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议案摘报
发布日期:2023-02-17字号:[ ]

王茂法等19位代表(001号议案)提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激发我市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的必要之举,是我市牢记嘱托续写创新史、勇担使命走好共富路的必由之路。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定,意义重大。一是广泛凝聚各界共识,进一步推动企业对相关法规政策的运用。二是加强资源要素保障,进一步满足企业对人才、土地和资金等的需求。三是促进创新突破发展,进一步提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等的信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监管服务合力,从而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

贾焕翔等12位代表(002号议案)提出,近年来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社会现象频发,失信行为浪费大量社会资源,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可能成为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这些年我市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的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省内一些地市相继出台或正在制定社会信用方面的条例。我市制定社会信用条例十分必要。通过出台法规,一是明确相关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管理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二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环节流程,实行目录制管理。三是规范和促进社会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强化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杨康乐等29位代表(003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创新首位战略取得显著成效。民营企业是温州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为进一步促进发挥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新动能新作用,加强法治保障势在必行。通过制定出台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法规,一是确立民营企业的重要创新主体地位,激发民营经济在创新创造中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引导促进等相关机制,保障和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三是巩固我市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举措经验,完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环境。

郭云强等12位代表(004号议案)提出,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提出“真正把洞头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海上花园”殷切嘱托20周年。为了更好地服务和融入国家和省、市发展大局,打造海洋经济发展增长极,建设海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走出一条海岛共富新路,出台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很有必要。一是有利于国家和省、市改革政策在洞头落细落深。二是有利于推动破解洞头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难题。三是有利于探索创新海岛建设治理的理念与方式,切实促进和保障洞头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海上花园”。

陈兴良等11位代表(005号议案)提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创新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的必然结果,是以法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的必要前提。我市近年来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中取得了成绩,也存在难点和短板,加快开展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立法,刻不容缓。通过立法,一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建立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联动协作机制。二是完善科技创新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三是加大力度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聚集科创资源。四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科技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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