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委员:
现将《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给你,请认真审阅。如有修改意见,请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8969749,手机:13706666767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温瑞塘河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保护温瑞塘河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温瑞塘河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温瑞塘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温瑞塘河保护区包括温瑞塘河水域和沿岸一定范围的陆地,具体以经依法批准的温瑞塘河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和保护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应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并行使温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的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市政园林、环保、水利、农业、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温瑞塘河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温瑞塘河的义务,并有劝阻、制止或者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温瑞塘河保护意识,并对在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区设立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进行捐赠。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温瑞塘河规划是温瑞塘河整治、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编制温瑞塘河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温州市和瑞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生态保护、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突出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特色;
(三)保护人文景观和非物质文化,传承、创新温瑞塘河历史文化。
第九条 温瑞塘河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温瑞塘河总体规划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温瑞塘河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由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根据温瑞塘河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保护管理需要,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事先征求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批结果。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资金;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
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应当在2011年年底前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在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水防治措施,达标排放。
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没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不得新建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工程项目。
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污水收集与处理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将污水收集与处理配套设施移交专业单位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当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和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和处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温瑞塘河规划,并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美化河道环境。
第十六条 保护区范围内河道沿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改造和整治。
因实施规划需要对保护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保护区范围内水体、林木植被等自然景物,文物古迹、历史遗存、历史街区、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应当按照规划严格保护。
第十八条 温瑞塘河流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相关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第十九条 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编制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畜禽、网箱等养殖的区域规划。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和网箱,应当限期搬迁、拆除。
第二十条 温瑞塘河流域应当加强农业生态保护,推广使用有机肥,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控制污染物流入温瑞塘河。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对保护区范围内河道应当定期组织疏浚,年清淤量应当不少于年淤积量。
保护区范围内河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清淤疏浚:
(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积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水深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
(三)河道底泥等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淤疏浚的。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范围内河道应当采用适宜的生物措施等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河道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恢复河道生物链。
第二十三条 温瑞塘河流域实施综合调水,保持河道水体总量相对平稳,促进水质改善。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
(三)擅自占用、填埋、围圈、遮掩或者围垦水域;
(四)设置、建设、种植妨碍行洪和通航的障碍物;
(五)擅自取土、取石;
(六)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当采取围护等措施,保证施工场地周围的整洁。利用船舶运输建筑泥浆的,应当向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有权对运输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运输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范围内未列入文物保护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民居、桥梁、古塔、古井、宗祠、宗教建筑、古树名木,应当列入温瑞塘河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第二十七条 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当地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害安全、影响景观、破坏生态、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按照前款规定,要求改建、拆除工程项目和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当事人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水面与河岸实行统一保洁管理。河道水面和河岸保洁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保洁单位。
鼓励温瑞塘河沿岸的村居成立义务护河队,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污染、破坏塘河的违法行为。村居义务护河队的经费由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当地区(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河岸实行保护管理责任制。温瑞塘河沿岸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建立并落实温瑞塘河保护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温瑞塘河保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温瑞塘河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实名举报的,应当答复查处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温瑞塘河保护规划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温瑞塘河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建筑泥浆排入温瑞塘河的,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已划入温州生态园范围的区域,其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按照《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关于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草案第5稿090416)的说明
温州市温瑞塘河立法起草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翁锦武
温瑞塘河位于温州瓯江以南,飞云江以北,穿越鹿城、瓯海、龙湾、瑞安三区一市,流域面积740平方公里,主河道长33.8公里,流域资源丰富,流域人口占全市人口的1/4。历史比京杭大运河还悠久的温瑞塘河,是温州山水城市特征的重要标志,被温州人民称为“母亲河”,千百年来,滋养了一代又一代温州人,孕育了璀璨的瓯越文明。对城市的防洪、排涝、供水、航运、灌溉、景观及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温瑞平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温瑞塘河产生了诸多水环境问题,尤其是河道污染、黑臭、淤积等现象非常严重,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群众要求治理的呼声十分高涨。
一、条例草案起草的相关过程
