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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使用莫“任性”

发布时期: 2018-02-26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 作者: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一种便捷的沟通方式,使用手机发送微信,在“朋友圈”转发各类文章、信息,是人们互相之间交流、沟通、联络、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朋友圈”看起来似乎是私人空间,其实更多的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经过数次转发后,其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根本无法想象。

吴某,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一个周六的午后,在家休息的吴某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行为,受到纪律处理。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读

所谓“言论自由是有底线的自由”,普通公民如此,党员干部更是如此。尤其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全面梳理并细化了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党员干部应坚守好党纪规定的底线,端正自身,自觉树立党章的权威。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不能随意转载虚假信息、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应自觉抵制不实言论,禁止发布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言论,为营造良好舆论生态作出应有的贡献。

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的时候,都要经常拿纪律的尺子量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时刻紧绷纪律之弦,切记使用微信莫“任性”。

相关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机关干部自媒体发布“九不准”规定

1.不散步传播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工作的秘密;

3.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4.不制造和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5.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6.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7.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8.不公开谈论敏感信息和透露他人隐私;

9.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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