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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温州市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期: 2018-04-20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 作者:

 

各县(市、区)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温州市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

201835   

 

 

中国共产党温州市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市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委建立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实现巡察常态化、全覆盖。

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省委统一领导、市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第五条  巡察工作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的领导下开展,纳入全市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市委负主体责任、市委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明确、责任清晰、标准具体、追责有据的巡察工作责任体系。

市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市县两级巡察工作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强化示范传导、政策指导和典型引导,着力构建市县“一盘棋”的巡察工作格局。

第七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市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委工作机构,设在市纪委。

第九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联络上级巡视工作;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对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进行指导;

(八)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市委巡察组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副县长级巡察专员、科级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

市委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市委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察组全面工作,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授权。巡察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调或抽调、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建立市委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选择政治素质过硬、原则性强、勇于担当、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的领导干部组成巡察组组长库;选择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信访、财务、审计、法律等业务或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优秀专业干部组成巡察人才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并定期抽调一定数量的新任市管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

抽调人员在巡察期间向市委巡察组组长负责,由市委巡察组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抽调的人员,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五条  市委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建立临时党支部,开展组织活动。

市委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一般确定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被巡察党组织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市委巡察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不断提高巡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

巡察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纳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总体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市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市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市政协机关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巡察组可以对县(市、区)的巡察对象开展巡察。

按照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由市委巡察机构配合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

第十八条  市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围绕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重点人主要是指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事主要是指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体事项;重点问题主要是指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产资源分配权等以权谋私的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市委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委巡察组采取本条第四项、第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工作,应当由市委巡察组提出申请,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市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委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委确定巡察对象后,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书面通知被巡察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市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宣传、信访等部门和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市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市委巡察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市属企业、市属高等院校巡察时,市国资委、市委教育工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市委巡察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县(市、区)的巡察对象开展巡察时,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市委巡察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委巡察组根据批准的巡察工作计划、方案,结合被巡察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市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通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等方式,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并向社会公布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和巡察组联系方式等信息,为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提供便利条件。

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常规巡察的集中了解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或缩短;专项巡察的集中了解时间视情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市委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市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决定。

第三十条  市委及时听取巡察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相关会议材料及时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市委同意后,市委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在党委(党组)会议上进行专题研究,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党委(党组)文件形式报送;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由本人签字确认后报送。

被巡察党组织对整改落实负主体责任,应当做好巡察前的即知即改、巡察中的立行立改、巡察后的全面整改工作;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市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犯罪的线索以及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上述问题和线索的移交手续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巡察组会同接收机关(单位)办理,并制作移交清单。

第三十四条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察期间,被巡察对象是拟提拔人选的,市委组织部或有关干部考察组应当听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市委巡察机构要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办,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函询、专项督查、巡察“回头看”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落实巡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委托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限期整改;经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  加强巡察公开、宣传工作。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均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宣传、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宣传、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察反馈的问题,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核处置。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和影响巡察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委巡察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办公室:

(一)超越职权要求巡察工作回避特定问题、干扰调查核实、对具体问题线索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的;

(二)为特定对象请托说情的;

(三)要求巡察工作人员私下会见相关人员的;

(四)违反规定打探巡察信息、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插手、干预和影响巡察工作,妨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巡察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温州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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