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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获表决通过,条例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字体:[ ]     发布日期:2017-12-30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三个立法项目之一,共二十九条。5月,市政府公布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自省建设厅等9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允许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对电梯有需求的既有住宅越来越多。加装电梯如何做到安全,是市民关注的问题。据了解,截至11月底,我市登记在用电梯56488台。全市共检验各类电梯52243台,其中,监督检验8297台,定期检验43946台,受检率为100%。

因此,《条例》明确了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第四条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加装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

电梯给市民生活提供了种种方便的同时,但是电梯事故也频有发生。如果能加强电梯智能化检测装置,这就可以有效的减少和避免故障事故发生。对此,《条例》第六条提出,本市推行电梯安全管理智能化系统建设,载人电梯因配备具有运行参与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所采集的电梯运行参数应当传输至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进行监测分析,具体方案和步骤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条例》还对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做了具体细化。第九条提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题。该条指出,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出租、出借配有电梯场所,对使用管理单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条例》还对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违反条例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进行罚款。

 


作者:蒋文泽 来源:温都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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