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草案
《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字体:[ ]     发布日期:2023-02-01

《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在温州市人大门户网站(www.wzrd.gov.cn)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给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8961053;电子邮箱:wzdflf@163.com;传真88961070;通信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二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

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推动龙港市实行“市管社区”的基层治理模式,促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龙港市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港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区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基于龙港市不设乡镇(街道)实行“市管社区”的需要,坚持以政府治理为主导,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深化政府职能转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实现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活动。

第三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龙港市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温州市有关部门应当为龙港市开展社区治理改革探索提供指导和支持。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研究处理社区治理工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优化社区规划布局,加强对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及其能力建设扶持,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动资源与服务管理向社区下沉。

龙港市人民政府建立涵盖社会、经济、文化、法治等领域的专家库,支持其提供社区治理相关理论研究、综合研判、战略谋划、政策建议、绩效评估等智力服务以及参与社区治理。

第四条  龙港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相关工作,加强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服务下沉,并推进本单位内部业务融合、办事流程优化。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区治理。

第五条  龙港市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直接联系服务社区工作机制,采取分片服务、人员派驻、定期走访、数字赋能等方式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居民、驻区单位诉求。

龙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加强与居民、驻区单位等的联系沟通。

第六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将下列政府职责和工作中的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通过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力量具体承担: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承担的职责和工作;

(二)依法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职责和工作。

依照前款规定可以交由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力量具体承担的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以下简称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应当编制事项清单,由龙港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清单的编制调整、承接实施等情况组织开展定期评估。

第七条  拟转移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的,应当在龙港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公告。

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力量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承接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并签订委托或者转移承接协议。上述协议应当明确需收回已转出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的情形。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转移承接和收回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对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转移承接后实施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推动社区空间营造、功能完善、文化传承和特质培育,依法协助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工作,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九条  完善落实公众参与机制,社区治理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其他涉及居民、驻区单位重大利益的公共政策制定、实施与评估应当公开征求居民、驻区单位的意见与建议。

驻区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主动配合、支持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引导本单位职工参与社区治理。鼓励驻区单位向居民开放设施等内部资源,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结合本社区实际,明确事项范围、渠道方式、参与主体、议题遴选、议事程序、结果运用以及档案管理等社区议事协商规则,促进社区协商共治。社区议事协商结果应当向居民公开,并说明不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根据社区议事协商议题类型和具体内容,合理选择现场协商、互联网协商、视频会议协商等参与形式,增强议事协商的及时性、便捷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承担和依法协助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者承担,或者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者指派工作任务、下达考核指标。

确需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明确各方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并给予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建立覆盖全市社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托法律服务进社区、民主法治社区创建等活动,引导、支持居民、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活动、理性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指导居民委员会推行社区法律顾问、社区工作者学法等制度,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人民调解员、法律从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在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公益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三条  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融入居民公约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居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推动移风易俗,培育选树社区道德模范,强化道德教化和约束作用,促进家庭和美、邻里和睦、社区和谐。

第十四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信息互联、资源共享、全市覆盖、上下贯通的数字化协同统管平台,整合联通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集成应用网上办事、民情反映、议事协商、预警研判、协同响应、服务直达等场景与功能,推进智慧社区建设,以数字化赋能社区治理。

第十五条  龙港市建立完善政府投入为主、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社会捐赠补充的社区治理经费筹集和保障机制。

鼓励依法设立社区发展基金会,按照规定接收、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财产,支持和推进社区治理。社区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由龙港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公共资源优先用于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倡导驻区单位为所在社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和支持。鼓励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或者引入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可以用于开展下列活动:

(一)居民自治活动;

(二)办理面向居民、驻区单位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承接的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

(三)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驻、联系社区人员的公务活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居民的联系沟通;

(四)社区公共服务、公益志愿服务和党群服务;

(五)人民调解等矛盾纠纷化解;

(六)设置社区超市、城市驿站、家政服务点等惠民利民场所;

(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所有权人同意的其他社区服务活动。

支持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优先为居民提供卫生健康、居家养老、托育托幼、助残帮困等群众急需的社区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应当主动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社区治理职责。建立以工作成效、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社区工作者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应当告知社区工作者。

龙港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年度计划,开展岗前和在岗培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龙港市人民政府可以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合作,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定向培养社区工作人才。

本条例所称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专职社区工作者和网格员。

第十九条  龙港市应当按照社区的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工作事项、服务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专职社区工作者配备数量。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优秀专职网格员、退役军人以及长期从事社区服务的志愿者。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薪酬待遇、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高效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

