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大调解”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11-11-02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网 作者: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31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政府“大调解”体系建设情况汇报,请予审议。
一、“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在深化“平安温州”的建设实践中,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逐步构建政府“大调解”体系,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全市呈现出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群体性事件发生率持续下降的良好局面。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着眼全局抓谋划。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会议精神和中央综治委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高度关注温州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高度关注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高度关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各种利益问题,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推动“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局工作之中,多次召开会议、出台文件,对开展“大调解”体系建设进行研究部署,严格考核,狠抓落实。今年以来,我们召开了全市深入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现场会,出台了《关于全面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意见》(温委办发〔2011〕96号),为“大调解”工作的深入推进做了全局性的谋划布置。
(二)夯实基础建网络。我们在巩固健全传统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结构的多元化和专业化,着力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纵向架构上,全面延伸调解触角,在村居(社区)层面,全市共建立了5875个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层面,根据乡镇(街道)区划调整后的统一规划,重新设立和调整了140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在县(市、区)层面,在苍南、永嘉等地相继建立了“大调解”协调中心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横向架构上,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在医疗纠纷、劳动争议、流动人口纠纷、渔事纠纷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截止今年9月底,全市共建立各类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163个,聘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305人(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共有593人,另有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288人)。通过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 
(三)健全制度促规范。从2009年下半年起,我们先后建立完善了医调、诉调、交调、警调、劳调、检调等六大调解机制,基本实现了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格局。一是在医调衔接方面,将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解决中,对第三方身份参与化解医疗纠纷进行了新尝试,2009年10月29日成立了“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除鹿城、瓯海、龙湾3个区的医疗纠纷由市本级医调会负责调解外,其余8个县(市)全部组建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在诉调衔接方面,和市法院密切配合,推行诉前先行调解、诉中参与调解、诉中委托调解、法官辅助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推进诉调衔接工作。目前,全市已在11个县(市、区)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基层法庭设立32个人民调解工作室,派驻人民调解员 68名。三是在警调衔接方面,确定“驻所制”和“移送制”两种模式,督促各地相继建立完善了联席会议、联合管理、考核奖惩、司法救助等一系列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目前,全市已建立警调衔接组织144个,其中实行“驻所制”68个,“移送制”76个。四是在交调衔接方面,探索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审判、保险理赔“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目前全市已建立交调衔接人民调解组织25个,基本实现了交调衔接县级层面全覆盖。五是在劳调衔接方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综治办等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全市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预计将在年底前试点建立市本级和部分县(市、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六是在检调衔接方面,联合市检察院出台了全市检调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11个县(市、区)已全部完成检调衔接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检调衔接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四)发挥优势促成效。在整体推进面上“大调解”工作的同时,我们立足医调、警调、交调等优势领域,重点予以推进,力求早出、先出成效。截止今年9月底,全市医调衔接工作共受理各类医疗纠纷614件,成功调处536件(其中死亡案件158件),调解成功率达87.3%,申请赔付金额约1.1亿元,实际赔付(补偿)金额约2900万元;全市警调解衔接工作共受理矛盾纠纷10167件,调解成功9070件,调解成功率达89.2%,基层派出所信访量明显下降;全市交调衔接工作受理交通事故纠纷5006起,成功调处4178起,调解成功率达83.5%。对此,原省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副省长、市委书记陈德荣分别专门作出批示予以充分肯定;《法制日报》等主流媒体对温州的调解工作也作了积极专题报道,为进一步推动面上“大调解”工作起到了良好的宣传示范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大调解”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虽然各地各部门基本已经建立“大调解”相关的工作机制,但并未真正实现“资源整合、整体联动”,部门之间应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合力不足,重大矛盾纠纷调处的效率还不高。二是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全市59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大部分是原村(居)内高龄老调解员或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他们虽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但大多理论水平不高,对于调解工作涉及的新法律、新政策掌握能力有待加强。三是经费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总体较好,但也存在部分县(市、区)经费没有及时到位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四是外来人口剧增带来的压力。我市约有300多万的外来流动人口,许多村(居)流动人口数量往往几倍于常住人口,这些区域的调解工作开展难度较大,需进一步加强力量。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下步打算
(一)进一步健全“大调解”组织网络
一是创新加强三级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进县级大调解协调指导中心建设。由综治委(办)牵头,司法行政、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及时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矛盾纠纷;积极研究将医调、交调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整合纳入协调指导中心的方式,切实形成综合利用、资源共享的局面。积极推进镇级矛盾纠纷联调中心建设。根据区划调整后的新格局,在综治工作中心内部增设镇级“矛盾纠纷联调中心”平台,以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对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分流调解、集中建档;下设办事处的镇(街道),以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室的形式,将调解组织延伸至办事处。积极推进村级调委会建设。根据村级换届后的实际,吸纳当地有威望的热心人士,整合“和谐促进会”成员、综治“网格化管理”人员,组成村级人民调委会,承担对民间纠纷等一般性矛盾纠纷的调解职责;在外来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居,从外来流动人口中聘用专职调解员,实行“以外调外”制度。
二是加强区域性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快劳动争议、海事渔事、环境污染等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提高已建医调、交调、警调等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其在化解本区域、本领域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由主管部门牵头,在重点行业协会、商会中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和社会资源优势,积极调解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三是加强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调委会的组织形式,加强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的统一;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流程,研究制定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表等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墙公示制度和人民调解协议的制作,方便群众监督,提高调解组织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联动协作机制。按照“衔接顺畅、配合得力、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的要求,继续推进“诉调衔接”、“检调衔接”、“警调衔接”、“交调衔接”、“医调衔接”、“劳调衔接”,大力实施“访调衔接”、“上下衔接”、“部门衔接”工作,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流程、对接程序等制度机制建设,既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手段的独特作用,又整体形成“大调解”的综合优势和突出效能。
二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和盲区。依托综治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对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针对特定地区、特定领域较为突出的矛盾纠纷开展专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排查。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情况登记、报告等制度,健全完善受理分流、首接责任、分析研判、信息反馈等制度。
三是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机制。严把人民调解员尤其是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关,把热爱调解事业,具有一定法律和调解业务知识,政治素质高、品行好、有威望的同志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优先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尤其是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调解技能,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评级制,制订人民调解员业绩考核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信息库,进一步提高调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积极开展“调解能手”、“调解典型案件”等评选活动,营造发掘调解人才、宣传调解经验的工作氛围。
(三)进一步强化“大调解”工作保障
经费保障方面,进一步督促落实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一级按辖区总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预算“大调解”工作经费,分别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街道)综治办统筹使用。完善以奖代补和计件奖励办法,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合理的经费待遇和社会保险,不断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硬件设施保障方面,加强各类调解中心(室)规范化建设,落实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大力推进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人员考核方面,将各地各有关部门“大调解”体系建设和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到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加强检查督促。同时严格落实问责制,对领导不重视、预防不及时、排查不深入、调处不得力,或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问题隐瞒不报,导致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或群体访、越级访、异常访现象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大调解”体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这项工作之所以取得了一定成绩,离不开市人大的监督检查和大力推进,恳请市人大今后能一如既往地重视支持各项工作。我们将认真对照这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进一步查漏补缺,切实抓好“大调解”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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