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字体:[ ]     发布日期:2020-09-02

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草案)》已经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现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给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东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25009;传真:88961071;)。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附件:1.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草案)

2.关于《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附件1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泰顺廊桥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泰顺廊桥及其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泰顺廊桥,是指泰顺县行政区域内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廊桥。

第三条泰顺廊桥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泰顺廊桥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泰顺廊桥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泰顺县人民政府负责泰顺廊桥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廊桥保护责任制。

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泰顺廊桥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泰顺廊桥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承担下列泰顺廊桥管理工作:

(一)开展日常巡查,组织保养、修缮;

(二)落实防洪、防火、防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宣传泰顺廊桥文化;

(四)依法承担的其他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泰顺廊桥日常管理。

第六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泰顺廊桥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需要设立泰顺廊桥保护专项资金。

泰顺廊桥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廊桥保护相关规划编制;

(二)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监测预警和保护工程;

(三)廊桥周边环境整治;

(四)世界文化遗产申报;

(五)廊桥传统民俗文化继承弘扬;

(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传播;

(七)廊桥资源开发利用;

(八)泰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泰顺廊桥保护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泰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泰顺县文物、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廊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电视、广播电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普及泰顺廊桥知识,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将保护泰顺廊桥纳入村规民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泰顺廊桥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廊桥的行为。

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泰顺廊桥保护,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泰顺廊桥,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保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廊桥,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由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为文物保护点,依法实施保护。

第九条  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泰顺廊桥专题调查,评估廊桥保护现状,征集发现保护对象。对新纳入保护名录的廊桥,应当及时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可以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确保泰顺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的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划定前应当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保证廊桥的安全,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属于文物保护点的,由泰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和廊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泰顺廊桥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泰顺廊桥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突出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历史环境风貌等重点保护要素,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利用需要可以划定风貌协调区。

第十三条  泰顺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泰顺廊桥相协调,注重保护其周边古道、古村落以及所依托的山水、地貌、林木等自然景观,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廊桥周边景观风貌。

建设项目确需改变泰顺廊桥周边景观风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已有的破坏泰顺廊桥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予以治理。

第十四条  确因保护需要,可以对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不动产依法实施征收。

征收不动产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十五条 泰顺廊桥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有损毁危险的,廊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抢救修缮。抢救修缮应当保持原有构造特点和历史风貌。

第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擅自拆除泰顺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

(二)买卖、置换泰顺廊桥建筑构件,但是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购买或者置换的除外;

(三)在泰顺廊桥本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等使用明火行为,但是因泰顺廊桥传统民俗文化活动需要的除外;

(四)在泰顺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上刻划、涂污;

(五)在泰顺廊桥本体上设置、张贴广告,堆放杂物或者晾晒物品;

(六)在泰顺廊桥本体上安装、敷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

(七)拆除、破坏、污损、擅自移动泰顺廊桥保护标志、界桩;

(八)危害泰顺廊桥安全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泰顺廊桥传统民俗文化活动目录由泰顺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七条对泰顺廊桥的利用应当安全、合理、适度,依法保障其原有使用功能,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

第十八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鼓励采取下列措施,推动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一)建设传承基地、体验基地;

(二)寻访传承人,鼓励其开展木拱桥营造实践活动,提升技艺水平;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后继人才培养活动;

(四)发掘、记录、整理、展示传统营造技艺及其实物,出版相关书籍和音像资料;

(五)传承、传播传统营造技艺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泰顺廊桥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在列入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列入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廊桥周边景观风貌的,由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尚不严重的,由泰顺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泰顺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泰顺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草案)》的

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位于泰顺县境内的廊桥(有木拱廊桥、木平梁廊桥、石拱木廊桥等多种类型)是历史遗存在浙闽山区的文化瑰宝,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稀缺性,它既是泰顺推进全域旅游最宝贵的财富,更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2009年,其中所采用的“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列入《人类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2年,包括泰顺县溪东桥、北涧桥、三条桥、文兴桥4座廊桥在内的闽浙两省七县(寿宁县、屏南县、周宁县、政和县、泰顺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22“闽浙木拱廊桥”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及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点(是温州地区唯一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泰顺廊桥保护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保护机制待完善。泰顺县境内现有廊桥多由民间集资建造,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往往难以明确(特别是目前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32座古廊桥),无人履行法定的保养、修缮以及防洪防火等管理义务,而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法承担全县廊桥的日常管理。此外,现有经费投入也不足以保障为泰顺廊桥提供更多更好的保护。二是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廊桥保护规定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偏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针对文物保护点的相关规定较少,更未涉及对新建造廊桥的保护。三是廊桥保护与利用宜规范。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廊桥保护意识较薄弱,诸如在廊桥上下游简单化地使用现代工艺建设驳岸、防洪堤,周边民居新(改、扩)建的建筑风格未遵循历史及景观风貌,廊桥及其周边古民居占道经营等风貌不协调问题并不鲜见。四是廊桥申遗需要立法助推。泰顺木拱廊桥已入选我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有相关专项立法是正式申报的必要条件之一。故而,制定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护、继承和弘扬泰顺廊桥这一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坚定文化自信,有其迫切的现实需要积极的引领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203月,泰顺县正式启动廊桥保护立法工作,成立了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人大副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的县廊桥保护立法调研领导小组(以下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开展实体化办公,负责具体起草工作。起草工作专班坚持全面动员、广泛调研、专家参与的思路,委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开展条例立法基础研究及论证,并通过走访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外出考察学习等方式,推动廊桥保护立法进程。起草工作专班和受委托单位人员实地调研全县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32座廊桥,征集乡镇、村居意见。县领导小组召集县相关部门、乡镇就条例起草文本征求意见。430日至530日,在市及泰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泰顺新闻网、微信公众号“泰顺发布”等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5月,再次分片召开县相关部门、乡镇意见征求会。518日至22日,分管副县长带队到永定、庆元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较好的地方调研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5 29日,条例草案文本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618日报送立法审查。

