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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浙江有新规!

发布时期: 2020-01-01 信息来源: 清廉浙江 作者:

2019年12月31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开始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引发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那么

什么是民间借贷行为?

党员干部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违规的呢?

今天,小编结合新规为你一一解答~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对相关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范围作了规定。

党员干部不能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这条纪律很好理解。可自己的钱借给别人赚点利息,为什么也会成为“风险操作”?

事实上,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利息,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民事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

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

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借款人谋利;

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

上述行为,表面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实质上却是以权谋私,个中不乏权钱交易的勾当,影响十分恶劣。因此,现实中需要根据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性质,实事求是予以区别处理。

针对违规借贷行为,“红线”已经划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由此可见,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绝非某些党员干部自认为的“小事情”,而是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的“大问题”。

在实践中

如何界定违规借贷行为呢?

《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规定,领导干部在参与民间借贷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关系;

(二)向他人出借资金并收取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息;

(三)将从他人、银行或其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的法人、组织处取得的资金转借他人赚取利差;

(四)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在他人出现支付困难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让他人对自己、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法定顺序、比例优先清偿借款或提前清偿未到期借款;

(六)以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实施上述(一)至(五)项行为;

(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资金提供帮助;

(八)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行为。

新规规定,

建立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事项报告制度。

↓↓↓

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等情况,应在当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填报。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最后,小编温馨提醒

新规要求:对本规定实施(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发生尚未结清且与本规定不符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应立即向组织报告,并在本规定施行之日6个月内终止关系。

纪法链接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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