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检查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相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以改善生活环境、推动社区公民自治和基层文明建设为出发点,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物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有序的轨道。但对照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和问题,物业管理整体水平不高。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健全物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条例》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一要完善市、区两级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及时有效地解决物业管理工作的综合性问题。二要加快推广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四位一体”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沟通、协调、指导和监督,将业主自治管理纳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范畴;三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老旧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老旧小区的治理改造力度,逐步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切实改善老旧小区的居住环境。四要认真总结我市物业管理探索性经验及实践中的问题,抓住《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契机,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进一步修订完善《条例》。
二、引导物业收费市场化运作,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一是按照《条例》规定,逐步引导物业收费市场化运作。要出台物业服务具体量化的分项目登记收费指导标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物业管理收费机制,形成“以质论价、质价相符、合同约定”的收费体系,确保物业行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二是严格区分物业服务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的界限,落实《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市政府要协调供水、供电等专业单位与物业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各方协同,破解物业费收缴难问题。要引导广大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将物业管理费缴纳情况纳入个人信用系统。要指导物业管理企业把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作为解决“收费难”问题的切入点,以优质的服务使业主获得“等值”、“超值”服务,赢得业主的理解和信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费收缴工作的调查和研究,指导和帮助企业综合运用法律、舆论和行政等手段,提高收缴率。
三、加强整顿和管理,妥善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一是要对已建成居住区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于小区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制定整改措施,按照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限期解决。对于新建居住区,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避免出现新的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要严格规划变更和竣工验收管理,做好开发建设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管理。二要在土地出让和拆迁安置合同中明确相关项目配套设施的权属约定,以减少物业权属纠纷。三要高度重视市区高层、小高层拆迁安置房物业费差额款问题,尽快研究,妥善解决。
四、加强物业服务规范管理,提升物业管理行业水平。要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准入机制,加强物业企业资质管理,规范企业服务标准。要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监管,规范物业企业退出机制,培育和完善物业服务市场,保障业主与物业企业互相选择、平等协商的权利,下大力气解决物业管理企业“低小散”问题。要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协会的作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估报告制度,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有序健康发展。继续完善优秀物业项目评选、激励机制,重视物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物业服务的水平,提高广大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认可度。
市政府要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处理以上审议意见,抓紧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本次执法检查列出的挂牌督办项目(见附件),并于2010年10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附件:
市人大常委会物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挂牌督办项目
一、对
二、出台物业服务具体量化的分项目登记收费指导标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三、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解决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水费及二次供水设备维护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