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发布时期: 2018-10-24 信息来源: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作者: 高振班


内容提要:近年来,全省各地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方式方法,其中对法官、检察官(以下简称“两官”)开展履职评议成为司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方式。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学习借鉴台州、宁波等市人大相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注重探索创新,于2015-2017年连续三年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自身特色。本文旨在思考“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理论渊源和实践意义,分析各地履职评议的工作模式及其优劣,总结我市人大在“两官”履职评议工作上的主要做法和创新经验,进一步提出深化“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举措建议,努力探索履职评议的“温州模式”,打造司法监督的“温州样板”。

关健词:人大监督   司法工作   履职评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突出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这一目标要求,在加强司法工作监督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其中针对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成为司法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全省共有8个设区的市和70多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总得来看,“两官”履职评议探索了司法监督的新路径,丰富了人大监督方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和具体的操作规范,难以形成统一的制度模式和长效机制,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完善发展,影响了监督效益。有些市、县人大常委会已中止了这项工作的探索实践。当前,如何从理论与实践上认识“两官”履职评议工作意义,总结基本经验,推进实践创新,是深化司法监督的一项新的课题。本文拟结合温州市人大工作实践,对如何认识和深化“两官”履职评议工作作一粗浅思考。

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实践意义

履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在实践探索中“创造”出的一种监督方式,在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中得到了普遍运用。一些地方原先主要是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一府两院”领导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听取工作述职、进行绩效评议。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加强司法监督的呼声日益强烈,履职评议才逐步拓展运用到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上来。基层实践证明,履职评议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既拓展了监督渠道,又强化了人大监督机制,能够实行选举、任免、监督干部的一体化,作为一种监督方式仍具有较强生命力。从“两官”履职评议来看,这项工作有着清晰的理论渊源和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要求,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特别是就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并强调“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等。这些重大思想、重要论述,为各级人大开展“两官”履职评议工作指明了政治方向,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实践看,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既是支持和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也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深化法治中国建设搭建平台、创新抓手,重视发挥法官、检察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依法担负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监督职责的应有之义。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地方组织法[2]第44条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作出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监督法[3]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进一步确定了法院、检察院及法官、检察官接受人大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的义务。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同时还规定了人大对选举任命的司法人员可以行使罢免权和撤职权。因此,从宪法法律规定看,加强对“两官”履职监督是人大工作的应有之义。虽然履职评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在监督法上并没有直接的条文依据[4]但是其本质上仍是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是人大监督形式的一种探索创新。监督法出台后,地方人大并没有停止履(述)职评议的做法,还不断取得了发展完善。实践证明,“两官”履职评议工作是人大行使司法监督职能的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可以把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与对所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统筹兼顾起来,使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更加宽广、机制更加健全、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进一步推动了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

(三)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当前现实情况看,“两院”工作总体是好的,“两官”队伍主流是好的,仍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比如,司法不公问题突出,个别存在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极少数法官、检察官违法乱纪、执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因此,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强烈要求各级人大加强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监督。长期以来,各级人大主要是通过每年人代会听取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开展监督,而对其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的履职行为监督较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公正的决定权很大部分掌握在“两官”手里,并通过他们得以体现,离开具体的人,靠泛泛的、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特别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执法办案严格实施“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机关本身也非常迫切地需要引进外部的权威力量来加强对本系统司法人员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对“两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

二、“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模式探究

目前,我省的大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山东、湖南、江苏、河北等省的部分市、县都开展了“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各地结合自身实际,采用了不同的评议方式方法,取得了不同的成效。根据评议主体来划分,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常委会评议模式。这种模式最为普遍,我省的金华、舟山等市和大部分县(市、区)都采用这种模式,我市2015年对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评议和2016年对市检察院检察官的评议也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做法是:1、制定履职评议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随机抽取被评议对象进行公示,接受民主测评。被评议对象开展自查,撰写履职情况报告。2、成立履职评议工作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履职评议工作组一般由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以内司工委和代表人事选举工委负责人为副组长,以内司工委工作人员为主体,有的还邀请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分业务处室负责人和从事律师专业的市人大代表等,组成履职评议案卷抽查工作组,开展个别谈话、查阅案卷、旁听庭审等工作。3、集体讨论撰写调研报告提出评议建议。由评议工作组汇总被评议对象的履职调查情况,分别撰写履职调查报告,并提出评议的建议意见。4、开展述职、集中评议。被评议对象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述职,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并在常委会上对被评议对象分别予以满意度测评,一般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5、整改落实。法院、检察院和被评议对象分别针对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和测评情况进行整改落实,事后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评议层次高,法院、检察院和被评议对象都会高度重视;履职调查往往比较深入全面、工作质量较高。不足之处是:有最终评议权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仅凭被评议对象的述职情况打印象分,造成满意度测评结果与被评议对象履职的实际情况、评议工作组的建议意见不相符,评议结果可能难以让人信服。

