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项目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字体:[ ]     发布日期:2017-05-05

2017421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是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开局之年,是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承前启后的重要之年。为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市党代会精神,在中共温州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足市情,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积极履行立法职责,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为巩固提升温州在全省的铁三角地位,奋力谱写浙江新方位下温州发展的辉煌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7年立法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坚持统筹兼顾、急需先立,以补齐经济社会发展短板为重点,制定两部实体性法规,筹备三部预备性法规,着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十三届人大立法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一)制定出台两部实体性法规。根据法制委立法计划征集、调研和论证情况,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度、急需度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程度,确定一类立法正式项目两件,确保在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1.制定《温州市绿化条例》

起草主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立法理由: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对优化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事业虽然取得巨大进步,但在绿化规划、养护管理、新型绿地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尚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持,亟待通过地方立法,突出制度创新,细化上位法规定,以更好地推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安排: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起草条例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5月中旬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经过专委初审后,拟安排在6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第一次审议。经法工委进一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拟安排在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2.制定《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起草主体: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立法理由: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电梯保有量的迅速增长,电梯安全成为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基于风险防控和问题导向,通过地方立法,对电梯安全管理过程中的生产、建设、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细化、有操作性的规定,符合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和电梯等特种设备设施法治化建设的需要。

工作安排: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起草条例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7月上旬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经过专委初审后,拟安排在8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第一次审议。经法工委进一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拟安排在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二)安排立法预备项目三件。在完成《温州市绿化条例》《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立法工作的同时,安排一类立法预备项目三件,由有关方面开展前期调研、法规草案起草等工作。条件成熟后,视情在2017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1.调研起草《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起草主体:市规划局

立法理由:20164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将我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通过立法,有利于巩固和深化申报的经验和成果,有利于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有利于引领和推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工作。

2.调研起草《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起草主体:永嘉县人民政府

立法理由:楠溪江保护管理立法一直为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广为关注。当前,需要在全面贯彻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楠溪江管理体制、水资源保护管理、开发与建设秩序、景区保护管理和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精准调研、精心设计、统一规范。

3.调研起草《温州市D级危险房屋处置规定》

起草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立法理由:“大拆大整”是温州改善发展环境、提高发展质量的战略选择。为保障“大拆大整”向纵深推进,针对“大拆大整”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D级危险房屋处置,开展针对性调研,提出针对性举措,强化D级危险房屋的依法治理。

(三)确定二类立法调研项目三件。确定《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温州市消防管理条例》为二类立法调研项目,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和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前期调研和起草准备工作,为以后年度列入一类立法项目做好调研、论证等前期准备。

(四)完善系列配套工作制度。2016年出台“一个条例、两个配套、三个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立法体制机制建设,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两项工作规定,明确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立法工作的职责、方式、保障等具体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立法机关决策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制度和智慧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是重要的政治活动,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在具体立法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开展立法,主动对接重大发展战略举措,对市委提出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法建议和要求,要抓紧调研论证;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对重大立法争议的协调,都必须及时向市委报告,由市委决策。

(二)切实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把握好立项、起草、调研、审议和表决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积极调动市人大各专委和常委会工作部门的立法能动性,着力推动政府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增进立法工作合力。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发挥立法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不断增强立法工作力量。

(三)努力增强地方立法特色。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科学设定法规内容、合理协调利益关系,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不求“大而全”,重在管用,重在实施,对关键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避免抄搬、重复上位法已有的规定,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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