为了深入推进温瑞塘河整治保护工作,2008年初,中共温州市委发出了“依法治河、科学治河、全民治河”的号召。2008年5月,温州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温瑞塘河综合整治的决议》。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我市出席会议的31位代表提交了《关于要求对温瑞塘河水系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进行立法的议案》。中共温州市委于2008年6月份专门成立了温州市温瑞塘河立法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了对温瑞塘河各项资源和污染源进行普查,同时还赴外地对城市河道整治管理和立法保护进行了考察。在调查研究基础上,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着手进行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并于2008年9月8日向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报送了条例草案第一稿。
温瑞塘河立法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后,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提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中几个关键性问题要求温州市政府予以明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就此连续两个月深入基层开展了专题调研和讨论,并多次与市政府进行沟通对接,及时向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进行汇报。在多方沟通和征求意见后,温瑞塘河保护管理范围、管理体制、保护资金和污染源整治方案等重大问题已达成共识,2009年3月9日,条例草案第四稿报送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
省人大常委会对温瑞塘河立法工作高度重视,2008年11月,成立了省人大常委会温瑞塘河立法起草小组。组长王松林、副组长丁祖年等同志五次带队到温州就温瑞塘河立法问题进行实地调研。2009年3月18-20日,省人大温瑞塘河立法起草小组在杭州召开会议,对温州提交的条例草案第四稿进行了反复讨论,并根据近期调研成果和会议精神再次进行修改,于4月16日形成条例草案第五稿。
二、条例草案起草原则
正确的立法原则,既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统一认识的前提条件:
1、以环境和自然资源优先为原则,进一步突出生态文明的立法目标。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永续利用温瑞塘河资源,按照“科学治河、依法治河、全民治河”的原则进行立法起草工作,力求通过法制保护,整治水环境,保存自然生态空间,改善生态环境的生物多样性和独特的生态功能。在处理利用和保护的关系问题上,突出利用必须服从于保护,以此来规范塘河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建立生态文明,实现生态安全。
2、强调温瑞塘河特色原则,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法规作为地方性法规不是各方面专项行政法规条文的简单集中罗列,而是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抓住温瑞塘河特色,突出流域管理特殊性,针对性作出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已明确规定的尽可能不重复,对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的条文进行具体化或设置现有法律体系未涉及而温瑞塘河保护急需的,以补充现有法律法规在生态保护上的不足与实际需要,使法规更加符合保护管理的实际,更有实用性。
3、坚持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原则,在立法中加强经济手段的作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形式,它所遵循的价值规律、等价交换和竞争原则,同样也适用于资源的保护。因此,要防止塘河资源的进一步破坏,必须把经济手段扩大到资源保护领域中来。
4、以流域整体利益保护为原则,强调资源整合,注重立法协调性。建立“流域水环境管理”是现代水法发展的一大趋势。温瑞塘河流域所涉及的行政主体比较多,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复杂,因此在立法起草时把流域治理和区域治理结合起来,打破行政区划,强调资源整合,进行区域统筹。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协调下,明确流域中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实行监管重心下移,将实施主体落实为相关区(市),并建立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大部门执法的力度,从法律落实上体现流域立法的协调性。
三、条例草案的几个重点内容
1、关于管理体制问题。条例草案从温瑞塘河流域管理现行体制入手,坚持体制创新,借鉴国内流域资源管理经验,在深入体制改革的动因基础上,提出管理体制框架,实行管理重心下移,责权利统一,并设定了必要的制度建设和保障措施,提出的管理制度建设框架比较切实可行。鉴于法规条文对机构设置不宜过多过细,为此,条例草案对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瑞安市的温瑞塘河管理体制不作规定,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灵活设置。条例草案对温州市温瑞塘河管理机构的职能也只作原则规定,具体由温州市政府通过三定方案来明确。
2、关于规划的龙头作用问题。为确保对温瑞塘河保护的有效管理,条例草案强化了以规划为龙头的管理模式。首先,条例草案对规划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以体现规划的龙头作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温瑞塘河规划是温瑞塘河整治、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其次,条例草案对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以增强规划的权威性。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温瑞塘河总体规划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温瑞塘河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由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根据温瑞塘河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再次,在温瑞塘河保护管理范围确定上明确了规划管理的定位,温瑞塘河流域面广,河道交错,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温州市政府提出划定63平方公里左右为河道及其沿线陆域保护管理范围,经过反复研究,条例草案作出了原则规定,第二条明确了保护管理范围由总体规划划定:“温瑞塘河保护区包括温瑞塘河水域和沿岸一定范围的陆地,具体以经依法批准的温瑞塘河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最后,第八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原则,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关于塘河文化保护问题。温瑞塘河历史比京杭大运河还悠久,千年的历史沉淀了诸多代表温州历史文化的沿河历史遗迹依存,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专门提出了对温瑞塘河流域文化保护的内容,明确要求保护区范围内未列入文物保护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民居、桥梁、古塔、古井、宗祠、宗教建筑、古树名木,应当列入温瑞塘河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温瑞塘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较为丰富,存在着流失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具有同样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但目前其保护尚无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加以保护。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当地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4、关于温瑞塘河整治保护资金。温瑞塘河整治保护所需资金额巨大,需要多渠道筹集。为此条例第三条规定:“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和保护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于温州民间资本雄厚,为鼓励民间资金投入温瑞塘河整治保护,第六条规定“市、区设立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进行捐赠”。
5、关于污水处理。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处理是温瑞塘河保护管理的重中之重,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并明确了具体期限,“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应当在2011年年底前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在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水防治措施,达标排放”。同时,对“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没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不得新建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工程项目”。对“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6、关于排污控制。条例草案着重在第十八条提出:“温瑞塘河流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并对“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相关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7、关于温瑞塘河的清淤疏浚。温瑞塘河淤积现象较为严重,为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部门对保护区范围内河道应当定期组织疏浚,年清淤量应当不少于年淤积量”,并对实施清淤疏浚的判断条件进行了设置。
8、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温瑞塘河整治,需要对温瑞塘河流域内的部分农村居民房屋进行拆迁,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尚无明确规定,带来了不少问题。因此,为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考虑到能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实施规划需要对保护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9、关于法律责任。鉴于温瑞塘河区域内的大部分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都已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因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10、关于温州生态园适用问题。由于温州生态园范围与温瑞塘河流域有重叠区域,鉴于温州生态园已有地方性条例,且保护要求上要高于温瑞塘河流域要求,为此,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已划入温州生态园范围的区域,其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按照《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