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09-04-30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网 作者: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的报告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泽明

2009428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07年至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请予以审议,并请列席的各位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200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7年和2008年,我市侦查监督工作连续两年在全省检察系统绩效考核中荣获第一名佳绩,4个集体和3名个人被省院荣记二等功,9个集体和4名个人被荣记三等功。瑞安市院侦监科科长张天煜被评为“全国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并获得“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和“浙江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文成县院侦监科科长林爱武被评为“全省优秀女检察官”。

一、基本情况

(一)审查逮捕工作。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及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1273人,经依法审查,批准逮捕29768人,不批准逮捕1477人;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决定逮捕案件297人,经依法审查,决定逮捕273人,不予决定逮捕19人。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200余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和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保证办案效果。如2008517,奥运火炬在温州传递的当天,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发生一起造成19人死亡、40人重伤的特大爆炸案后,市区两级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对该案的定性及相关法律适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监督,从而保证了案件依法快捕快诉。

(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突出立案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案件的重刑率。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没有及时立案的刑事案件,共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98231人。经法院审判,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5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5人,无期徒刑3人,死刑缓期执行1人。如永嘉县院监督立案的詹明良故意杀人案。永嘉县院在审查逮捕肖立群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詹明良涉嫌共同犯罪,遂向永嘉县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永嘉县公安局于次日回函答复予以立案侦查。200819日,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詹明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立足审查逮捕工作,将侦查监督向捕前和捕后延伸,着力纠正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侵犯人权等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向公安等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85份,纠正漏捕356人,纠正漏诉235人,纠正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124件次。如鹿城区院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单独或交叉讯问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依法进行等侦查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监督,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8份,要求进行整改,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二、主要做法

(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把“严打”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反“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坚持提前介入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巩固证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及毒品犯罪嫌疑人13669人,占批捕总人数的45.9%。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共批准逮捕走私、金融诈骗、非法制售发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嫌疑人561人。

二是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尤其加大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犯罪,以及确因邻里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案件,坚持慎用逮捕措施,减少社会对立面。共不批准逮捕1477人,其中无罪不捕180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627人,无逮捕必要不捕670人,不批准逮捕率4.7%。

三是积极开展捕前、诉前刑事和解工作。对社会危害性小、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亲友、邻里、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双方自愿和解的,依法不捕或不诉,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08年,在审查批捕、起诉阶段共达成刑事和解98107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探索对特定人群犯罪案件的办理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办理机制。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每案提审,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行调查等制度,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6人,不起诉74人。鹿城区院、瑞安市院建立未成年犯罪案件保证人审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逮捕羁押风险评估制度,并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龙湾区院对不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一对一帮教工作,定期进行回访,把对未成年人维权工作贯穿于审查逮捕工作全过程。

二是探索建立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平等办理机制。保障外来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2008年,市院会同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对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细化了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的八种条件,明确了办理程序,并特别规定了公安、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的外来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监督和帮教的后续工作。2008年,共对111名外来犯罪嫌疑人作出构罪不捕的决定,占构罪不捕总人数的34.8%。瑞安市院为保障不捕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办事处沿江社区设立帮教基地,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对作不捕处理的外来犯罪嫌疑人落实帮教措施,定期掌握犯罪嫌疑人动态,及时跟踪回访,组织法制教育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监督效果。

一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为加强对行政执法领域刑事案件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2007年,乐清市院积极尝试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两年来,该院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刑事犯罪案件62200811月,市院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烟草专卖局等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了解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督合力2008年,共建议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92件,同比上升39.4%。如平阳县院建议移送的温州大统活塞水泵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089月,平阳县院在对平阳县工商局查处的温州大统活塞水泵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审查时,发现该案涉案金额已达到构罪标准,即向平阳县工商局发出《移送案件建议函》,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而使该刑事犯罪案件得到了及时查处。

