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面镜子 ——写在“12•4法制宣传日”。
1982年12月4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更好地普及宪法和法律,中央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法制宣传日。在去年首都各界纪念宪法颁布二十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宣传,首先要宣传宪法。这是因为:
宪法是一面镜子,照出了公民权利上的尘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能够行使的权力有哪些呢?在民商事领域,虽然我们规定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但在制度设计上却不自觉地限制了公民的许多权利。关于大学生结婚的问题,关于大学校规的讨论等等,都说明我们还缺乏对民事权利的基本尊重。权利是宪法的灵魂,如果灵魂无所寄托,那么,宪法的意义何在呢?
宪法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权力上的污垢。为了使公民更好地行使权利,宪法设置了一系列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这些机构受公民委托,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然而,“处女嫖娼”案件、夜闯民宅搜“黄碟”事件,让人们看到了权力的恐怖。如果公民不能免于恐惧,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公民宪法上的权利有何价值呢?
宪法是一面镜子,可以反映出权利之间的矛盾。如今公民的权利写满了法律文件,然而,细细分析,许多权利似是而非。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什么是公民劳动的权利?什么是隐私权?什么是知情权?什么是公开权?什么是言论权?性骚扰能够立法吗?接吻是一种权利吗?丈夫的生育权如何实现?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拥挤的社会里,彼此难免发生碰撞,当我们感觉精神受到伤害的时候,我们能够请求司法机关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权吗?如果公民的权利无序地纠结在一起,模模糊糊,那么,人们又怎能指望司法机关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呢?
宪法是一面镜子,可以折射出权力之间的复杂冲突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可以违反国家的法律,因为这是“改革的需要”。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只有等到行政机关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执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一次又一次地突破现行的法律,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现象。
宪法是一面镜子,只有在它的映照下,不断地打扫权利上的灰尘、清除权力上的污垢、化解权利之间的矛盾、理清权力之间的界限,整个社会才能进步。然而,在这一艰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真正地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人员口称“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政部门就可以做”。如果事实真是这样,我们还需要宪法吗?如果国家机关的权力是开放的,它们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触角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而公民的权利却被封闭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那么,这个社会还有可能前进吗?
宪法是一面镜子,它本身也会蒙上灰尘。只有当我们用现代文明的绿叶不断地清洗,宪法的光辉才能普照人间。我们应该以法制宣传为契机,开展一次全民性的宪政大讨论,让公民真正拥有自己的权利,让权力机关真正受到宪法的约束,让公民的权利更加清晰,让权力之间不再扯皮。让全民行动起来,为我们自身的发展,为整个社会的进步,为民族的伟大复兴,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历史性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