鼓励符合条件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依法参加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鼓励其他社区工作者参加专职社区工作者培训和招聘。

龙港市有关单位、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安排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岗位面向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本地社会组织发展,引入市外专业能力突出、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的高水平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提供社会服务、承接政府职能、收集社情民意、促进社区和谐等作用。

鼓励居民、驻区单位员工根据所学专业、兴趣爱好、职业经历等,组建或者参加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群众活动团体,集聚社区力量,发展社区服务。

社会组织、社区群众活动团体以及志愿者结合多层次的社区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开展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打造特色社区服务品牌。

第二十一条  龙港市应当加强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在全域合理设置社区网格,选优配强网格长、专兼职网格员等网格工作人员,整合优化资源,依托信息化技术创新网格管理机制和服务措施,构建党建统领、平战一体、集成协同、精密数智的新型网格治理体系。

龙港市有关单位应当将依法履职纳入社区网格管理,实施精细化服务、精准化监管,并加强对网格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

第二十二条  引导和支持社区根据地域相邻、文化相通、习俗相近以及历史沿革、现实往来等因素,按照自愿自主、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原则,联合开展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草案)》的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9月25日,龙港正式成为全国首个“镇改市”,并撤销乡镇、实行“市管社区”,以40%的行政资源承接100%的行政管理职能,探索“大部制、扁平化、低成本、高效率”的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新路子。202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龙港市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的决定》(以下称省人大决定)。经过三年实践探索,龙港市改革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面临政府管理与居民自治的边际不清、整体治理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提炼固化既有改革成效,推动省人大决定落地落实,护航龙港持续深化改革,市人大常委会将龙港社区立法列入我市2022年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

二、起草过程

龙港市人民政府作为《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起草单位,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工作专班,并委托温州大学法学院具体承接,经充分调研,起草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送审稿)》及时组织立法审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提前参与,并就《条例(草案送审稿)》在温州市人民政府、龙港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向市级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市司法局多次赴龙港市开展调研,会同龙港市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党校、温州大学法学院开展数轮集中改稿,修改形成《条例(草案)》。起草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葛益平主任、陈建明副主任相继带队赴龙港市调研督导。市政府张振丰市长专门听取立法工作汇报。9月19日和10月27日,章月影副市长两次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龙港社区立法相关工作。11月10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3条,不分章节,立足龙港“市管社区”基层治理模式,以市管为关键,以社区为基础,在固化改革成效上找亮点、在落实上级决定上抓重点、在谋划难题破解上盯焦点,既总结过往,又适度前瞻。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性规定。《条例(草案)》针对龙港市不设乡镇(街道)实行“市管社区”的特殊情况,明确了社区治理的定义,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实现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第2条)

(二)关于推动“市管”的主导作用。温州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龙港市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龙港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研究处理社区治理工作,优化社区规划布局,加强对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及其能力建设扶持等,并建立社区治理专家库。(第3条)龙港市有关单位基于“大部制”“扁平化”改革,既各司其职,更加强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服务下沉,同时做好内部业务融合优化。(第4条)龙港市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直接联系服务社区工作机制,采取分片服务、人员派驻、定期走访、数字赋能等方式依法履职。龙港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大代表联络站,加强与居民等的联系沟通。(第5条)细化落实省人大决定有关可以将政府职责和工作中的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力量具体承担的规定。(第6、7条)

(三)关于加强“社区”的基础作用。明确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并依法协助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工作。(第8条)完善落实社区治理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区议事协商作用。(第9、10条)规范和保障社区工作清单化,切实为社区减负。(第11条)推动法进社区,引导支持依法开展活动、理性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12条)促进社区德治,提高居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第13条)建设数字化协同统管平台,推进智慧社区建设,以数字化赋能社区治理。(第14条)

(四)关于社区治理的扶持保障。建立完善社区治理经费筹集和保障机制,鼓励依法设立社区发展基金会。(第15条)统筹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明确设施的多方位综合服务用途,支持优先提供“一老一小”等群众急需的社区公共服务。(第16、17条)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并推进专职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以及与其他社区工作者的融合。(第18、19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群众活动团体等参与社区治理。(第20条)构建新型网格治理体系。(第21条)引导和支持社区联合开展共建共治共享。(第22条)

四、其他事项

立法计划中该项目原名称为“《龙港市城市社区工作条例》”,龙港市人民政府在起草阶段结合立法需求以及条款内容,并经征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意见后,调整为《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

来源: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