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6年3月25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0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即进行宪法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市长;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誓,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领誓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宣誓人数较多时,也可分批进行。
第七条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
第八条 宣誓仪式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厅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举行宣誓仪式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九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宣誓仪式;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等参加宣誓仪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安排新闻媒体对宣誓仪式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条 宣誓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宣誓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宣誓。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宣誓具体事项的规定,分别由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