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12-12-20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网 作者: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1218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我市法院贯彻落实《律师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整改落实情况

律师和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市中院严格按照《律师法》的要求,虚心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努力地改进法院审判工作,落实律师核心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和执业保障。

(一)开设律师免检专用通道。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将借助于立案接待大厅的整体改造,针对最高法院新的规范化要求,主抓窗口服务功能的拓展,实现立案功能向诉讼服务功能的全面转化。今年7月,为规范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和维护律师执业的正当权益,市中院联合市司法局、市律协出台《关于开通律师免检通道的会议纪要》,全市法院为律师设立了免检专用通道,使其可以便捷的方式进入法院参加诉讼,部分停车位有宽裕的法院已经向律师开放内部停车场。目前,全市已有鹿城、瓯海、瑞安、永嘉、文成、苍南6个法院完成诉讼服务中心改建,平阳、龙湾法院的创建工作将依托法院新大楼建设同时展开,其余3个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已接近尾声。

(二)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法院通过正常渠道及时转达,通知被告人家属或者及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对于律师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见要求的,均及时联系公安、检察机关安排会见。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全市两级法院不派干警监听,确保律师与被告人的正常陈述交流。

(三)专门设置律师阅卷室。为了提高律师查阅卷效率,我市两级法院最大程度地为律师阅卷提供场所和条件,专门建立律师阅卷室及文印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尽可能的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印、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将案卷材料全部扫描到电脑保存,为律师通过阅卷室的电脑随时调阅、摘录相关案件信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中院已于下半年开展档案电子化工作,目前已扫描案卷80万页,明年还准备启运网上预约查阅案卷。部分基层法院已试点电子阅卷以满足律师的阅卷要求,节省律师查阅卷时间,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得到律师好评。

(四)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对于律师调查提取的证据,全市法院予以积极支持,经依法质证,凡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具备证据“三性”特征的都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对于当事人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其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对于律师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并且递交书面申请和列出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目录以及证据来源线索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要求的,都一律及时调取,从不推诿、拒绝。这样大大地调动了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了辩护人举证能力,缓解了律师直接取证难的问题。对律师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延期审理、鉴定、重新鉴定、调取证据、会见被告人等申请,都能认真办理。

(五)给予律师合理准备时间。一般案件都在一周前通知律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均在两周前提前通知开庭时间,确保律师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不随意变更已经确定的开庭时间,如确有正当事由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如案件开庭时间、合议庭成员发生变更时,法院工作人员都能依照法定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有正当理由提前申请延期开庭的,法院审核后也会准许。在法庭审判中,法官能认真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得到更多回应和体现。

(六)推动律师平等参与诉讼。在诉讼活动特别是庭审过程中,充分尊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与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各方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律师在庭审中的陈述、辩论时间,确保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外,一般不轻易打断或限制。此外,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要求,审查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人的资格,规范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人行为,对于离退休人员、调出、辞职人员、在职人员的近亲属担任律师或代理人的进行严格审查,切实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

二、下一步整改落实打算

(一)加强律师法宣传教育,提高对律师职能作用的认识。《律师法》的颁布实施,不仅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并保障了其执业权利,同时也对我市法院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在提高日常审判技能技巧的同时,提高对律师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正确处理律师与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深刻领会到两者虽然职业角色不同,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上是一致的,真正做到积极而不是消极、真诚而不是敷衍地配合律师工作。要以“12·4”普法宣传活动为契机,在全市法院大力开展《律师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贯彻落实《律师法》的良好工作氛围,切实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

(二)重视新法学习,增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意识。律师法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法律。全市法院将以新《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对《律师法》的学习、落实工作进行部署,采取集中学习、骨干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体讨论与重点发言相结合,学习培训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等方式,展开对《律师法》的专题学习讨论,共同巩固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工作机制,切实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一是建立配套制度。为促进《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市法院还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二是完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官和律师执业情况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建立法官与律师的定期双向互评机制,拓宽交流沟通渠道,丰富交流沟通形式,主动征求律师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三是健全服务保障体制。中院将进一步增强为律师主动服务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律师参加诉讼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律师在法院诉讼期间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做好服务,给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方便。

(四)遵守司法程序,切实维护律师诉讼合法权益。积极推行证据交换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乃至律师协会在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裁判文书改革,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对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特别是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威胁恐吓、绑架、非法拘禁律师的案件,依法公开审判,旗帜鲜明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廉洁教育,大力推进廉洁司法建设。要求全市法院干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中院制定的《关于抵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法官与律师交往“十个不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并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确保相关规定内容的严格落实,以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交往与接触行为,维护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形象。

三、有关意见建议

(一)加强律师法宣传教育。贯彻好律师法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努力。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律师法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正确、充分地认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律师法》和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改善社会舆论环境,推动全社会提高对律师职能作用的认识,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二)继续加强沟通协调。律师法规定的原则性、宽泛性以及对律师法某些条文理解的不同影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如对“监听”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对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派员在场有不同的解释。又如,有的案件由于对国家秘密界定的认识不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不到卷宗或阅不到完整的卷宗,导致一些重要证据在庭审举证时才得以出示,从而造成了辩护的被动。要进一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律师法实施过程中的分歧问题,建议市有关单位加强工作调研,抓紧制定出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基本精神,又具可操作性的制度,作为目前的过渡办法。

   (三)继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建议律师协会与法院不断健全规范、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律师协会要组织和引导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援助义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积极拓展非诉讼服务领域。建议律师协会加强培训,不断开拓法律服务市场,为政府和企业当好参谋和顾问,发挥律师在民事纠纷方面的作用,做好非诉讼调解工作,不断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力。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法院和律协、法官与律师共同深化职业交流,不断增进职业理解,共同推进“法治温州”建设迈向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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