(二)主任会议评议模式。这种模式较为常见,我省杭州、台州[5]和外省的人大常委会都有使用这种模式。我市2017年对“两官”开展评议也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做法,在制定方案、发动宣传、抽取对象、组织调研、撰写意见等方面与常委会模式基本相同,主要不同在于集中评议阶段和整改落实阶段。主任会议听取被评议对象述职(有的地方书面审阅述职报告、有的地方主要审阅履职评议工作组的调查报告),或者仅听取“两院”或履职评议工作组的工作情况汇报,一般不进行票决,由主任会议讨论,原则上同意履职评议工作组的评议意见和对被评议对象的档次建议。事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的评议情况,向法院、检察院发送评议意见。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再安排听取“两院”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有的就不再要求抓整改落实。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对“两院”和被评议对象的工作牵制与压力较小;评议工作程序、方式相对简便,并且充分尊重履职评议工作组的意见建议,评议结果相对客观公正。不足之处:“两院”的重视程度不一,评议过程容易形式化,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小。

(三)主任会议与常委会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较为少见,最为典型的是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对10名法官、检察官进行了履职评议。主要做法是,前期制定方案、发动宣传、抽取对象、组织调研、撰写意见等方面与常委会模式基本相同,由履职评议工作组研究提出对被评议对象个人履职评议意见和评议等次的建议,提交主任会议进行集中评议。主任会议分别听取10名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汇报和履职评议工作小组的履职评议情况报告,讨论通过履职评议意见、履职评议等次。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向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印发关于“两官”履职评议和司法机关改进工作的意见。“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小组分别到被评议单位向被评议对象当面反馈履职评议意见和等次,并要求被评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对照、分析整改,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整改落实后,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组关于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情况的报告,被评议对象的调查和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报告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书面印发。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人大和“两院”领导高度重视,评议工作影响面很大;尊重履职评议工作组的意见建议,评议结果相对客观公正。不足之处是:工作程序较为繁琐,牵涉面较大,对评议组的人员力量要求较高。

(四)专委会或专业小组评议模式。这种模式极为个别,湖南等省的个别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我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两官”履职评议类似于这种做法。主要是由内务司法专门委员会或“两院”组织履职评议工作组开展相关调研、阅卷、评议工作,由专委会或履职评议工作组确定评议意见和被评议对象的档次,开展履职测评。有的地方事后再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履职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程序简单、工作可粗可细,对“两院”的牵制和压力较小。不足之处是:监督权威性不强、工作影响力不大。

三、“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温州经验”

尽管我市的“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并非首创,开展时间不长,一些具体做法和成效也还有待检验。但是,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三年的时间里分别采用了常委会评议和主任会议评议两种模式,提出了“坚持发挥人大在履职评议中的主导作用和落实‘两院’司法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相结合”的评议工作理念,首次将员额法官、检察官作为评议主体,将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作为评议重点内容,提出全员评议的计划,适应了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了履职评议工作新机制,形成了自身的工作特色。从2017年的“两官”履职评议工作来看,主要有这么几点创新做法:

一是注重广覆盖,被评议对象更有代表性。着眼于在本届人大五年内对市“两院”全体员额法院、检察官进行一轮履职评议,着力推进评议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2017年,从第一批入额法官、检察官(院领导除外)中随机抽取20%确定评议对象,其中法官16名,检察官8名,评议覆盖面比往年大幅增加(2015年评议6名法官、2016年评议5名检察官)。16名被评议法官分别来自14个业务庭室,其中庭长、副庭长8名,普通法官8名;8名检察官分别来自7个业务处室,其中处长、副处长6名、普通检察官2名。被评议对象基本覆盖主要业务处(庭)室,具有较强代表性,较好地反映了司法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

