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18-12-07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 作者:


2018611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定于6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年初以来,教科文卫委会同市文明办、市法制办赴县(市、区)广泛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部分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组织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为后续工作争取主动、赢得时间;在常委会徐育斐副主任带领下,赴杭州、湖州、绍兴、舟山等地进行考察学习。自53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以来,我委认真开展了先行审议工作,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推敲修改,努力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61日,葛益平主任主持召开参与立法的相关单位部门、法学专家等共同参加的座谈会;64日,徐育斐副主任主持召开了公安、行政执法等重点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座谈会;611日,我委召开教科文卫委全体会议,通过了对《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温州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文明素质与道德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但总体来看,市民在生活、生产、生态尤其是公共活动领域中的文明素质仍需进一步提升,法治化建设管理水平也有待健全完善。

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立法既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有效举措。近年来,省内的杭州、宁波、绍兴、舟山,省外的深圳、武汉、青岛等城市,先后开展了以立法约束不文明行为的实践,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事实证明开展文明条例立法是切实可行的。我市无论在文明创建还是在本条例立法的民意调查中,犬类扰民、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交通违规等不文明行为仍然比较突出,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因此,我市制定《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把对文明行为的倡导、鼓励和不文明行为的教育、约束上升到法规的层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结合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特别是针对我市社会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和现实意义的规定,重点内容突出,制度设计比较合理,《条例(草案)》已具备审议条件,建议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时,我委对《条例(草案)》也提出了下列一些修改意见。

一、对《条例(草案)》的定位把握要更准确到位

本条例内容对象是“文明行为”,价值导向在于“促进”,因此应该更多强调倡导、激励的正面促进作用,同时辅之处罚约束的负面促进作用。建议《条例》要坚持倡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内容侧重于规范公共领域的文明行为,篇幅以正面倡导性条款为主,以负面处罚性条款为辅。《条例(草案)》以“不得”的禁止性条款为主,容易使人认为这是一个“文明行为管理条例”。

二、对《条例(草案)》的体例需作进一步的梳理归类

《条例(草案)》对需要倡导的文明行为进行了梳理,基本符合温州的实际,对需要约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禁止,有利于促进市民文明习惯的进一步养成。但从整部《条例(草案)》的体例安排来看,部分条款如“交通文明规范”既是第七条倡导内容,也是第十条禁止内容,部分倡导性条款中包含禁止性条款,与禁止性规定有部分重叠,需要作进一步厘清。建议按文明行为基本分类理清框架结构,归类整理,有机合并,减少交叉。

三、对《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要进一步清晰

文明行为涉及到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范围极其广泛,条例对文明行为的规定不可能也不必要做到面面俱到。我们建议,对一些只能作原则性规定且具体操作需要专门制定办法的事项,不宜作具体表述;对温州市民在日常文明行为中特别突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应当予以重申和强调,并表述完整、准确。如这次立法民意调查中,市民反映集中的“随地吐痰便溺、机动车加塞抢行、犬类扰民、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比较突出和普遍,有些虽然上位法已有规定,但仍有必要结合温州实际,深化细化后写入条例;第十条“交通文明规范”应增加网约车使用者的行为约束,而不是只对互联网租赁用车运营公司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一条“住宅小区文明规范”对“僵尸车”进行约束,但“连续停放60日”的规定表述显得很突兀。

四、要适当增加体现温州特色、需要立法引领的内容

我市多年来的文明创建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需要传承运用好相关成果,更好地体现温州特色。如温州作为“移风易俗”全国试点城市正在反对陈规陋习提倡文明新风反对大操大办,提倡节俭之风。因此,有必要以立法手段促进民风民俗。我们建议,在第二章“基本规范”中单独制定一条“公民应遵守民风民俗文明行为规范”,更好地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五、要注意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建议条例自主设定的处罚,要特别注意其合理性和操作性,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本条例不宜作过多的重复照抄。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与正在修改的《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关系。本《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九条“环境卫生文明规范”内容在市容环境规定中大部分都有涉及,我们建议要注意统筹对接,不作不必要的重复。

此外,教科文卫委还就整部《条例(草案)》提出文字表述需更加严密、条款更加精炼等意见,也建议一并作研究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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