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大机关接待来访工作细则

发布时期: 2019-05-28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 作者:


2019528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机关来访接待工作,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走访形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其接待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人大机关受理来访事项的范围,按照《温州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来访接待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信访办安排专职信访干部,每周一个固定工作日在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待来访群众。

固定接待日之外的时间来访的,由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统筹安排临时接待场所。

来访接待工作必要时可以由分管秘书长或者办公室分管领导协调,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相关单位的干部共同参与。

专职信访干部如遇出差或请假,自行安排好人员顶岗。

第四条  接访人员履行下列来访接待工作职责:

(一)保持接待场所卫生整洁。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核实来访人姓名、人数、地址、联系方式;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厘清信访人反映的主要内容、诉求、理由、依据,并做好记录。

(三)来访人有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的,要仔细阅读,并收集好材料。

(四)、核对有关来访人历史记录情况,准确辨别初访、重复访、已经终结的缠访等情况。

(五)做好接待的记录汇总,记录每一批次群众来访的接待、处理等情况。

第五条  对初次来访人员,应当根据来访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者已经按照法定途径处理终结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二)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机关处理的来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来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温州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转办程序办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转送或者交办的信访事项,按照《温州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交办、转送程序办理。

第六条  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重复访,或者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接访人应当当场明确告知来访人不再受理。对已经终结的重复访,同时应当结合以前的办理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耐心做好劝返、解释及心理疏导、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对闹访、群访、敏感事项等特殊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闹访、滞留不走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报告,共同做好稳控和劝导工作。

(二)对群众集体来访,按照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的统筹安排,接待来访者推选的代表。来访事项需要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机关有关单位参与接待的,值班接访人员应当向信访办主任报告,另行组织安排。必要时可以邀请分管秘书长或者办公室分管领导参与接访。

(三)对涉及面广的敏感问题或者疑难、复杂来访事项,可以邀请有权处理机关和部门派员联合接待,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调研,分析信访发生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八条  信访办应当对群众来访情况和集中反映的问题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带有普遍性的来访事项,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常委会分管领导、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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