二是注重抓重点,突出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评议。首次把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规定办理案件、履行相关职责(是否独立签发文书、庭室负责人是否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等);是否依法履行审判、检察权力,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工作原则;以及加强新型司法工作团队建设与管理情况。履职评议重点突出“两官”的依法履职情况,使评议工作有别于组织人事部门的德能勤绩廉的考核评价,把握了司法绩效评价的要点,也体现了人大监督的特点。

三是注重聚合力,实现“两轮”驱动搞评议。新的评议工作机制强调,坚持发挥人大对履职评议工作的主导作用,并有效落实“两院”在司法队伍建设与管理上的主体责任。明确履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与监督下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工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分别建立由法官、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成员和纪检人事干部、案件管理评查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律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履职评议工作小组,配合履职评议的具体实施工作。这一新的工作机制,既解决了人大专业力量不足、专业能力不强的问题,也充分调动了“两院”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双方凝聚思想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注重实效性,做到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市人大内司委与“两院”领导、被评议对象本人及所在处室负责人、部分同事进行个别谈话84人次,抽查了24个案件卷宗,旁听庭审9场次;并召开了“两官”履职情况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了监察委、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和区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以及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各方面对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的反映和“两院”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较为全面地掌握了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市“两院”履职评议工作小组在组织谈话、审阅案件、查看庭审、分析办案数据和年度考核情况的基础上,对每一名被评议对象都写出了考评意见。市人大内司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征求“两院”党组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评议情况。这次履职评议程序更加简化,对被评议对象的工作影响有限。同时,由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提出评议建议,并在评议实施过程中充分听取“两院”党组的意见,相比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凭印象凭书面报告打分,评议结果更加客观公正、让人信服。

通过履职评议,主要取得了四方面成效:一是提升了法官、检察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法官、检察官虽然都经过人大任命,但任命之后由于缺乏直接监督,人大意识比较淡薄。经过履职评议,“两官”不断增强对人民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头顶高悬“达克利斯之剑”,自觉规范履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二是推动了法院、检察院司法队伍建设。“两院”对“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高度重视,并主动向人大报告司法队伍建设情况,去年我市法院深入开展“司法不严、司法不公”等7大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市检察院认真抓好“学习力、执行力、创新力三力提升”专题活动,都以履职评议为契机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司法队伍建设。三是丰富了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内容与形式。履职评议工作的开展,改变了过去人大仅对“两院”整体工作或专项工作的泛泛监督,由面上监督深入到点上监督,监督的着力点更实,监督的内容更深,监督的成效更好,多种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使人大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全面、准确、有实效。四是营造了支持与监督司法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履职评议过程中,人大及时向社会公开被评议对象信息,主动征求意见建议,邀请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评议,让公众深入了解法官、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和人大的监督工作,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

四、深入推进“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过三年的探索实践,我市人大在“两官”履职评议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履职评议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评议工作的制度建设有待加强,评议程序还需更加科学规范,对“两官”履职情况的考评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评议结果的运用有待强化。下一步,我们要在“两官”履职评议工作上走出新路径、打造新样板,就必须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注重系统谋划、做好顶层设计,充分调动人大和“两院”两方面积极性,着力贯通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两院”内部监督的渠道,进一步增强履职评议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形成支持和促进公正司法的良好氛围。

(一)要着力推进工作制度化。履职评议要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长效化机制、进行常态化运作,就必须要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制定工作办法,明确评议主体、内容、对象、程序、规则等,用制度来巩固经验成果、规范工作实施。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认真研究评议模式,深入分析各种模式利弊及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根据人大自身力量、专业条件选择最为合适的评议模式,使评议更为科学、规范、可坚持。从我市人大的实际情况考虑,在参照宁波市人大的主任会议+常委会评议模式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改进,建议探索采用专委会+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评议模式。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履职评议工作,具体工作由常委会内司工委和“两院”履职评议工作小组承担。“两院”的法官、检察官考评委员[6]分别建立履职评议工作小组协助人大开展履职调查工作、提出评议建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听取或书面审查被评议对象的述职报告和审议“两官”考评委员会提交的评议建议,决定评议档次。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履职评议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两院”书面反馈履职评议结果和相关审议意见。这种模式既保证了履职评议工作的评议主体层次,又简化了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工作程序,既科学简便又权威高效。

