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8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市人大机关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机关的来信办理工作,维护来信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其处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应当在收到信访人的来信或者转交的信访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具体受理信访件的经办人员,在拆封信访件时,应当保持信封表面的地址、邮戳、邮票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正文、附件、信封的顺序整理装订。
信访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逐件登记,载明下列内容:
(一)来信人的姓名、人数。姓名一般以信封上的署名为准;信封上没有署名的,以来信最后落款的署名为准;信封和落款都未署名的,登记为匿名;两人以上来信的,登记第一个署名,并在该姓名后添加“等*人”字样;以单位名义来信并盖有单位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来信人登记为单位。
(二)来信人地址、联系电话。来信未写明具体地址的,以邮戳上的地址为准。来信有联系电话的,应当一并录入。
(三)信访内容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表述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简要经过,以及信访人主要诉求、有关单位处理情况等。
(四)附件信息。来信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过司法、仲裁、行政等程序处理并附有相关材料的,应当记录相关处理单位名称、文书编号(案号)和处理结果等信息。
(五)其它信息。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来信的,作为重信登记。来信人不是信访事项当事人的,应当注明来信人与信访事项当事人的关系。没有对应登记栏目的重要信息可以在备注栏登记。
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等形式的来信,参照上述要求登记。
第四条 来信分为群众来信、领导交办、代表交办、代表来信和上级交办等。
根据来信内容,办信方式分为内部转办、转送、交办、存件和解释。
第五条 内部转办。属于市人大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按照《温州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分工,由信访办办信人员填写“温州市人大机关信访事项内部转办单”,经信访办主任签字后,转交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单位办理,并由信访办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告知或者回复来信人。
第六条 转送。不属于市人大机关受理范围的一般来信,需要转送有关市级单位或者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理的,由信访办在收信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填写“温州市人大机关一般信访事项转办单”,以普通信件寄出转送。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来信人该信访件的去向,但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由事权单位直接回复来信人。
第七条 交办。对重要信访事项,实行交办。重要信访事项包括:
(-)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交办,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或交办,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三)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反映或者转递的信访事项,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四)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监督议题、执法检査相关的以及与群众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五)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需要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办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信访办主任审签后,以温人信〔20**〕**号的形式函转有关市级单位或者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理。
承办单位按照《温州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告办理结果。报结材料应当一事一报,对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应逐一给予答复。承办单位对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再行转办的,在报告办理结果时应将转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一并上报。
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信访办要认真审核,确定是否予以结案。
信访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信访办理情况告诉信访人;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觉回避。
第八条 存件和解释。做存件和解释处理的,按照《温州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各承办单位反馈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办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对领导批办的,应当将批示意见复印件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