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期: 2022-09-02 信息来源: 市人大 作者:

(2022年8月31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等重大决策部署,更加有效发挥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更高水平为做强做大“全省第三极”提供法治服务,更大力度为谱写“两个先行”温州篇章提供法治支撑,更加全面为加快建设更具活力的“千年商港、幸福温州”提供法治保障,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格局站位

1.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优化法律监督格局,提高法律监督质效,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检察机关应当全力护航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坚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认真贯彻《温州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促进条例》等法规,推进新时代“两个健康”法治研究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探索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简化合规程序,持续促进企业合法经营。推动严惩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与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有机结合。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三农”领域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和商品服务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加大科技成果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服务温州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护等领域的法律监督。

3.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温州建设,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健全检察办案公开审查听证、检察决定公开宣告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立足办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加强以案释法,提升社会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推动构建涉海检察体系,密切与涉海单位的工作衔接,依法打击涉海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海洋和海岸线安全。

4.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社会民生领域司法保障。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相关制度,推动健全配套机制,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坚实法治护航。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依法惩治坑农害农犯罪,依法加强农用地司法保护,促进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传统村落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活动,强化弱势群体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深化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二、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履职效能

5.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做优刑事检察监督。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完善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规范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运用,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全覆盖。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犯罪以及由公安机关管辖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6.检察机关应当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和虚假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错误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突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错误分配财产、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问题的监督,探索对进入破产程序和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和对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的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的监督。

7.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推动法律监督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健全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联动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问题的监督,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问题。

8.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和老年人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9.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优化监督方式。加强事前沟通,依法调查核实,坚持效果导向,进一步践行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发挥一体化优势,进一步完善领导、配合和协作机制。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深化检务公开。建立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三、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履职环境

10.侦查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监督意见并及时反馈结果。有序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联合督办、业务研判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在刑事撤案(终止侦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治安处罚等方面的执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11.审判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充分说理制度,积极推进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判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工作。落实不开庭审理的刑事公诉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在宣判后三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的要求;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建立与检察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裁判、调解、保全、执行等方面的司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在规范案卷调阅程序和明确查阅责任、信息保管责任基础上推进法院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支持依法开展远程视频庭审。

12.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管信息、监控视频的互联互通、在线监督。

13.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依法推动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监察机关管辖案件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1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健全府检联席会议平台和机制,完善重大问题共同商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等工作机制,政府督促所属部门及时办理并回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加快推进各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建设,积极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广泛运用大数据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15.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审判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应当将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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