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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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我院关于律师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主要做法
(一)端正态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律师法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针对《审议意见》中提到的个别干警“对律师角色的认知存在偏差”的问题,我们组织广大干警特别是业务部门干警对律师法进行了再学习,进一步增强检察干警贯彻落实律师法的自觉性,提高对律师在我国司法体制、法治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强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切实尊重和支持律师工作,为律师充分执业提供更好的便利条件、法制环境和发展空间,树立律师与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同时,把贯彻落实律师法与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全市检察干警认真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执行刑诉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和执行律师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正常行使的关系,努力为律师法正确深入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细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是完善辩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保证。针对《审议意见》中提到的“三难问题依然突出,律师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的问题,我们认真对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仔细梳理当前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性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努力破解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顽症。一是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严格落实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案件,凡律师提出会见申请且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检察机关办案部门除侦查工作时间安排与律师会见冲突外,立即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二是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律师只要持有合法证件,手续齐备,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权利,为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基础条件。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以案件集中管理制度正式运行为契机,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岗,负责律师阅卷接待。律师可以采取当场预约和网上预约的方式,经资格确认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案管办公室还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为律师行使阅卷权提供便利。三是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严格落实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办法》,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案件中,认真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对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核实,必要时要求侦查机关查明有关事项,并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详细记录律师意见及相关材料内容,说明对律师意见是否采纳以及理由。四是充分尊重律师庭审意见。在庭审中,公诉人不同意律师辩护意见的,公诉人通过依法举证、质证予以反驳,对律师提出的正确辩护意见,我们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认可,做到客观、平和、理性。
(三)密切沟通,进一步加强检察官与律师的互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自觉接受律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对于确保严格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审议意见》中提到的“司法机关作为办案依据而出台用于指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透明度不够”的问题,我们进一步加大了检务公开的力度,密切与律师的沟通联系,加强检察官与律师的互动,形成互信。一是推行诉讼程序变更通知制度。严格落实《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移送处理告知辩护律师的规定(试行)》,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及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决定,诉讼程序发生变更的,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辩护律师和被害人律师,切实保障律师知情权。二是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制定的用于指导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主动公开的基础上,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律师提出公开申请,我们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同时,对于律师就有关案件提出咨询,在不违反保密法和检察工作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均及时予以答复。三是完善检察官与律师互动机制。严格落实市检察院、市律师协会共同出台的《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业务交流、信息共享、工作会商、配合监督等机制,通过举行公诉人与律师控辩赛等方式,加强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业务交流,共同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四是搭建律师参与调解平台。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检调对接工作的意见》,与律师行业协会等专业技术协会或行业组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信访等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邀请律师参与调解,进一步发挥律师群体在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中的职业作用。
二、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自觉接受律师的监督。要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建立健全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有效的外部监督促进自身公正廉洁执法。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理念, 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 把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环节、阅卷范围扩大和律师调查取证等等作为对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工作最好的监督与最有力的促进,充分尊重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角度提出的各项建议和取证要求, 确保律师在检察环节中执业权利的实现。
(二)积极对接新刑诉法,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实现。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将进一步突显,检察机关要全力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切实做好执法保障工作。要制定完善律师阅卷办法,实行首办责任制,及时办理律师阅卷申请,要明确阅卷条件、程序、方式及权责,推进律师阅卷接待工作规范化建设。要严格执行新刑诉法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几类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要完善机制建设,细化落实措施,为破解律师执业“三难”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三)更加注重律师工作,加强控辩双方的交流与协作。要加强与律师的交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会同法院积极探索庭前会议方式、方法、内容等,认真听取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意见。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普法教育、司法救助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与作用。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又要协助律师管理部门监督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 及时通报情况, 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 规范律师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检察官职业素养。坚持把提高队伍素质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来抓,全面推进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检察干警牢固树立“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统筹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年”、“五型”机关和文明机关创建等活动。二是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学分制管理,扎实推进全员岗位素能训练,开展优秀公诉人、十佳侦查监督检察官等业务竞赛活动。开展“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优秀案例评选,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指导检察干警的办案实践,进一步促进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要建立检察官团队培养制度和专业化办案模式,推进优秀检察官团队建设。三是加强干部人事制度建设。完善青年检察官轮岗和挂职锻炼机制,稳步推进岗位交流,使检察人才立足“一专”,培养“多能”,熟悉并适应多种检察业务的要求,不断向专家型、复合型检察人才发展。要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把绩擢法引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