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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二审通过
字体:[ ]     发布日期:2021-09-18

2021年8月26日,《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经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立足我市实际和城市管理需求,借鉴各地立法执行效果、修改情况,对各方意见和利益进行充分倾听、沟通和协调,最终形成报批文本。

一、立法必要的考量。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情、伤情,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快速推进,城区建筑密度和高度、居住人口密度均快速增长,燃放烟花爆竹更容易引发事故,造成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环境的损害。虽然,我市在2006年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但仍存在管理依据效力位阶较低、禁止销售等源头管控依据缺失等问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亦时有发生。近年来,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环保意识不断增强,温州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群众禁放烟花爆竹呼声十分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不断提出禁燃建议和提案。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区域,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保障公共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市容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舆情风险的评估。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民俗之一,通过立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是否会与部分社会公众的观念产生较大冲突?《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对此进行了充分评估和论证。在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起草部门面向全市社会成员以网络形式征求意见期间,仅收到关于禁止燃放的反对意见22条,且这22条反馈意见仅反对全面(一刀切地)禁放,均赞成有所限制或有条件地燃放;51.43%的受访者近三年春节期间没有燃放烟花爆竹;66.67%的受访者认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会提高其生活质量。2021年5月10日至24日,市人大法工委再次公开网络问卷调查,超过72%的人赞成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限制。以上数据显示,《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具体精神和内容为绝大多数受访者所支持和赞同。

三、双禁区域的确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十七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四项明确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增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第三十条第七项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基于此,《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充分考量社会公众意愿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当地政府对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的管理需求,并最终采取法定加划定方式确定禁燃禁售区域,即明确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和灵昆街道、昆鹏街道,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等为法定双禁区域。除上述法定双禁区域之外,市、洞头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自行确定其他双禁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四、禁燃禁售的例外。1992年,广州市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特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至今大约已有200多个城市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明确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但执行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而坊间对禁燃禁售的争议也一直不断。近几年,多地通过修改法规的形式对禁燃禁售规定进行了调整,比如通化市于2021年将2017年立法确定的主城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改为限制燃放,并确定了允许燃放时间,而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划定。基于这样的背景,结合公开征求意见和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要求给传统习俗留出空间的意见建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最终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可以确定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等,通过开口授权方式,充分了尊重传统习俗。

五、制度设计的取舍。《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立足小切口,坚持问题导向,总共13条。除确立双禁区域和例外规定外,主要增加有关相对人储存、告知、劝阻等义务。在审议过程中,政府草案有关烟花爆竹购买实名制、不得向未成年人人销售烟花爆竹等规定,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士热烈讨论,认为该规定过度增加了经营者和购买者的义务,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效果有限。经过多番研究、论证、博弈后,最终删除了上述规定。但是,为保障法规落地实施效果,考虑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时间短、取证难特点,仍然保留规定了在双禁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规定,并根据罚责相当原则,调整了处罚幅度。从表决情况看,上述取舍,获得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支持和赞同。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较好的融合了市域治理现代化需求和传统习俗,其出台将为我市开展烟花爆竹精准管理,解决烟花爆竹源头管理等难症,提供法律支撑。

作者:黄淑淑 来源: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