(二)要认真做到程序规范化。科学规范的评议程序是保证履职评议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履职评议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建设,还是要紧紧抓住评议对象人选的产生、履职情况的调查、集中评议三个关键环节。在履职评议对象的产生上,要注重随机抽取,同时要注意分类抽取,设置庭室负责人和普通法官、检察员的评议比率,按不同部门分别抽取,使评议对象更具代表性。评议对象应当要有一定的数量,使大多数法官、检察官都有被评议的机会。从各地做法来看,绝大部分市、县(市、区)每年的履职评议人数都在10个以下,以5个左右为普遍。由于人数过少,一些被评议对象认为选中自己是“运气差”,没有觉得这是接爱监督的义务。我市人大每年以员额法官、检察官的20%(除院领导外)为评议数量(20-30人左右),使绝大部分法官、检察官都接受一轮监督,更加公平公正。在履职情况调查上,要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案卷抽查、问卷调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方式,科学设置调查方法、步骤、要求,及时告知被评议对象的调查安排,并通过公开评议工作组电话、邮箱等方式收集社会公众意见,不搞“秘密调查”,保证评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集中评议上,要按照既定的评议主体模式设计好评议方式、评议步骤和评议结果的产生、反馈等具体操作方式方法,注重履职情况调查信息的公开、全面、准确,保证评议者的知情权、询问权、监督权、表决权,促使评议过程更加科学民主、评议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三)要努力实现考评标准化。履职评议要防止出现凭印象打分、凭名气说话”的状况,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评机制。重点是强化在具体评议过程中对评议对象的量化评查,建立健全标准化考评体系。一是要科学设置履职评议的考评内容。“两官”履职评议是人大机关对任命对象履职行为的监督,不同于组织纪检部门对干部人事的管理与监督。因此,在评议的内容上要更加注重岗位职责、职业素养、履职能力、工作绩效等专业性考察,体现人大监督的特点特色。特别要积极适应司法改革要求,重点突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行司法改革举措和阶段性重点司法任务完成情况的考评,着力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二是要清晰设定评议项目的考评标准。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对司法履职行为的共性要求和个性要求进行适当区分,设定相应的考评标准。特别是在案件评查上,考评的内容标准应当清晰明确,力求做到量化评分。三是要充分运用“两院”现有的考评体系。“两院”在司法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上都建立了系统的考评体系,履职评议既要利用好这些考评成果,也要通过评议更好地检验考评结果,促使“两院”的考评体系更加科学与完善。

(四)要切实保证结果实效化。履职评议成效好不好,关键在于评议结果是否客观公正,有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和正确运用。提高履职评议工作的实效性和影响力,就要着力在加强评议结果的运用上做好工作。一是紧密沟通,形成共识。履职评议工作既要注重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也要充分调动“两院”的工作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合力。特别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两院”党组的领导作用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与法官、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专业性作用,打通人大监督与“两院”自身监督的渠道,避免工作“两张皮”甚至相矛盾。二要注重衔接,严明奖惩。履职评议要与“两院”内部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做到有效衔接、有机结合,把履职评议的结果与“两官”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教育培训和职务任免、训诫处分等挂起钩来,充分发挥履职评议的应有效益。三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履职评议要注重挖掘优秀法官、检察官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积极宣传司法队伍建设成效,培育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增强社会对司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要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不称职的被评议对象要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严重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人大常委会根据处理情况依法行使罢免权和撤职权,切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性。



[1]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施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实施的)

[4] 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2004年8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指出,“考虑到从总体上看,地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还处于探索、试验过程中,草案对述职评议未作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的一种方式,为了促进干部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监督法应予肯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述职评议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的新做法,至今还处于探索阶段,而且各地情况不同、做法不一,在法律中作出统一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还是不作规定为好。

[5] 杭州在主任会议评议后,再由履职评议工作组向常委会报告评议工作情况;台州前几年侧重主任会议评议模式,后来也采用常委会评议模式。

[6]法官法第十六章第四十八条、检察官法第十六章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设立考评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职责是指导对法官、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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