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草案
《温州市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促进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字体:[ ]     发布日期:2021-08-27

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温州市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温州市人大网站(http://wzrd.wenzhou.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邮编:325009;电话、传真:88961070;邮箱:wzdflf@163.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9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要素配置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五章  亲清政商

第六章  规范引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以下简称“两个健康”),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促进工作。

第三条 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法治保障、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处理相关重大问题,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日常指导、组织和协调。

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两个健康”评价标准,定期开 展评价。

第二章  要素配置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建立健全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按照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工业、服务业项目等用地需求。完善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产业项目合同履约管理,综合治理闲置低效用地。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划定工业区块线,实施工业区块线保护管理和工业用地占补平衡制度。

区块线一级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建设商业住宅、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确因城市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减少工业区块线一级线面积的,严格执行“占一补一”政策,实施县域或者市域范围内占补平衡。

第八条 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等规定条件的,一般工业项目 自有用地内非生产性用房可建建筑面积比例可以放宽至百分之二十五,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小微企业园开发完成后,项目产权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以层或者幢作为最小不动产单元分割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优化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服务保障措施,培育和引进不同领域多层次人才。

建立以岗位经历、年薪待遇、实际贡献为主要标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参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作用,培育发展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和开展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技工教育,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施技术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合地方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需求,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产业工人。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无还本续贷、无抵押贷款、按份额抵押、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小型微型企业授托融资、技术产权证券化融资等创新扶持措施,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健全财政竞争性存款扶持引导机制,将金融机构对本地民营经济的贡献纳入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 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健全监管协调 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风险联动防控;

二) 利用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 权质押风险;

三) 利用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等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引导和激励政策,推动产业升级转型,构建安全稳定、协同发展的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

鼓励支持电气、鞋业、服装、汽车零部件、泵阀等传统制造业提升发展。引导培育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五条  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重点培育特色物联网、智能计算等数字经济新产业,推动传统产业在设计、制造、管理、营销等环节的数字化升级。

第十六条 高水平建设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环大罗山科创走廊建设,发挥瓯江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作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新发展。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开展区域协同创新和国际创新合作,促进科创飞地成果在本市承接、利用和转化。

第十七条 推进品牌强市,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自主商标品牌与区域公共商标品牌、区域产业集群商标品牌联动发展,鼓励开展跨国品牌并购。

第十八条 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节能降碳、能源管理、绿色品牌建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积极参与碳排放达峰行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梯次培育,推动中小微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发展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和上市企业。

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条  依托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惠企政策直通车、为侨服务“全球通”等服务场景,推进“两个健康”集成应用建设, 实现涉企事项一站式服务。

深化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主题集成改革,推动跨区 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业务协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入医疗、体育、养老等领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善规划引导、多元合作、分类管理、财政激励、购买服务、人才流转、投融资扶持、准入退出等机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举办社会事业,实施平等待遇、同等监管。

第二十二条 推行涉企鉴定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估,鉴定评估结果一评多用。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增设鉴定评估,不得对同一项目强制要求重复鉴定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法归集、使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引导不良信息主体改正失信行为。符合不良信息修复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予以修复,并告知原不良信息主体。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依法需要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符合下列条件 的,简化登记手续:

一)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场所和指定时间内;

二) 利用个人或者家庭成员技能谋生。

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行业目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五章 亲清政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企恳谈机制。完善政府联系服务企业以及政府负责人服务民营企业领办制度。

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诉处理机制,设立维权接待日。

第二十七条 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市场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及时制定、公布配套具体规定。对关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以邀请相关领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代表参与起草。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企业减负长效机制,持续落实减负降本政策。合理统筹政府邀请企业参会、入企调研,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和数据报送,减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精力负担。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理旧账机制,按照限定处理期限、明确化解主体、区分问题类型和层次的要求,化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推行下列柔性执法方式:

一) 采用告知、建议和劝导等方式,预防违法行为;

二) 采用约谈或者告诫等方式,纠正轻微违法行为;

三) 采用行政协议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和非公有制经济组 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行为;

四) 其他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定期梳理公布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涉企行政指导目录。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服务制度,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人民调解员,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意愿,指导规范内部法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协助化解涉法风险和矛盾纠纷。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大涉企案件风险报告制度,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优化风险企业分类处置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破产联动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维护社会稳定、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相关重大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债权人利益保 护、特殊破产案件清算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

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和破产公职管理人制度。鼓励和支持因生产经营导致丧失淸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重新创业就业。

第三十四条  健全“三清单一承诺”政商交往机制,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实施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公职人员承诺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确政商交往行为规范,鼓励支持正常交往。

建立清廉民企建设引导清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实情,主动加强政企沟通交流。

第六章  规范引导

第三十五条 每年11月1日为温州民营企业家节。开展关爱企业家活动,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社会氛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营造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推动温州文化基因和温商精神传承、发展。

第三十六条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根据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主动融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承担向上向善、推动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积极促进就业创业、保障劳动权益、参与社会公益、推进共建共享,让高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第三十八条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行业发展、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教育培训。统筹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民营企业家培训计划安排。

举办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相关培训,应当遵循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实施下列措施,促进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一)建立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人才库;

二) 开展理想信念、国情市情、国际视野、能力提升等教育;

(三)选派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到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学习交流;