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条例起草工作,主动参与前期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就条例(草案送审稿)及时落实审查工作。重点针对适用范围、保护机制、分级管理、非遗传承传播等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派员参与指导。将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在市及泰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向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书面征求意见。召集市有关部门开展泰顺廊桥保护立法座谈。与民盟温州市委会就条例修改进行立法协商。牵头会同泰顺县起草工作专班、受委托单位以及市立法专家进行多轮集中改稿,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稿)724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24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泰顺廊桥及其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2条第1款),明确了立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泰顺廊桥本身,二是蕴含在泰顺廊桥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鉴于泰顺县现有廊桥(既有古廊桥,也有新建廊桥)以及人力财力状况,对本条例所称“泰顺廊桥”予以必要界定,即明确为该县行政区域内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廊桥(第2条第2款;目前已有此类廊桥32座,多系明清及民国时期的古廊桥,其中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有20座〈国保15座、省保4座、县保1座〉、列入文物保护点的有12座)。对于新建造(含近现代)的泰顺廊桥,如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则由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为文物保护点,纳入条例适用范围逐步予以保护(第8条第2款、第9条)。

(二)关于保护机制

一是明确市县层级分工。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泰顺廊桥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第4条第1款)。泰顺县人民政府负责泰顺廊桥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廊桥保护责任制(第4条第2款)。二是明确主管和协同部门。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泰顺廊桥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泰顺廊桥保护相关工作。(第4条第3款)三是明确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针对当前泰顺廊桥日常管理责任主体未落实导致保护流于形式的问题,明确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承担泰顺廊桥日常管理工作。四是鼓励社会参与保护。宣传普及泰顺廊桥知识,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将保护泰顺廊桥纳入村规民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泰顺廊桥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廊桥的行为。鼓励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泰顺廊桥保护,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7条)。

(三)关于资金保障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泰顺廊桥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需要设立泰顺廊桥保护专项资金(第6条第1款)。明确泰顺廊桥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廊桥保护相关规划编制,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监测预警和保护工程,廊桥周边环境整治,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廊桥传统民俗文化继承弘扬,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传播,廊桥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第6条第2款)。

(四)关于分级保护

泰顺廊桥的建造年代和建造技艺存在差异,根据保护价值和程度的不同,明确按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这两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等级划分,实施分级保护(第8条)。借鉴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经验,对现行文物保护法未涉及领域予以补充,加强对列入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以下称“文保点廊桥”)的保护。如泰顺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文保点廊桥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确保泰顺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的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划定前应当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10条)。又如,将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延伸适用于文保点廊桥保护范围内,并明确确需实施此类行为的,由泰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11条)。组织编制泰顺廊桥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报泰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专项规划应当突出重点保护要素,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利用需要可以划定风貌协调区(第12条)。泰顺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泰顺廊桥相协调,注重保护其周边古道、古村落以及所依托的自然景观,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廊桥周边景观风貌。建设项目确需改变泰顺廊桥周边景观风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已有的破坏泰顺廊桥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予治理。(第13条)确因保护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不动产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第14条)。对有损毁危险的泰顺廊桥,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抢救修缮(第15条)。明确禁止实施损毁、擅自拆除泰顺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等8类行为(第16条第1款),并注重与泰顺廊桥传统民俗文化保护的有序衔接(第16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五)关于非遗传承传播和廊桥申遗

泰顺县人民政府推动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采取以下措施:建设传承基地、体验基地;寻访传承人,鼓励其开展木拱桥营造实践活动,提升技艺水平;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后继人才培养;发掘、记录、整理、展示传统营造技艺及其实物,出版相关书籍和音像资料;传承、传播传统营造技艺的其他措施(第18条)。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泰顺廊桥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第19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对于上位法以及其他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重复规定。根据保护管理需要,条例草案就在列入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作业行为、擅自改变列入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内廊桥周边景观风貌行为和违反条例草案16条所规定禁止行为的,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第21条、第22条、第23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应当安全、合理、适度利用泰顺廊桥,依法尊重原有使用功能,实行相应容量控制(第17条)。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市人大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