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
(三)审议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立法调研项目库草案;
(四)统一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五)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审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进行修改,提出解释草案表决稿;
(六)必要时提前介入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进行立法调研;
(七)经常务委员会授权,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委托第三方起草有关法规草案;
(八)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意见;
(九)提出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十)根据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十一)根据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有关机关落实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质询案;
(十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委提供)