四)其他促进年轻一代企业家健康成长的措施。

第四十条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培育、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依法加强对收费以及组织评比、认证等行为的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政府职能转移、 购买公共服务双向精准对接机制,支持行业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参与购买服务,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增设涉企鉴定评估或者对同一项目强制要求重复鉴定评估的;

二) 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涉企案件风险,或者未建立企业 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的;

三) 制定涉企政策未按照规定听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行 业协会商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的;

四)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培训的;

五)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工作中,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且未谋取私利,确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与损失或者存在过错失误的,适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温州市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

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温州作为中国民营经济先发地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明显,“敢为天下先”精神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但受国际复杂形势、国内发展深刻变化以及自身内部转型发展等影响,我市民营经济组织普遍面临经营模式创新与产业升级、技术变革、经营者新老交替等现实考验。2018 年获批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以来,市委市政府以“两个健康”的非常之功推动温州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了一系列有益经验和创新做法。制定《温州市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总结温州“两个健康”改革创新经验并以立法固化提升,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是我市“续写创新史为全省带好头,也为全国做示范”的生动实践。

二、起草过程

《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 2021 年度立法审议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起草。时任市委书记陈伟俊、姚高员市长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市人大葛益平主任专题听取立法进展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市政府陈建明常务副市长和市人大厉秀珍副主任担任《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双组长”,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指导推进立法工作。一是全力提升立法工作力量。市发改委从全方位完成立法工作要求出发,委托温州大学法学院王宗正院长领衔的多学科10人课题组开展起草工作,制定详细立法研究方案,除完成常规立法所需材料外,还持续推进“一个专题理论研究、四个立法资料保障库”。市司法局委托温州市委党校、华东政法大学,协助开展立法审查以及专家论证工作。二是全面开展意见征集工作。市政府林仕德副秘书长多次召开部门座谈会,部署立法素材收集工作,听取研究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组织到鹿城、龙湾、乐清、瑞安等地专题现场调研。召开涉企政策意见征询会、党派立法座谈会,听取企业经营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和民建市委会工商界会员的意见建议。三是切实强化立法审查工作。市司法局牵头开展审查工作,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提前介入,会同市发改委、市“两个健康”创建办、温州市委党校和温州大学法学院课题组等开展多轮集中改稿。7月22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和立法特色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 8 章 44 条,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总则部分。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政府职责,建立健全“两个健康”评价标准。2.关于要素配置。为回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急难愁盼”问题,规定了土地、人才、金融等要素配置保障条款。3.关于创新发展。从产业引导、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品牌驱动、绿色低碳、企业梯次培育六个方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生创新驱动发展。4.关于政务服务。提炼集成我市推进“两个健康”(特别是优化营商环境)既有工作成果,规定了“两个健康”集成应用建设、“最多评一次”等六方面内容。5.关于亲清政商。从畅通政企交流、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济减负和精力减负等九个方面,规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6.关于规范引导。规定了设立温州民营企业家节、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等六项规范引导措施。7.关于法律责任。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并规定推进“两个健康”工作容错机制。

(二)立法特色

一是扎实立足“两个健康”创建工作成果,实现经验入法提升示范效应。通过文本梳理、合法性评价、调研访谈、市外比照等方法,系统梳理我市“两个健康”工作形成的四个清单经验,按照合法、有效、特色的基本标准,筛选可入法经验。《条例(草案)》对88项“两个健康”温州特色经验(特别是其中34项具有引领性的典型举措)予以总结提炼并吸纳入法。示范性经验入法,是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新形态,也是温州立法的首次探索尝试。

二是深度研究“两个健康”重要论述和宪法精神,确立“鼓励支持”“教育引导”双向调整的立法基本思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三次重要讲话,宪法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文件精神,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建议,《条例(草案)》明确了“鼓励支持”和“教育引导”双向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立法基本思路。《条例(草案))》第二、三、四、五章(要素配置、创新发展、政务服务、亲清政商),主要体现了鼓励支持的政策;第六章(规范引导)集中落实教育引导的精神。

三是科学运用促进型立法技术和方法,契合立法规律和立法初心。《条例(草案)》首先尊重经济规律,遵循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其次体现推动引领功能,不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设定过多强制性、制裁性规范。在立法目的上,侧重引导、推进和倡导;在政府定位上,体现引导性和服务性;在法律规范上,多采用政策宣示性规范、发展方向性规范、激励扶持性规范。相应地,为了保障和监督政府职责落实,《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设定了法律责任。

四是及时贯彻党和国家最新政策精神,提炼“共同富裕”“绿色低碳”等规范内容。国家及省市“十四五”规划已相继发布。5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为了使《条例(草案)》更具时代性和前瞻性,及时研究“两个健康”工作与“共同富裕”“绿色低碳”等新工作目标之间的联系。如结合温商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现实基础,《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提出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主动融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承担向上向善、推动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这是国内首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共同富裕社会责任的立法探索;绿色低碳条款(《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碳排放达峰行动的倡导性规范,也是我市在相关领域首次立法尝试。

四、其他说明

《条例》名称原为《温州市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政务服务条例》,在起草和审查阶段均有意见建议调整。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及《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意见的函》(全联函〔2018〕72 号)中均表述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立法名称,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将名称调整确定为“《温州市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促进条例》”。

来源: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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