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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胜:切实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发布时期: 2008-07-04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办公室 作者: 王文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民主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与社会各界合力推进,尤其是各级人大的责任重大,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近几年来,我市依法治市各项工作得到了深化和提高,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温州”的决定》,是在依法治市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比依法治市更全面、更完整,是依法治市的发展和深化。《决定》提出“法治温州”建设的目标是:到“十一五”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形成办事依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知法守法的法治环境。对照建设“法治温州”的目标要求,我市当前民主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一)传统政治法治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是建设“法治温州”重要的指导思想。但是从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来看,不同的社会对法治的理念有不同的认识。我国传统社会是农耕社会,在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皇帝是王权和神权的统一体,而法就是封建皇帝的意志。战国时期法家鼓吹过以法治国,但是很快遭到罢黜,最终王权和神权成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宗法家长制和儒家纲常伦理成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法律被伦理关系所渗透的生动反映。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这种长期的文化传承造成了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和形成熟人社会,权大于法的思想、官贵民贱的思想、以政代法的思想顽固地残存于领导干部的潜意识结构之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行政官员习惯以“父母官”自居;同时社会中普遍存在人情大于法律的现象,社会意识利益化和庸俗化,形成了对法治理念的排斥,从而对法治建设构成了最深层的障碍。

    二)法制不够完善,束缚民主政治的发展。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环境破坏和耕地资源过度损失、基层民主扩大所需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各种文化陋习和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等问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制来调节。但是目前一方面国家立法发展不平衡,意识形态、政治、社会管理类立法较为稀缺,有些法律已明显滞后,人为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我市还不具备立法权,法制的供给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空白点,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

(三)法治建设的运行和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制约权力运行的规范。

在目前情况下,推进法治建设只是技术层面的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尚未从根本上触及行政体制和其背后的政治体制。在现行的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下,各级国家机关运作的基本逻辑还是对上负责的责任机制,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法治运行在基层缺乏相应动力机制的支撑。同时,把“法治温州”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各个领域和基层单位,必须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使具体的行政部门在行政过程中的“法治程度”有一个评估指标,从而对执行部门和执行者构成正面效应,否则执行部门对限制自身权力必然会消极回避,法治的成效也必然是有限的。事实上,目前在执法和司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四)一些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的认识不到位,阻碍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来达到法的运行正确、公正、规范、有序,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范的程序来行使权力,并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现在一些领导干部还不习惯于群众过问监督自己的工作,认为自己的工作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群众的过问、监督、评价会给工作带来麻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服务群众的意识有待提高。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果各级领导干部都能严格依法办事,就能为人民群众起表率作用,组织和带领群众贯彻执行法治建设的方针,反之,则负面作用更大。近年来,经过法制宣传工作的长期实践,广大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也必须看到,一些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混乱甚至淡薄,有的地方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信“人”不信法、信“情”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法律权威的缺失反映了全民法治素养与法治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以上这些民主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表明,建设“法治温州”,意义既重要又迫切,任务既艰巨又繁重。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推进法治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目标,既是人大工作根本任务的要求,又是解决当前民主法治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而“法治温州”建设的主要任务,几乎都与人大工作紧密相关,人大职权的行使对于上述突出问题的解决将大有可为。只要把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职责切实履行到位,人大必将充分发挥在法治建设中的推进作用。

二、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实施对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促进民主政治更加完善。

法治建设的目标是用法治来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利益关系的整合、引导矛盾纠纷的调处、保障人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事事有法可依,各方依法办事。在目前法律不完备和立法权不具备的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决定权作为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职权,通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能够把党的主张和决策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全体公民共同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从而发挥行使决定权在立法规范方面的补充替代作用。

首先,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法治温州”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决议决定,为我市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实现基层民主、弘扬健康社会文化、公正合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把决定权的行使作为群众反映意见和利益要求的法定制度渠道,在行使决定权的过程中,坚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助于正确决策的制度和程序,充分汲取各方面的意见,努力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水平,保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促进权力运行更加规范。

法治的实质和核心在于对各级国家机关权力的控制,“法治温州”的实质和核心也在于对温州各级国家机关权力的控制,要求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受到人民权利的约束。在各种形式的监督中,人大监督是最具法律效力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完善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行。

人大监督的政治性、全局性和原则性在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反映。这些年来,全市各级人大积极加强监督力度,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工作评议等基本监督形式,重点检查监督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保障和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保证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检查监督,支持和促进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当前监督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人大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审议和决定等制度,需要明确必要的程序,使之便于操作,增强监督的刚性。同时要充分借助各种社会力量,进一步办好市人大常委会与媒体合作开办的《代表在线》和《实事面对面》栏目,并且逐步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联合监督机制作用。通过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必将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保护私权、约束公权方面的作用,使人民当家作主得到真正体现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法治建设的监督重点放在领导干部身上,提高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执法意识,提高严格执法的自觉性。

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是制约公仆的一种重要手段。人大通过认真行使好干部选举、任免权,在党委的领导下,围绕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挑选出依法办事、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人执掌国家权力,对法制意识差、不能很好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人员,则坚决不予任命,同时加强对被任命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的跟踪监督,把法治建设的监督重点放在领导干部身上,能够增强官员的法律观念和执政为民的意识,并且以此严格要求各级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法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四)充分发挥集中和表达民意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当前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明显增强,参政议政的热情不断提高。畅通群众政治参与的渠道,是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的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人大作为人民有序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要更好地把群众的意愿汇集起来,更好地体现人民民主。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大选举制度逐步完善,向着公开、平等、有序竞争的民主方向良性发展。在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中,市、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选举相关各项工作,为选民依法参加选举并通过选举产生自身利益的代表提供了积极的服务。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建设“法治温州”的动力,人大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民主参与方式,构筑民主参与的各种平台,规范和引导群众有序参与法治建设。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人大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要注重吸收公众参与,主动征求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使监督的目标更有针对性。同时要切实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认真贯彻中央[2005]9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意见,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和时间保障,发挥代表反映民意的作用,并且通过代表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推动法律和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五)人大自身要身体力行“法治温州”的建设。

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因此在法治建设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素质。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履行职权的能力是当务之急。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加深对法治建设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决定》的精神,树立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和谐的信念,更加积极地工作。二是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经常听取群众和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步实现专职化,各专门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人大的机构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议制度、联系代表制度、代表视察调查、培训学习和议案建议办理制度,努力使人大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四是模范地遵纪守法,不论是各级人大代表,还是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要带头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把增加法律知识与树立法治理念结合起来,为“法治温州”的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

 

(作者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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