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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字体:[ ]     发布日期:2023-04-12

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草案)》拟提请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给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25009;传真:88961071;邮箱:wzdflf@163.com;微信二维码在线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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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草案)

2.关于《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的说明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

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

(草案)

为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着力于把洞头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产业绿色发展、创新活力迸发、人民生活幸福、社会治理高效的全国海岛样板,将保护优先、规划优先、特色发展、融合发展作为基本方针,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形成推动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合力。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深化实施机制,积极推进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工作。

洞头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担负“海上花园”建设主体责任,积极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任务要求,确保洞头“海上花园”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洞头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花园”建设指标体系和成效评价体系,定期对“海上花园”的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民生、政府治理等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积极整改。

四、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市人民政府按照多规合一、全域统筹、一体推进和优先保障的要求,完善“海上花园”建设规划体系,支持洞头区人民政府编制海域海岛发展战略、国际生态旅游岛等专项规划。洞头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划专家审查机制、规划集中评估机制,以打造宜居宜业宜游海岛花园城市为指引,统一规划建筑物、农房、园林庭院、绿化设施、景观照明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公交服务设施的风格、色调、造型、高度和主题,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彩化美化提升,守护天际线、海岸线、山脊线。

市人民政府支持洞头审慎对待、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对相关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予以严格保护。经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得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五、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加强海岛保护,遵循山体、岛礁的自然肌理,保留海岛特色风貌。洞头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健全海洋海湾海岛生态保障机制。完善跨区域海上协作机制,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完善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保护机制,持续推进蓝色海湾整治和生态海岸带建设。完善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人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探索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全面维护海洋生态利益。

六、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按照宜渔则渔、宜工则工、宜港则港、宜贸则贸、宜游则游的要求,综合开发、适度开发,完善“一岛一功能”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充分发挥洞头渔、港、景、能优势,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国家级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坚持科技赋能渔业转型发展。充分发挥渔业资源优势,调整优化海洋渔业结构,大力扶持远洋渔业发展,加强海洋牧场建设,推进海水生态健康养殖,提升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和附加值水平。

坚持港、产、城联动发展。充分发挥港口资源优势,健全集疏运体系,打造近洋航运中心,持续推进临港产业发展。积极融入金丽温开放大通道和甬舟温台临港产业带,构建以装备制造、国际贸易为重点的临港产业体系。

坚持文旅产业特色发展。充分发挥景观资源优势,坚持生态、文化、旅游、体育深度融合,全面建设国际生态旅游岛,持续推进全域旅游。塑造海洋海岛特色文旅、体育品牌,建设区域邮轮、游艇、帆船基地,打造海上运动赛事之城。

坚持新兴产业绿色发展。充分发挥海上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能源优势,积极发展海洋清洁能源产业。深化“海洋也有天际线”认识,优化项目空间布局,加强深远海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推进智能风电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打造区域性的重要海洋能源开发创新基地。

七、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按照产业协同、要素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要求,持续推进洞头与温州大都市区融合发展。市人民政府在推进全域市政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中,支持洞头高水平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燃气等设施;根据统筹安排、适度倾斜的原则,向洞头分配教育、医疗、养老资源,支持洞头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与区外优质资源合作。

加快推进乐瓯洞一体化发展,着眼于设施共建、产业共兴、开放共促、改革共推,大力推进海洋生态共保、港口互联互通、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持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地区、城乡、收入差距,打造共同富裕海岛实践样板。支持洞头开展收入分配改革、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等系列改革。开展和美乡村建设,打造全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八、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海洋海岛文化底蕴,弘扬海霞精神,持续推进海霞红色基地建设,打造新时代民兵建设重要窗口。

洞头区人民政府应当紧紧围绕“海上花园”建设目标,不断深化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形成村村争创旅游景点、家家保持环境整洁、人人皆以洞头为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洞头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宣传工作,通过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措施,引导全民参与“海上花园”建设。

九、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政策资金支持,围绕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交流、土地供应、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等机制,为“海上花园”建设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海上花园”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开展行政执法、污染防治等领域的协作,加强重大问题、重大项目的会商协商,推进“海上花园”协同建设。

十、市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对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指导,支持洞头“海上花园”建设中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公共服务、要素保障、新业态项目管理等方面创新机制,支持洞头区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和洞头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洞头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海上花园”建设开展视察调研,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海上花园”建设的各项工作。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2003年5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视察洞头时提出“真正把洞头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海上花园”。二十年来,洞头区紧紧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开展“海上花园”建设实践。2022年4月,市委刘小涛书记提出,洞头区要坚持保护优先、规划优先、特色发展、融合发展,推进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在各个领域的生动实践。

为深入实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刘小涛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促进和保障洞头建设“海上花园”,有必要通过人大立法,将近年来洞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蓝色海湾整治等做法经验予以固化提升,有效破解海洋经济发展不够充分、城市功能不够完善、优质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并明确下一步发展方向,积极探索更好的海岛高质量发展模式。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决定》立法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起草过程

2022年4月,洞头区政府正式启动立法起草工作,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明确分工,有序推进各项调研和起草工作。洞头区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担任组长,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为第一副组长,抽调骨干力量成立起草工作专班,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并委托浙江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协助区政府开展《决定》的立法基础理论研究和起草,为立法工作提供专业支持。洞头区政府认真梳理并形成了《立法调研提纲》,针对社会公众、各部门单位等不同群体进行了多次调研,按照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2月,形成了《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各有关单位意见。3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葛益平主任到洞头调研“海上花园”建设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3月17日,黄悌敏副秘书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根据领导指示要求和会议讨论意见,我区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在明确建设目标的同时,将“两优先、两发展”确定为基本原则。

(二)关于政府职责。明确了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洞头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关于指标体系。规定洞头区政府应当建立“海上花园”建设指标体系和成效评价体系,定期对“海上花园”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积极改进。

(四)关于规划优先。规定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市政府应当完善“海上花园”建设规划体系,支持洞头编制专项规划。洞头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划专家审查机制、规划集中评估机制。

(五)关于保护优先。规定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加强海岛保护,健全海洋海湾海岛生态保障机制,完善跨区域海上协作、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等4个机制。

(六)关于特色发展。规定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宜渔则渔、宜工则工、宜港则港、宜贸则贸、宜游则游的要求,综合开发、适度开发,完善“一岛一功能”布局,充分发挥洞头渔、港、景、能优势,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国家级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七)关于融合发展。规定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按照产业协同、要素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要求,持续推进洞头与温州大都市区融合发展。加快推进乐瓯洞一体化发展,持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地区、城乡、收入差距,打造共同富裕海岛实践样板。

(八)关于精神文明。提出市、区政府应当充分挖掘海洋海岛文化底蕴,持续推进海霞红色基地建设,弘扬海霞精神,打造新时代民兵建设重要窗口;洞头区政府要以“海上花园”建设工作统领精神文明创建,加强宣传引导,凝聚共建合力。

(九)关于体制机制保障。提出市、区两级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政策资金支持,围绕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资金、人才、土地、金融、科技等保障措施;市政府应当支持洞头区政府在“海上花园”建设中改革创新;市、区人大可以加强对本决定贯彻落实的监督。

来源: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