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期: | 2008-01-16 | 信息来源: | 温州人大网 | 作者: |
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专项整改活动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08年1月7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于2007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对“两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和“两院”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主要情况。
2007年5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市“两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情况作为今年常委会审议的主要议题之一,并向市“两院”作了通报。10月份,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两院”认真开展自查活动,进一步做好整改,并做好专项报告准备工作。10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先后赴泰顺、文成县进行实地调研,在瑞安、乐清两市召开由其它七个县(区)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工委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还召开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土地、规划、公安、司法、行政执法、信访、环保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以及部分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加的7个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界对“两院”规范执法行为的意见。期间,调研组还暗访了部分庭审活动,查看了有关案卷材料。此后,调研组把征求到的意见和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分别与市“两院”进行了沟通。
市“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情况的报告也十分重视,及时作出研究部署,对2005年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以来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查摆和梳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为重点,通过对重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对全市法院干警执行司法礼仪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等形式,从中梳理出审判活动不够规范、生效法律裁决执行困难、人情关系影响公正办案以及反映干警审判作风及违纪情况的投诉时有发生等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印发全市法院对照整改,促进司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市检察院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重点环节,通过对2005年以来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和涉检信访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对执行自侦案件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和扣押、冻结款物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行为不规范、办案不文明,扣押、冻结款物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
二、关于法院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案工作方面。告状难问题仍然存在。有的法院立案审查过于繁琐,未能真正体现司法便民,特别是民商事立案,设置不必要的条件,在程序审查时夹带实体审查的事项时有发生。一些法院由于受结案率指标的左右,到了年底对案件暂不受理。有的接收了诉状及证据等却没出具收据。还存在立案与诉讼费收缴的衔接上脱节现象,以致出现个别上诉案件当事人已交诉讼费却以未交为由被驳回上诉的差错。
(二)审判工作方面。法庭纪律不严肃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开庭不按时、中途离席、打手机。有的开庭时间变更却未及时告知当事人和代理人。还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有些法官依赖合议庭,合议庭依赖审委会。有些案件审限过长,当庭宣判率不高,不能充分体现经济诉讼原则。有的法律文书说理不够、不透,尤其是二审,裁判文书说理过于简单。法院内部请示现象依然存在,动辄请示,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也助长了下级法院办案的依赖性,同时不利于办案质量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三)执行工作方面。“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当前这一问题仍然存在,执结率不高,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兑现,存在执行不力的现象。一些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由于受上级法院的一些内部规定的左右,产生了一系列的情况,对此许多行政机关反映强烈。造成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少数执行人员执行不公不力,方法过于简单,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违纪,也是加剧执行难的重要因素。
(四)自身建设方面。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官办案时在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上不够得当。一些法官由于自身素质不高,或不能适应本职工作,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少数法官偏离了法治的轨道,个别法官甚至出现了违法犯罪的问题,反映出队伍廉政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法官服务意识不强,作风、态度都存在一些不足,如庭审时缺乏耐心,训斥当事人及代理人。办人情案的现象还存在,有些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交往过密,甚至接受当事人、律师的约请。一些法院书记员庭审记录跟不上庭审进程,影响庭审的效果。一些法院副职因交流渠道不畅,导致在一地任职时间过长,不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关于检察院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自侦案件工作方面。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查办数量不多,尤其是大要案不多,而百姓对腐败情况查处不力反映强烈。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不规范现象,少数干警仍未能严格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审录分开的规定。有的办案时间过长,有的取保候审时间到期却一直没有结论。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就案办案,未能主动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职能作用发挥不够。
(二)法律监督工作方面。不愿、不敢、不善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审查逮捕环节,有的未能很好地贯彻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因把关不严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由于立案监督跟踪不力导致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现象仍有发生。一些民事案件抗诉择案不够慎重,甚至出现双方当事人对抗诉理由都不认可的情况。存在将给法院的内部检察建议书给了当事人的情况,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一些案件把关不严,有的起诉、抗诉书质量不高,有的对案情表述过于简单,未能反映案件全貌。调研中还发现个别案件取保候审措施把关不严。
(三)检察工作氛围方面。调研中不少人反映,检察机关工作过于神秘,对检察院的职能普遍不了解。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力度不够,未能真正发挥作用。有的检察院存在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问题。如未让律师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了解案情,阅卷范围太小等。有的案件移送法院时,未将律师公函同时移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调研中普遍反映,检察机关的各条业务线都有具体考核指标,但一些考核指标不合理、不科学,考核体系不符合法治理念,使打击犯罪的力度受到一些考核指标的影响。
(四)自身建设方面。调研中不少同志反映,市检察院深入基层院开展指导工作不够。部分干警规范执法行为的自觉性还不够强,执法中还存在规避规则、甚至对办案规则有抵触情绪的现象。一些办案人员自律不够,与当事人交往过密。有的办案人员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处理上不够妥当,导致一些案件社会效果不佳。职务犯罪查处、民行抗诉和提起公诉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如一些检察官出庭公诉时缺乏魄力和威严。一些检察院存在由书记员办案、检察员挂名,甚至让书记员替代检察官出庭的现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出渠道不畅,有些不适应检察工作的干警交流不出去,一些检察院的副职在一地任职时间过长、交流慢,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四、意见和建议
(一)突出重点,促进司法为民。审判、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审判机关要以 “三项承诺”(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是否真正落实,群众是否真正满意,来检验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效。通过强化“三项承诺”的落实,真正解决百姓打官司难、庭审不规范、法律文书质量不高、执行难等重点问题。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能,加大反腐、反渎工作力度,重视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查处和法律监督。
(二)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温州的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两抢”案件发案率高,百姓对此反映十分强烈。除了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两抢一盗”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外,审判、检察机关要全力以赴,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整治活动,把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抢劫、抢夺、盗窃多发性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作为重中之重,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快诉快审,从重从快打击,着力解决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审判、检察机关要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审判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责任查究制度,健全办案质量评查和业绩考核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明办案纪律,确保在职务犯罪侦查、公诉、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各个环节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同时,审判、检察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在审务公开、检务公开上下功夫,广泛建立和健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
(四)加强教育,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司法行为,关键是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审判、检察机关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深入持久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司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干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着力解决特权思想、办案不公、办案不快、执法犯法等问题,进一步树立司法干警队伍清正廉洁、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要立足于通过学习培训,着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律监督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要重视书记员的队伍建设工作,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要重视基层“两院”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基层院领导副职交流不畅和优秀司法干警断层问题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