 请假
第六条 请假包括病假、事假。
第七条 请假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不请假、未获准假不上班的按旷工对待。审批手续一律报人事处,并登记备案,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第八条 要严守准假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假的,须出具有关证明或作出说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假,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九条 未安排年休假的,年休假天数可在办理报批手续后充抵事假天数。
第三章 休假
第十条 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十一条 工作满1年即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各委、室应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休假一般情况下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集中休假时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可顺延相关的假期期限。
第十三条 年休假的假期: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
第十五条 已参加其他各类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折半享受;短于年休假的,年休假可以继续享受。
第十六条 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权限
第十七条 需要休假的: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由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 副秘书长、各委、室负责人(含常委会专职委员)由秘书长审批。其他人员由各委、室负责人审批。其中,办公室人员休假由各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的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各委、室主任休假须事先征得分管常委会领导的同意。
第十九条 请事假1至3天(含)或请病假2至5天(含)的,由所在委、室负责批准。
第二十条 一次请事假超过3天或请病假超过5天的,经本委、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委、室副主任请假1天以上由所在委、室主任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委、室主任请假1天以上由秘书长审批,并事先征求分管的常委会领导意见。副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请假由常委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三条 车队人员请假:队长请假由行政处同意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其他驾驶人员请假由队长提出意见,行政处同意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领导专职司机请假须事先征得所服务领导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借调人员和临时工请假,由所在委、室领导批准,并自行备案。车队借调人员请假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委、室人员请、休假情况需报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请事假和请病假期间扣发工资的规定,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可以补休,补休时间和值班时间相同。双休日、节假日有加班或接待任务,一个月超过3次(含)的,可以补休1-2天。补休的批准权在各委、室负责人,委、室主任(含常委会专职委员)补休需秘书长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日常考勤与年终工作评优评先相挂钩。
第二十九条 此规定如与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