二是试行对刑事拘留的监督机制。刑事拘留一直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一个难点。为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鹿城区院、瑞安市院、平阳县院利用驻所检察室了解在押人员信息的有利条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对刑事拘留的监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瑞安市院被省院和省公安厅列为全省刑事拘留监督试点单位后,进一步加强了与瑞安市公安局协商合作,建立了信息共享、备案审查和听取刑事拘留人员意见等制度,在对刑事拘留的监督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2007年以来,共监督纠正刑事拘留不当案件1227人。通过对刑事拘留的监督,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下行处理明显减少,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率上升了6个百分点。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一是全面推行不捕说理制度。2007年,市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不捕说理工作,并进一步规范不捕说理范围和不捕说理文书的制作,对无罪不捕、存疑不捕、构罪不捕三类不捕案件区分说理侧重点,采取书面说理和口头说理相结合的方式,从犯罪构成要件、逮捕的证据条件及逮捕的必要性等方面予以详细阐述。不捕说理工作的全面推行,既促使干警提高了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也起到了释法析理、定纷止争、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效果,使补充侦查后重新报捕案件数量及重报后批准逮捕率大幅度提高,不捕案件复议复核数量大幅度减少,从而加大了打击力度,促进了执法和谐。2007年不捕案件经复议、复核的有101人,2008年不捕案件经复议复核的为51人,不捕复议复核率降低了近50%。

二是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和提审制度。按照省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要求,市院切实加强了备案审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审查,并督促各基层院及时、规范地报备案件材料。2008年,市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全面规范和指导备案审查工作。通过对备案审查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审查逮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同时,严格执行高检院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在市院本级、文成、泰顺、洞头坚持实行每案提审制度。鹿城区院、龙湾区院在严格执行高检院规定的“五类案件”必须提审制度的同时,对其他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通过该项工作,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防止了错案发生。

三是出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2007年市院与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就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原则、适用条件和范围、办理期限及办案程序、部门配合作了详细的规定。各基层院结合当地实际,也相继出台相关措施,努力提高办案效率。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基本做到了在3日内审查逮捕,在15日内审查起诉。

三、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一)侦查监督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由于捕后证据变化、跟踪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个别案件捕后被作撤案、不诉处理。二是对外来人员轻微犯罪案件予以批准逮捕的情况时有发生,外来犯罪嫌疑人捕后被判缓刑、管制、拘役、免于刑事处罚和单处附加刑比例偏高。三是个别立案监督案件侦查终结后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上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三重三轻”的倾向。一是重配合轻制约的倾向。有的干警在审查逮捕中,尤其在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方面,过多考虑侦查需要,强调支持配合关系,忽视了相互监督制约的职责要求。二是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倾向。个别干警对一些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处理缺乏从全局高度把握,对可能引发的其他问题和矛盾关注不够,对某些个案监督的宣传报道需进一步讲究法制宣传的社会效果。三是重结果轻过程的倾向。少数干警与侦查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够,局限于文来文往,不注重学习和交流各自的内部相关规定,导致有些案件因执法尺度和标准不一,影响了监督效果。

(三)侦查监督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方面,一些干警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善于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有时即使发现,也往往担心影响公检“两家”关系而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的案多人少矛盾,致使部分干警忙于完成办案任务,忽视了自身的监督能力建设。此外,少数侦查监督法律文书不规范、审批程序不严格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

(四)侦查监督工作刚性不够。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权,但现行法律对侦查机关接受监督的规定不够明确。如对立案监督案件久侦不结、犯罪嫌疑人归案不及时、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比较随意且没有及时通知原批准机关,以及对侦查过程如何进行具体、有效跟踪监督等问题,均因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刚性。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纠正或纠正不及时,由于法律上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处置手段,致使一些监督意见不了了之。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全市侦查监督工作要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以提升监督能力为手段,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侦查监督水平和能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贯穿于“政法队伍建设年”活动始终,通过教育活动,准确把握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充分认识批捕、诉讼监督等各项工作都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增强监督意识,形成监督合力,切实解决好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按照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特点和岗位要求,积极探索完善岗位练兵的模式,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干警岗位技能。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工作,加大力度抓好以业务尖子、业务骨干和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的专项业务培训,在做到敢于监督的基础上,努力增强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的能力,提高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突出侦查监督重点。紧紧围绕民生问题,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监督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突出问题。加大对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取保候审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力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加强在立案、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环节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内部制约。

(三)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确保侦查监督质量。建立案件跟踪催办机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和收集证据,加大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发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情况的跟踪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实效。健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侦查和侦查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促进监督质量的提高。完善侦查监督说理工作机制,通过对不捕案件理由的充分阐述,使当事人和接受监督机关更加理解检察机关监督的理由和依据,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沟通,确保监督质量和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改善侦查监督外部环境。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努力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和推动侦查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与公安等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案情分析会等形式,及时交换意见,加强理解和支持,统一执法尺度,防止监督不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这次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也是检察机关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强大动力。请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继续关心支持检察工作,帮助协调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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