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

发布时期: 2019-10-30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 作者:


(2019年10月30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利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且总投资在三亿元以上的计划新建单体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或融资进行项目建设,严防各类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遵循国家、省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编制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在年初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提交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征求意见稿,由市人大财经委组织开展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汇总表,包括年度政府投资方向、重大项目数量及投资总额等总体情况以及具体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等;

(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说明,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合理性,项目投入产出总体情况、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目标、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等。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项目投资的规模和预期目标;

(四)项目资金的安排和投入产出情况。

第八条  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切身利益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前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审查,对政府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征求意见稿,在审议基础上逐项进行票决,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为通过。因各种原因未通过项目,待条件成熟时,市政府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票决。未经市人大常委会票决通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票决通过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撤销项目的或者调增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原概算百分之十,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十日前提交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调整方案,由市人大财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征求意见稿及项目调整方案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或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必要时,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或者专项监督,开展专题询问或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概预算控制,规范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安排使用的审查监督,开展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本级和区、县(市)共建项目,市属相关开发区(功能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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